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浅谈死刑制度
小类:
法律
简介:
人类社会经历无数的曲折,正朝着民主、文明与法治的方向不断发展。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死刑,这一最为冷酷、最无慈悲的“司法杀人”,在古老而沉重的历史长河中一直位于诸刑榜首,直至近世。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废除死刑为时尚早,而限制死刑的滥用则是刻不容缓的。本文通过对死刑问题的描述,结合我国国情,论述了我国死刑未来之路。
详细介绍:
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主存论与主废论围绕着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是否违宪、是否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争论,最后各自得出不同的结论。 在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在死刑问题上,美国已经变得越来越固执和短视,它既不顾来自国际社会的指责,也不管任何表明死刑在根除犯罪问题上不起实质作用的迹象。战后的日本对于死刑的适用采取了极为克制慎重的态度;这种态度在司法实践当中,是通过对死刑适用标准明确化的方式来实现的。在日本学者看来,这种通过判例明确死刑适用标准的做法,最大的好处是为消除死刑适用上的量刑不平衡扫清了障碍。而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以及《修改刑法草案》第48条对于起诉标准和一般量刑原则都有原则性规定,但它们只是为死刑的裁量提供了一个参考而已,而不是就死刑裁量所专门做的规定。由于死刑是生命刑,和作为自由刑的无期徒刑之间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在日本,虽然所有的刑罚的量定标准都成问题,但其中尤以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选择为甚。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人类社会经历无数的曲折,正朝着民主、文明与法治的方向不断发展。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死刑,这一最为冷酷、最无慈悲的“司法杀人”,在古老而沉重的历史长河中一直位于诸刑榜首,直至近世。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废除死刑为时尚早,而限制死刑的滥用则是刻不容缓的。本文通过对死刑问题的描述,结合我国国情,论述了我国死刑未来之路。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文章通过收集相关统计数据,查阅大量文献,在翔实的数据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存在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与建议。文章主要特点在于密切结合了现代社会的现状,客观科学地分析了存在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死刑的来源——重刑主义、特征以及《国际两权公约》对国际社会的死刑产生的重要影响,并且同我国在死刑立法和司法上进行了详细的比较,我国政府作为《两权公约》的签署国,对死刑立法和司法中与国际趋势存在着冲突的地方,亟待修改和完善。本文以“批判死刑主义,实行轻刑化的刑罚体制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为主旨,以及国际上对死刑的态度结合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作品摘要

死刑是当今中国人民所畏惧的刑罚种类当中最为严厉的刑罚,他所蕴涵的刑罚理性是重刑威慑观,由于人们推崇他的威慑力,许多人因此而丧失了生命权,从而我们会发现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死刑的地位无比崇高。在本文中将对死刑所体现的重刑威慑观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进行了一系列的反思。由于重刑主义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直到今天仍有深刻影响,本文尝试介绍了重刑主义思想在当代社会中的诸多表现,其中主要介绍的是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笔者对死刑制度发展的建议。虽然死性制度的存在有其自身的价值,但事实却是,在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之后,我们得到的却是比率较高的重新犯罪率,死刑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同时,在当代社会,废除死刑的主张是愈发强烈,因此我们应当要理性对待死刑的执行,尊重刑罚趋势规律,并将其作为尊重人权并与国际接轨的通道。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陈泽宪.刑事法前沿(第一卷)[M].北京:人民公交大学出版社,2004:267-269. [2]高铭暄.刑法肄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63-465. [3]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01-104. [4]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公交大学出版社,2004:40-43. [5]高一飞.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2:37-39. [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64-366. [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45-248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主存论与主废论围绕着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是否违宪、是否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争论,最后各自得出不同的结论。 在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在死刑问题上,美国已经变得越来越固执和短视,它既不顾来自国际社会的指责,也不管任何表明死刑在根除犯罪问题上不起实质作用的迹象。战后的日本对于死刑的适用采取了极为克制慎重的态度;这种态度在司法实践当中,是通过对死刑适用标准明确化的方式来实现的。在日本学者看来,这种通过判例明确死刑适用标准的做法,最大的好处是为消除死刑适用上的量刑不平衡扫清了障碍。而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以及《修改刑法草案》第48条对于起诉标准和一般量刑原则都有原则性规定,但它们只是为死刑的裁量提供了一个参考而已,而不是就死刑裁量所专门做的规定。由于死刑是生命刑,和作为自由刑的无期徒刑之间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在日本,虽然所有的刑罚的量定标准都成问题,但其中尤以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选择为甚。 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近几年来,死刑问题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一个热点问题,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不是废除死刑,我们国家的态度也是如此。因此,我国国内对于死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现在的阶段是保留死刑。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的基本态度也是如此,而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国内长期坚持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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