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小类:
法律
简介:
本作品主要通过与传统的隐私权进行对比,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阐明当前社会个人信息失控的种种现象。笔者认为现有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必要选择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最后屏障。并以此作为契机,构建适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法律体系。
详细介绍:
自20世纪40年代起,随着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革新和普及,为管理繁杂的公务和推广业务,公私机构大量收集、使用和转移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管理和商业价值不断增大,资料贸易勃兴,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保护个人的资料隐私自然也就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也关乎着每个人切身利益。个人资料保护与信息自由流动成为信息社会的一对主要矛盾,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为信息社会中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此,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社会和个人都是势在必行的,而建立相关刑法机制能有效的平衡个人与信息转移者的关系,使个人能更好的控制所拥有的个人信息。 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其对于个人资料的保护更为有效和迅速。虽然目前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刑法》中已初露端倪,但其力度和重视程度都对于个人的信息作用不大。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空间和价值相较大。把握法律选择的价值导向,构建合理可行的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相关机制研究有助于信息流转关系上的力量平衡,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可预见性和灵活性。 本作品主要通过与传统的隐私权进行对比,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阐明当前社会个人信息失控的种种现象。笔者认为现有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必要选择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最后屏障。并以此作为契机,构建适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法律体系。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分析我国当前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其主体与客体,借鉴国外有效保护措施,构建适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基本思路:对我国信息化社会下个人资料信息重要性进行分析,提出在当前情况下,个人资料急切需要得到保护。通过国内刑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分析其主体与客体。然后借鉴国外的保护措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尝试从刑法方面加以力度保护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自20世纪40年代起,随着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革新与普及,我们正在大步踏入信息化的时代,个人资料的数字化给我们带来了福祉,但个人资料的数字化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也面临着个人资料隐私不断被披露而带来的各种挑战。可以肯定的是,个人资料数字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而如何保护个人的信息,趋利避害,成为当下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法律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其对于个人资料的保护更为有效和迅速。虽然目前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刑法》中已初露端倪,但其力度和重视程度都对于个人的信息作用不大。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空间和价值相较大。把握法律选择的价值导向,构建合理可行的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相关机制研究有助于信息流转关系上的力量平衡,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可预见性和灵活性。

作品摘要

自20世纪40年代起,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我们正在大步踏入信息化的时代,个人资料的数字化即给我们带来了福祉,也使我们面临着个人资料隐私不断被披露而带来的各种挑战。本文主要通过与传统的隐私权进行对比,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阐明当前社会个人信息失控的种种现象。笔者认为现有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必要选择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最后屏障。并以此作为契机,构建适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法律体系。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周汉华著:《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2.蒋坡著:《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4.王丽萍,步雷著:《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11月版。 5.刘德良著:《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7月版。

调查方式

书报刊物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无论是欧洲国家还是美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有比较完善的一套法律体系。 而在我国,对于这方面,法律上的保护还不够完善,现有的法律也存在很多的漏洞。国内研究此课题已在进行中,但是研究尚不够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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