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小类:
法律
简介:
在我国网络世界迅猛发展的同时,有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网络活动中所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但虚拟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得到认可,处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加快进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详细介绍:
1.项目的立项依据及当前国内外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被人们所关注,由于我国在此立法保护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所以我们大胆的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这一领域,杨立新教授、林青霞教授等做了深入的研究,但都没有形成主流观点;外国的许多学者也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也是各执一词,没有统一的标准。 2.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总体目标 探讨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建议。 (2)研究内容 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保护。 3.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1)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与案例研究相结合。 (2)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 研究文献资料。 (3)可行性分析 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各具特色,可以讲我们的研究成果在各案例中予以实践,解决实际问题。 4.本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 解决的是当下的热门问题,并从新的角度提出我们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案。

作品图片

  •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总体目标 探讨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建议。 基本思路 (1)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与案例研究相结合。 (2)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 研究文献资料。 (3)可行性分析 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各具特色,可以讲我们的研究成果在各案例中予以实践,解决实际问题。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解决的是当下的热门问题,并从新的角度提出我们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案,为现实中存在的虚拟财产争议提供一种合理化解决途径。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网络游戏业的发展而凸显。因此,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为视角,可以展现虚拟财产法律问题产生、发展的轨迹。   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物品由来已久。围绕虚拟物品、游戏资源而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随着游戏业的发展而发展。 除了财产的归属,权利主体进一步追求的就是实现财产的自由转让。

作品摘要

在我国网络世界迅猛发展的同时,有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网络活动中所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但虚拟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得到认可,处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加快进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我们的调查报告暂时未刊登发表

参考文献

1、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2.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第 147页) 3.赵福军.《虚拟财产论》.《中国(福州)国际电子商务学术交流大会论文集》《学 会》杂志社(第381页_) 4.彭小辉、张光忠.《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45页) 5.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商法学(人大报刊复印资 料)》2004年第11期(第58页) 6.柴晓宇.《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2期(第116页) 7.彭霞.《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 67页) 8.董正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年第3期(第37页) 9.唐墨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性及民法保护》.《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2005年第4期(第50页) 10.丁利明.《略论电子证据》.《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76页)

调查方式

书籍、论文及网络信息查询,相关老师的指导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一、国外立法 1、美国 :法官通过解释相关法律、扩展现有法律的适用范围,都是把电子信箱及电子邮件系统作为传统的“物”来保护。 2、日本: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 3、韩国:在韩国 ,由于其网络游戏较为发达 ,相关问题也较早较多 ,现实中网络犯罪日趋增加。这些现象促使有关部门开始正视“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 ,并明确规定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外在于服务商而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 ,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可见,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 二、国内学术研究 1、商品说:回避将其进行归类,直接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商品应予以法律保护。  2、物权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曾作出的“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3、知识产权说    该学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应属于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也就是说,对于开发者,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对于玩家,则属于著作权的使用权,玩家购买或通过过关斩将获取,并非获取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获取了对虚拟武器的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是玩家的创造性智力结果,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 
建议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