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监护视野下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实证研究——基于赣南三地的调研
- 来源:
- 第十二届“挑战杯”省赛作品
- 小类:
- 法律
- 简介:
-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对于农村留守女童却缺乏相应的关注。本作品拟从性别视角剖析“留守女童”这一弱势群体,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等实地调研方式,分析农村留守女童的监护现状,以及该监护现状下的受教育、人身安全权益和性权利等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从法律视角、在监护视野下明确受托监护人的资格和法律责任、建立监护监管体系等完善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的建议。
- 详细介绍:
- 农村留守女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7周岁及以下的女性儿童。2008年,全国妇联利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表明,全国17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达约5800万人,占全部农村儿童的28.29%。而在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男孩占53.71%,女孩占46.29%,性别比为114.75。据此推算,目前农村留守女童规模已经高达2713万人。 本作品《监护视野下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实证研究——基于赣南三地的调研》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探讨:(一)性别视角:以赣南农村留守女童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实地调研方式,对赣南三地农村留守女童的监护现状以及与农村留守女童有重大相关并极易受到侵害的受教育权、性权利、人身安全权等问题进行调研。(二)法律视角:从监护的视野下探讨留守女童的受教育权、性权利、人身安全权等权益的保障现状、特点及原因,并从法律视角提出完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委托监护制度、明确受托监护人的资格和法律责任、建立监护监管体系等建议。以期在此基础上达到从根本上保护农村留守女童其他权益的目的。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 本作品通过对赣南地区农村留守女童的监护现状、受教育权、性权利、人身安全权等重大权益保障现状展开调研,采集到第一手、直接的资料和研究数据,依据该调研数据、结合相关文献资料,撰写学术论文,尝试从法律视角,在监护的视野下分析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建立监护监管体系等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 1.研究对象上,本作品突破以往对留守儿童这一整体群体研究的现状,从性别视角探讨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问题。2.研究方法上,本作品采用问卷调查、访谈、个案剖析等实证研究的方式;同时运用对留守女童与非留守女童的纵向比较,对留守女童与留守男童的横向比较的比较研究方法开展研究。3.研究内容上,本作品从法律视角,在监护视野下对农村留守女童关系重大的受教育、受监护、人身安全权、性侵害等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探讨。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 1.本作品通过实证调研的方式,采集到农村留守女童相关权益保障现状的第一手、直接的资料和研究数据,为以后的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研究提供参考依据和数据支持。 2.在本作品研究过程中,我们团队从法律视角和性别视角探讨农村留守女童的权益保障,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其中三篇作品,分别刊登在《重庆社会科学》杂志,以及荣获江西省法学会举办的普法论文大赛二等奖及优秀奖,为以后的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作品摘要
- 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对于占据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近一半的女童却缺乏相应的关注。本作品采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文献资料等研究方法,拟从性别视角剖析“留守女童”这一弱势群体,分析农村留守女童的监护现状,以及该监护现状下的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益和性权利等重大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采集到第一手、直接的资料和研究数据;提出从法律视角、在监护视野下健全委托监护制度、明确受托监护人的资格和法律责任、建立监护监管体系等完善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的建议,为以后的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研究提供数据支持和理论参考,以期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促进作用。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 1.《农村留守女童受教育权和受监护权法律保障》载《重庆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2.《农村留守儿童普法工作几点思考》在2011年2月江西省普法办举办的“全省‘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征集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 3.《试论“六五”普法工作对象的转向——以对行政执法人员普法为中心的研究》在2011年2月江西省普法办举办的“全省‘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征集评选”活动中获得优秀奖。
参考文献
- 1.郭少榕.农村留守女童:一个被忽视的弱势群体——福建农村留守女童问题调查分析[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2.叶敬忠,王伊欢.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与特点[J].人口学刊,2006(3). 3.周全德.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农村“留守女童”问题[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8(3). 4.孔东菊.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问题的民法研究——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视角[J].广西社会科学,2008(4). 5.段成荣,杨舸.中国农村留守女童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8(6). 6.陈红艳.和谐农村语境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辨[J].法制与社会,2008(24).
调查方式
- 1.问卷调查法:调查选取赣南地区下辖的样本村镇发放问卷; 2.访谈法:调查访谈了部分农村中小学校、教育局、村委会和乡镇政府; 3.个案剖析法:对个别少数农村留守女童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国家、社会、学校、社会各阶层纷纷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献言献策。党和政府也对此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如国家教委1996 年制定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 》、1991年9 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农工办2006 年通过的《关于成立农村留守儿童专题工作组工作方案》、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1998 年3 月制定并实施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及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但因立法机关大都是国务院相关部委,法规效力低,执行力不强,大多属于“软法”。且立法内容单一,主要涉及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护,而对其人身权、受监护权、发展权的规范却几乎没有。从现有的理论研究来看,主要集中在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和教育状况的研究,少有从性别视角和法律视角探讨“留守女童”的权益保护;且大多数对“留守儿童”的保护是从政策、文化,从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提出保护,但从现有的各地的调研来看,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从性别视角探究农村留守女童的权益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2.国外研究现状 农村留守女童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和政治经济发展的国情下的特有现象,国外少有对农村留守女童相关问题的研究。但是,国外大多数国家非常重视儿童的各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如大多数国家都建立教育保障制度来发展教育,美国主要是通过法律来保障教育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的权利,从而利用教育的选拔和社会流动功能配合其他措施来稳定美国社会。国外各国还通过设立科学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来监督监护人忠实履行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在监护人之外设立监护监督人机构,日本民法将监护监督人分为指定监护监督人和选定监护监督人。法国、瑞士对监护监督人也有类似规定,等等。可见,儿童权益保护受到国外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并且有非常全面、具体的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