主办单位: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全国学联 江苏省人民政府  |  承办单位: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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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挑战杯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
竞赛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学联、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带动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蓬勃开展,助力发现和培养更多拔尖创新人才。紧密围绕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学以致用,推动产学研融合互促,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配套专项赛事(活动) ;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织委员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1名主管领导作为组织委员会成员。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获得3次“挑战杯”的高校将获得持续担任组织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
    (二)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三)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
    (四)议决其他应由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秘书处下设竞赛顾问组,邀请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同志就竞赛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第九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或高科技企业的技术骨干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常务副主任 2 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委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评审前必须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 。
    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二)终审决赛环节实行公开答辩制,答辩前评审委员可以到参赛作品集中展示区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
    (三)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 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时成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1 名、 评审委员不少于 3 名 (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 、主办单位各 1 名代表、全国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10 名代表(每省份最多 2 名代表)组成。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授权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在初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二)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
    (三)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明确的线索。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人数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人数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审委员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 竞赛设立评审监督委员会,在全国赛前成立,下设秘书处。评审监督委员会依照《评审监督委员会章程》组织建立、行使职责。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 70 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 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做部分调整。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高校应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份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七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当年6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均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八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6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2人;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者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或者硕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本校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若在决赛当年6月1日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可以按硕士生学历申报作品。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的学校,前两年可以按硕士学历申报作品。本硕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分别对应本、硕申报,后续则不可申报。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 、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他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申报学校需签订承诺书,承诺作品符合“挑战杯”竞赛申报作品的要求,接受竞赛组织委员会检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严重违规作品的惩戒措施详见第六章。
    第十九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科技发明制作三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可围绕经济、 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 5 个组别形成社会调查报告。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 A、B 两类:A 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 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者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第二十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一)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者培育,必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者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二)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必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三)新药物的研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四)医疗卫生研究必须通过专家鉴定,原则上应附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五)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必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参赛作品必须于申报前将作品项目名称、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等关键信息在学校官方网站主页上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并将公示截图随作品一同报送。多个学校学生合作申报的项目,必须注明学生、学校信息并在学生所在学校均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 2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每件作品可由不超过 3 名教师指导完成。作品完成全国竞赛申报后,作品题目、作者、指导教师等关键信息不得变动。
    第二十三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6件,每人限报1件,原则上均为在校级赛事、省级赛事中获得高奖次的作品。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 违反规定的,取消该校超报作品参赛资格且不得补报(如学校只招收研究生,或只有1件作品参加全国竞赛,不受作品比例限制)。参赛作品必须经过本省份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份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每所发起学校可直接报送3件作品(含在6件作品之中)参加全国竞赛。每所进步显著奖获得学校可直接报送1件作品(含在6件作品之中)参加全国竞赛。直接报送的作品数量不做累加。
 
第四章 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初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必须有实物或者模型参展。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加强对各地各高校的参赛指导,组建宣讲交流团,组织开展培训宣讲、经验交流、参观考察等,促进提高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整体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配套举办“揭榜挂帅”专项赛,持续引领青年学子助力破解企业、研究机构等在科技创新中面临的堵点卡点难题;举办“人工智能+”专项赛,鼓励中外青年学生联合组队参赛,深入探索并挖掘人工智能的创新应用潜力。专项赛事(活动)具体方案由全国组委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各类报送作品总数的5%、10%、20%、55%。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两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报送作品数成正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初审,评出报送作品中的 35%左右进入终审决赛,55%左右获得三等奖。在终审决赛中评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为激发各学科领域学生参与科技实践积极性,终审决赛各分类小组原则上至少有1件特等奖和1件一等奖。初审和终审前,组织委员会根据作品数量等确定各分类小组授奖数量。
    专项赛事(活动)独立组织评审,作品参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等次设置相应奖项。
    第三十条 入围获奖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品颁发证书(证书体现作者和指导老师姓名)。参加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品颁发证书(证书体现作者和指导老师姓名) 。
    第三十一条 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团体总分由“现场作品得分”和“校级赛事组织得分”两部分组成。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竞赛团体成绩最佳的学校,如遇团体总分并列第一,以获特等奖的数量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设“优胜杯”若干,分别授予除“挑战杯”获得高校之外团体总分前四十一名的其余学校,以及位列本省份第一名的高校中、除去团体总分前四十一名高校后排名前十名的其余学校。累计3次获得“挑战杯”的学校,可永久保存复制的“挑战杯”一座。
    第三十二条 各等次奖项计分方法如下:主体赛特等奖作品每件计 100 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 70 分, 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 分, 三等奖作品每件计 20 分, 上报至全国组织委员会但未通过初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挑战杯”竞赛“揭榜挂帅”专项赛设置高校学生赛道和青年科技人才赛道,两个赛道独立评审、单独设奖。高校学生赛道获奖作品赋分纳入学校团体总分。其中,被授予“擂主”的作品每件计 35 分、特等奖作品(不含“擂主”作品)每件计25 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 15 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 10 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 5 分。同一学校最多取获奖等次最高的 3 件作品计入总分。青年科技人才赛道获奖情况不纳入计分范围。
    第三十三条 校级赛事组织得分采取加分制,主要考察出台激励学生创新政策,联合教务、科研等部门举办校级赛事,校级赛事学校重视、指导教师积极参与、学生广泛覆盖、推动国际化组队、参赛作品评语上传、氛围营造及宣传,做好竞赛项目孵化和人才培育“后半篇文章”等情况。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定《校级赛事组织得分实施细则》 。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各地各高校积极组织学生参赛,高质量推动“挑战杯”人才库、项目库建设,对表现突出的省份、高校予以通报表扬。省级层面,综合考虑联合教育、科技等部门举办省级赛事,省级赛事高校参与率,省域内校级赛事举办情况,省域内赛事对学生的覆盖等情况。校级层面,综合考虑校级赛事、专项赛事、科技创新活动等的组织参与情况。
    第三十五条 竞赛设 5 个左右省级进步显著奖和 10 个左右高校进步显著奖,激励原本竞赛基础较为薄弱、取得显著进步的省份和高校。进步显著奖由主办单位根据相邻届次竞赛成绩,综合考虑团体总分、参赛高校数量、参赛作品数量等指标增幅情况进行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各高校对参赛项目进行持续支持与跟踪培育,推动竞赛由短期开展向日常活动的转变,提升竞赛育人功能,竞赛设立累进创新专项奖,授予在过去 2 届全国竞赛中入围获奖且在后续有较大创新提升的作品。为更好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竞赛设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专项奖,授予在过去 2届推动“挑战杯”竞赛作品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校,以及谋划推动有力、工作成效突出的省份。此外,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前提下,可以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高校教师积极指导参赛项目,竞赛组织委员会对指导学生作品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累进创新专项奖等的优秀指导教师予以通报表扬,并开展优秀指导教师宣讲交流、经验分享、典型宣传等工作。各省份及参赛高校对获奖作品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的激励政策原则上不低于其他同等赛事。
 
第六章 惩 戒
 
    第三十八条 参赛作品存在舞弊、抄袭、作假,使用 AI 工具代替撰写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将国家课题、教师科研成果包装成学生项目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参赛作品在公示环节,知情公众如发现作品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各高校要严肃对待、一经查实取消作品参赛资格。
    第四十条 参赛作品如在参赛环节被检查或者经举报核实发现作品不符合申报要求,取消作品参赛资格,该学校不得补报作品;被检查或者经举报核实发现作品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取消作品参赛资格,该学校不得补报作品,该学校团体总分为零,并取消该学校参评“挑战杯”“优胜杯”及其他集体奖项的资格,视情节严重取消该学校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者参赛资格。
    第四十一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如确认作品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该学校团体总分为零,取消该学校所获得的“挑战杯”“优胜杯”或者其他集体奖项,视情节严重取消该学校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者参赛资格,并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拟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的高校应当按照当届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获得历届“挑战杯”和“优胜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织委员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四十三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
    第四十四条 http://www.tiaozhanbei.net/为“挑战杯”竞赛专用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