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基于证据的手机短信研究
小类:
法律
简介: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手机短信证据收集与保全的明确规定。与手机短信证据相关的理论研究仅仅停留在手机短信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它的证据形式归属等理论问题上。本文分别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双重角度讨论并解决了如何用技术以及法律手段解决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问题。本文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论证了基于证据的手机短信的收集与保全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它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问题。
详细介绍:
当前,随着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手机短信逐渐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以其价格低廉、隐蔽性强的优势受到人们的青睐。根据工信部公布的“2011年1月通信业运行状况”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月底,全国手机用户累计净增1072.0万户,达到86972.3万户。2010年全年共发送短信8千多亿条。 然而,由此引发的手机短信纠纷或与手机短信密切...(查看更多)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前,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面临着二难困境,一是日益泛滥的各种手机短信引发的纠纷使得手机短信不得不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待证事实;二是如果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其客观真实性似乎难以确认。本文从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障碍入手,通过其证据属性分析出这些障碍并非不可逾越,并从技术以及法律层面研究并解决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手机短信证据收集与保全的明确规定。与手机短信证据相关的理论研究仅仅停留在手机短信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它的证据形式归属等理论问题上。本文分别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双重角度讨论并解决了如何用技术以及法律手段解决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问题。本文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论证了基于证据的手机短信的收集与保全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它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问题。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收集与保全手机短信证据资质的机构。例如美国的电子证据发现公司和我国厦门的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等。本文以重庆邮电大学电子数据提取与保全实验室为依托,理论结合实际地解决了手机短信证据在应用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技术和法律障碍,这一研究成果对于证据法学理论、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立法、司法都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品摘要

是否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并在司法实务中采信它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分析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现实性及证据属性,提出手机短信证据在应用中遇到的各种技术与法律障碍,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论证解决这些障碍以及具体方法。论证了手机短信收集与保全的法律程序构建以及举证、质证及认证程序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议。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1.畅君元.网络证据中信息的发现场所及价值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01. 2.王静.国外关于网络证据收集法律程序之现状考察[J].法制与社会.2010.26.

参考文献

1.祁创明.手机短信的证据属性及其提取方法[J].警察技术.2009.01:38. 2.戴吉明.手机取证及其电子证据获取研究[J].计算机与现代化.2007.05:101. 3.喻名峰,袁翠婵.论手机短信证据效力的认定[J].长沙大学学报.2007.5:64. 4.,百度文库:美国《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2011年3月17日21点登陆. 5.,百度百科: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查看更多)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伴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与手机短信密切相关的案件不断涌现。作为一种新兴信息承载方式的手机短信逐渐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而采信手机短信证据与否已然成为司法实务无法回避的问题。鉴于手机短信的高科技性及其信息的易篡改性,如果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难免会遇到一些技术和法律瓶颈。其中,最大的问题便是如何确认手机短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所以,不可避免地,手机短信在司法应用中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即,一是...(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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