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证研究
- 来源:
- 第十二届“挑战杯”省赛作品
- 小类:
- 法律
- 简介:
- 我们通过研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此项课题,深入地了解目前中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存在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提出自己的理论设想,改进措施,进而将我们的研究成果送达到相关部门,或许会有部分的意见或建议被采纳,从而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提供我们的绵薄之力。
- 详细介绍:
- 从 2009年10月开始,佛山市在全市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从准备阶段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工作办公室;宣传发动;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实施办法;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流程,形成工作机制,到启动阶段的召开全市工作会议,部署工作。全市会议后,各区召开会议,部署开展工作。无不体现了佛山市开展工作的按部就班,现在已经达一年了,各项工作已经逐步进入轨道,在我们的实地调查、现场采访等研究途径中了解到了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的社区矫正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如下: 1、初步形成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体系 佛山市已经在全市中心城区全部建立起“党委政府领导,政法委牵头,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社区矫正组织工作体系。具体实施过程中,佛山市形成了公安机会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各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设在各级的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按照省内确定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进行制度构建。 2、形成了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 目前佛山市各城区及其司法所已顺利开展起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一方面由市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各政府机关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这一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政策性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协作密切,注重工作上的协调机制,对于移送、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工作都会与等级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积极协商、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并主动与教育、民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监狱管理、综治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沟通,发挥它们在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问题、家庭生活困难等方面问题的职能优势,有效解决分红权益、手续办理、帮助就业、经费保障、低保申请、特困救济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由此基本形成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给予社区矫正工作各方面有力的帮助。 3、设立了较全面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大塘镇在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工作流程的过程中,细化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内容。在具体的工作制度当中,佛山市一共设立了6大工作制度包括工作例会制度、联络员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并且需要进一步完善要法律文书转递、社区服刑人员交接、安全防范、外出请销假等方面的工作制度,这为社区矫正的规范开展建立了良好制度平台。这些制度基本覆盖了社区服刑人员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制度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使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更严谨,程序更分明,权责流程有理有据,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有秩开展的关键。 4、日常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从我们的调查来看,大塘镇的社区工作日常管理制度体系的制定、相关工作的开展基本与佛山市的相关规定达成一致性,目前制订了十大日常管理制度,包括报到制度、监护制度、矫正个案制度、走访制度、学习制度、请销假制度、迁居制度、会客制度、公益劳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从制度的内容与数量来看,此项制度体系建立已经比较完善,较充分地覆盖社区服刑人员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他们的各项管理、教育、帮助均有制度上的保障。 大塘镇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质量为目标,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型、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的工作方法,将社区服刑人员分成严管级、普管级、二级宽管、一级宽管四个级别进行管理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灵活多样的公益劳动,将未成年犯列为社区矫正重点对象,抓好矫正和挽救工作。通过个别与分类教育相结合、课堂与情景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对他们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职业技能等日常教育。并且与各部门保持长久沟通,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目前大塘的管理方式能够很好的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行踪,最近生活、思想状况,对于他们的各种状况可以及时反应,采取措施;并且通过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改善他们的心理状态。再者,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人性化的特点,让社区服刑人员在相对宽松和人性关怀的环境下进行改造,使他们尽快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以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佛山市作为我们全面开展市区矫正工作的新一批城市,大塘镇作为三水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先发着,拥有更多的时间体会与经验感想,是在借鉴之前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处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在我国社区矫正相关文件精神的指引规范下开展起来的。佛山市三水区拥有实践当中的许多自身特点,也具备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许多共性。我们着重通过对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以此为视角,并且结合我国其他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分析总结社区矫正全国展开后普遍存在的问题。 1、法制不健全 从当今中国的现状来看,相关法律制度和做法都极度欠缺,使得制度实行过程中工作主体无执法权,存在不合法的现象,管理工作名不正言不顺,让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一个极度尴尬的地位。下面我们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立法层面的问题。从我国试行社区矫正制度开始到现在已经经过了7年时间了,但是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面,都没有一部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专门法律的颁布,而只有像《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这样一些由司法部等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颁布的法规或者文件,而真正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还未制定出来,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立法工作者的一个工作缺失,因为这项制度现在已经全面实行了,如果还没有一部法律来规定社区矫正制度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就会使得在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无法找到合理而且合法的依据来解决,这无疑加大了实行这项制度的难度,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是完全有必要而且也是势在必行的。 司法层面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因为司法机关没有执法权,所以关于司法机关的定位是个很大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处理社区矫正工作的,只能做一些比较形式和书面的工作,而一旦涉及到执行方面,司法机关就处于一个很尴尬的位置,并且还需要通过层层程序,同公安机关沟通和协商之后,请求公安机关给予执法协助。这样就显得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可有可无,不能凸显出其工作的重要性。 2、制度执行力不高 一部分制度没有开展或全部落实,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没有有充足成熟的实施条件、人力物力去保证,制度写在文件当中只是形式工程。这体现了我们的政府在出台制度的时候,并没有认真地对其实施有过详细的规划,管理层对于制度的落实不够重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明显,执行者程序意识不强,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开展工作。 以佛山市工作方法当中制定的“考核奖惩制度”为例,当中明确规定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计分方法,如“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受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奖励2分,没有按要求定期当面报到的,一次处罚扣2分,阻止他人犯罪活动表现突出的,奖励5-8分”等等细致的要求,相关加分扣分细则多达约30小款。但是我们在采访的过程当中了解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开始执行这一制度,这一问题反映了某些制度的执行力出现了滞后的现象。 并且在采访当中我们也了解到了“社区矫正终止制度”也存在执行力欠佳的问题。据相关工作人员反映,目前当社区服刑人员服刑终止后并没有相关的表格和程序需要执行,只是司法所打一个电话给派出所简单知会一声便算完成了交接。尽管《佛山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中有写到:“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期满之日,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考验期满证明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宣布时应有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干部或村(居)民代表到场。”不过很明显,相关的文件只是高高挂起,公安派出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严格按程序办事,导致执法的随意性。 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和专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简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成。 社区矫正工作者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从监所抽调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干警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但是在社区矫正试点处,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规模并没有按照文件相关要求进行组建,只有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负责这项工作,司法所的3、4个工作人员身兼多职,要处理几十个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教、日常民众的人民调解和协助当地基层政府部门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和基层普法工作等多项工作,社区矫正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据大塘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透露,他们因为时间精力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管理教育帮助工作落实的效果也一定大打折扣,不能达到预想的目的。他们只能通过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打电话、当面报到的时候才可以了解到他们的最新情况,尽管他们想通过个人走访服刑人员获得他们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但是面对服刑人员人数众多、自身工作繁忙、人员紧缺等条件的限制,这项工作也不能开展。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村(居)委会以及工作、居住在社区且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医生、高校学生、社区服刑人员原单位工作人员、家属和近亲属等。社区矫正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可以大大弥补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的不足,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更加专业和有针对性的矫正手段和措施,对于此项制度的开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在较多的社区矫正试点中还没有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当中,所以导致当地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量很大。在采访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更多的是服刑人员的家属、近家属、朋友规范他们的行为,部分村干部都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状况进行了解、关心,但是这种约束只是间断的、非专业的。 专职社会工作者目前只能由一些经济实力较好的城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取得,因此数量十分少。 在大塘镇采访中,可以了解到,目前的工作人员都是司法所的普通工作人员,没有受过相关培训、缺乏一定专业的沟通技巧和心理教育知识,所以当面对主观恶性比较大的服刑人员,工作人员将会面临一定的挑战。 4、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足,基础设施薄弱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和工作量的增加,经费的需求问题也日益突出,社区矫正的经费如果缺乏,将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费用、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费用、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助费用、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活)动费用、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费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费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费用等等方面都受到影响。 部分地方的基层党委、政府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经费的敲定仍在讨论阶段,财政没有足够的支持。另外,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贫困地区连公务员工资都保障不了,致使经费不能够完全到位。所以经费的不足制约着这项全新的工作难以顺利的开展。 目前,我国很多的社区矫正试点机构仍然延续一贯的电话报到,当面报到,书面汇报的管理模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与行为活动情况进行观察与监督。这种管理手段手续繁琐,效率过低,了解到的情况不够全面及时,存在着监管不严,效果不佳的弊端,至于“电话跟踪卡”这一高科技措施可以对服刑人员24小时进行电脑监控,大大节约人力成本与工作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与严谨性,但需要财政与技术的大力支持,目前只是在部分经济条件良好的城市开展,覆盖面小。 (二)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推进的对策 1、 完善社区矫正法制建设 1)把试点成果用立法的形式和“三步走”的步骤固定下来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先对社区矫正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然后起草一个刑法修正案,专题规定社区矫正相关内容;条件成熟时,制定与监狱法并行的社区矫正法,或者将两者通盘考虑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并且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内外的优秀成果和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在统筹全局的前提下结合区域特色,将社区矫正制度中的各项程序和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专门法律。 2)公安机关要正确的自我定位,把握好的权力限度 公安机关在行使自己的执法权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律程序和制度来行使自己的权力;与此同时,还要协调好内部职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两个部门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程序,使得权力合理分配,不会产生权力滥用的现象。 3)要完善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 检察机关需要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从监督、维权、检察纠正、评估预警和依法履行职责等方面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从而使得其他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时候有被监督,产生问题的时候有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 4)各部门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明确自身职责 各部门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把属于自己部门的工作尽全力做好,并协调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才能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最高效的完成,形成一整套有序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使得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更好的开展。 2、 健全社区矫正管理体制 1)提高制度执行力 一是不断制订和完善制度建设。针对制度实际操作,向基层的工作人员征集制度修订意见,从岗位实践当中出真知,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改不合时宜的条文,使制度与时俱进,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制度更科学、系统、言简意赅,中心明确,执行过程中方便工作人员理解制度的根本作用和意义,便于执行。 二是综合运用各种机制。领导充分重视执行力,制定相关的监控机制,对各层级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进度、工作内容进行跟踪监督、定期考核,自上而下落实各项命令,层层监管,有效提高制度执行力;激发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建立激励机制,培育他们的程序意识;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建立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者,也应给予相应处罚,加强制度的权威性。 2)完善的管理制度 一是探索建立法院判决前调查制度。法院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应向被告人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征求意见,将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作为判处非监禁刑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二是探索建立假释案前调查评估制度。监狱对拟提请罪犯假释的案件,应向罪犯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征求意见。由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向监狱反馈罪犯是否适宜在社区服刑的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作为提请罪犯假释的重要证据材料;三是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制度。对由监狱管理、考察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条件时,社区矫正机构可将减刑建议和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证明材料送给监狱,由监狱按程序提请减刑;对其他表现突出、达到减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可将减刑建议和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证明材料及建议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程序提请减刑;四是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例会制度。上层及时总结各社区试点的工作情况,多方参考其他社区矫正试点的良好工作经验,调整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保持工作方向的实事求是与与时俱进;五是建立矫正工作者及志愿者的培训制度。通过专业的心理学知识、沟通技巧等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社区服刑人员各种突发情况的能力;六是形成矫正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依、有章可循,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3)加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力度 一是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在没有解决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之前,试点区司法局可在管辖内统一抽调司法助理员来充实力量,确保试点司法所有2-3名以上司法助理员。监狱、劳教警察由上级部门根据矫正对象的人数统筹调配。地方经济允许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聘社会专职人员,以缓解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二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政府需要牵头对这个制度进行广泛的普遍宣传,从而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积极招募社会志愿者,吸引更多有热情、有专业知识、有经验的社会人士加入特别是有专业技术的志愿者,如心理咨询师、高校教师、学生、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等等,有效的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与各大高级院校、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定期为社区矫正办公室提供相关职能要求的志愿者;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管理机制。建立志愿者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设立社区矫正志愿者档案,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一帮一”的工作方式,确保了每一名矫正对象均有至少一名社区矫正志愿者随时对其施行帮教,形成了完备的社区矫正网络。 3、 加强社区矫正物质保障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 该中心可以将全国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输入网络,同时输入社区矫正对象,在刑罚过程中不断形成和搜集得到资料,另外,在全国各省(市区)建立本省(市区)的执行信息资料治理和交换中心,让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像公安部的人口信息系统一样,让各地可以通过网络查看全国的矫正人员资料。而且设立电话跟踪卡,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定位跟踪。大大减少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工作开展更方便快捷高效。承担社区矫正的街道、乡镇为社区矫正提供办公场地和必备的办公设施。政府尽可能快各种劳动基地平台的建设。 2)保证经费来源 省财政厅、司法厅应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业务经费、管理教育经费、基础装备经费等)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或建立“社区矫正专项基金”保障社区矫正的经费。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与社区矫正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人头工作经费标准,保证经费每年按时到位主要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以及支付统一招录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报酬等。同时,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可采用市场化的方式筹集社会资金。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 我们通过研究此项课题,深入地了解目前中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存在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提出自己的理论设想,改进措施,进而将我们的研究成果送达到相关部门,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提供我们的绵薄之力。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 我们的作品具有十分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 我们在实地考察社区矫正点的同时与相关政府机关达成了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因此当我们作品完成之时,可以将我们的研究成果送达到相关部门,或许会有部分的意见或建议被采纳,从而更好地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提供我们切实可行的方案,促进此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 而我们的作品深入基层,对于此项制度自上而下涉及的各个群体均有深刻的了解与探究,真实地反映了社区矫正制度中最本质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通过我们全面的分析,认真寻找问题的根源,科学地提出解决措施,因而可以为此项立法工作提供更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此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给予了有效的帮助。
作品摘要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即在着手试行社区矫正制度,从二零零二年首次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等地区试行开始,到二零壹壹年在通过了刑法修正案,整整经历了十年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不少成绩,但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问题所在。如各项法律不完善,财政扶持力度过小,宣传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着力解决的。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采用多种形式相结合,尽可能多的从各种渠道收集不同的信息,然后通过分析比较,得出总体结论。然后再根据问题所在,提出了比较合理的措施和解决方案,仅供专家评委参考,希望我们的建议可以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更好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 第五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竞赛广东商学院三等奖
参考文献
- [2] 李冰《中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社区矫正研究--2006年北京国际论坛文集》 [J]2006 [3] 吴宗宪 《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前景》-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J] 2007(1) [4] 李沃生.林春媚 《广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主要经验》[J] 2008(4) [5] 赵咏梅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J] 2008(6) [6] 徐颖 《社区矫正:二元化刑事政策背景下的社区治理新模式探索》[J] 2009(4) [7] 王珏,王平,杨诚《中加社区矫正概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8] 王琪《社区矫正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9] 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10] 丁寰翔,余建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11] 荣容,肖君拥《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调查方式
- 2、实地考察法 1、问卷调查法 3、资料收集法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 在我国,社区矫正直到近年来才引起广泛关注。从2002年8月开始,上海、北京两地率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省(市)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从而正式启动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进程。2009年,国家司法部开始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正式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召开相关省(区、市)社区矫正立法调研座谈片会,深入司法所等基层一线实地考察,目的就是要充分掌握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做好立法的相关工作,认真完成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 司法部高度重视社区矫正立法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一方面积极推动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来确定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制度,另一方面积极研究起草综合性的社区矫正法。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案,同时起草《社区矫正执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执行程序,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今年能在全国全面推开。 由此看来,根据现代刑事司法非刑罚化和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刑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适用比率将会出现越来越扩大的态势,其执行任务会逐渐加重,执行要求会逐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社区矫正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监禁刑的封闭性,将罪犯放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对其进行矫治。社区矫正注重对罪犯人权的保护,有利于罪犯向社会的顺利回归,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因此,在世界各国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形成行刑社会化的这一国际背景下,社区矫正因其以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的方式对待罪犯而倍受世界各国的重视。许多国家的刑罚实践也证明了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在世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中走在前列,并成为其他国家效仿和借鉴的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