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大调解”工作体系实际运行状况的实证研究--以成都市武侯区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为视角
小类:
社会
简介:
“大调解”工作体系是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一个整体联动的调解体系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倡导和谐。鉴于理论界对其研究甚少,所以调研组以它为调研方向,以成都市武侯区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为视角,反映它的实际运行状况,通过获取的真实数据,以及运用法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来阐述其推行实施的合理性,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可操作性、创新性的建议,克服相关因素的的不利影响,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
详细介绍:
调查报告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问题的提出,然后论述了调查对象选择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调查范围选取的可操作性; 第二部分介绍了调研方法以及当前成都市武侯区“大调解”体系运行的现状。调研方法主要包括分类分析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法等; 第三部分是我们对调研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从数据上反映了当前“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运行状况; 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我们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分析“大调解”工作体系运行的合理性以及存在的问题。我们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角度分析了“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的合理性,同时我们也指出了其存在如下的问题:“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法律定位不清、诉外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低、调解人员机制不完善、各机关整体联动性不强、当事人欠缺权利义务意识等问题; 第五部分在针对第四部分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明确“大调解”法律地位、法院设立“诉外调解确认办公室”、调解人员职业化等创新性的建议。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作品撰写的目的: 在于反映成都市武侯区“大调解”体系运行现状,分析研究“大调解”模式的利弊,进而提出改革完善方案及推广意见。 作品的基本思路: 在实证调研基础上,以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为对象,研究“大调解”运行的一般状况。并以此为基础,通过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相关原理进行理论剖析,指出其推行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改进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科学性: 数据系第一手资料,真实可信;多角度分析,调研方法科学合理。 先进性: 理论界对其的相关研究甚少,使得本研究具有前瞻性;用社会冲突整合理论以及经济学成本与效益论证明其推行的合理性;用法理学和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创新性建议,例如建议法院设立“诉外调解协议确认办公室”。 独特之处: 选题方向独特且以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为视角。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调研得出“大调解”工作体系制度化的缺乏以及发展不足的结论,具有普遍意义。 报告根据成都市武侯区的具体情况,从法理学、社会冲突以及社会整合理论、经济成本与效益等角度分析了“大调解”工作体系推行的合理性以及问题出现的的原因,也有重要的价值。报告中调研数据资料的详实性以及提出的完善办法和克服其中出现的问题的对策建议有现实指导意义。

作品摘要

矛盾的复杂程度与城市发展规模密切相关。随着社会转型向纵深发展,矛盾纠纷较之过去更加复杂多样。由此,原有的纠纷解决体系已不能满足基层矛盾化解的需求,“大调解”工作体系应运而生。 本课题组从最为特殊的城市群体——农民工入手,在调研基础上结合相关机关的数据,比较分析了农民工面对纠纷时的处理方法及效果。我们通过一系列调查发现,“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合理运行是符合法律实现正义的价值的,同时也是实现社会资源整合、达到社会经济效益最优的理想选择。 当然,“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备受争议;二是各机关各行业并没有真正有效的联动起来;三是调解当事人往往忽视自己的权利义务,有的甚至一无所知。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本课题组提出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设想: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法律地位;设立专项社会基金弥补当事人因妥协而受损的利益;调解人员职业化,便于“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有效运行;统筹协调“大调解”工作体系内各部门,真正实现联动;在法院设立“诉外调解协议确认办公室”,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周玮:《大调解机制弥合社会矛盾的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1年S2期,【DOT】CNKI:CDMD:2.2010.062853,【分类号】D926.1 2、王建勋:《关于调解制度的司考》,《法商研究》,1996年第6期,【DOI】CNKI:SUN:FSYJ.0.1996-06-014,【分类号】D915.140.4 3、李光辉、孙永军:《关于大调解之法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 OF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24225 (2002) 03200462007 4、刘杨、顾静:《浅议大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2010 05-043-02 5、乔鹏:《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语境下的法院调解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2010 10-038-02 6、张星:《论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 2008 10-154-02 7、张敬思:《论大调解格局中的人民调解》,【分类号】D926.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0751(2010)05 0263 02

调查方式

■走访 ■问卷 ■现场采访 ■人员介绍 ■个别交谈 ■亲临实践 ■书报刊物 ■统计报表 ■文件 ■自发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之一,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在我国,目前法律认可的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三大类。“大调解”模式是一个工作体系,它的主要特点是体现整体的联动性、资源整合,是一种体系,并非是一种纠纷解决方法。当然,它的本质仍然是调解。“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模式,在我国实务界受到高度关注,但其还未制度化并缺乏相关配套措施。 在国外,调解作为非诉讼解纷机制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一种选择可能性。ADR是普遍被翻译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概念本源自美国,是指在法庭审理之外通过仲裁、调停等非诉讼形式,由第三人参加,自主解决纠纷的方法、机制的总称。美国1998年颁布的《ADR法》对其定义为“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一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微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目前,这种制度已经引申为对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这种制度,以其经济性、便民性、简洁性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成为法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或缺的制度性措施。当然,国外学者对此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也主要反映在对ADR的研究,而就“大调解”工作体系的研究,尤其结合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的研究则相当有限。这与该制度在我国特有性及兴起不久有密切关系。由此,其学者的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且,缺乏深度。 至于国内学者的研究,多数专家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观察和剖析。需多学者的文章对“大调解”体系的联动性、经济性、高效性等给予高度的评价。但这些优点在现实中到底能否以实现、“大调解”体系运行是否能切实解决问题、“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到底如何、“大调解”工作体系存在哪些不足、“大调解”工作体系哪些方面尚待完善……学者们的研究没有明确的结论。 为此,我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我们应在借鉴他人优秀、可行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发展、完善我们自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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