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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论商事习惯在商法中的地位
小类:
法律
简介:
商事习惯在国家商事法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但是,在我国的商事立法实践中,我们并没有给予商事习惯应有的重视。本文首先对商事习惯产生的基础了进行分析,然后重点对商事习惯在中外商法中的地位进行了探讨,其意图是引起我国立法者在商事立法中对商事习惯的重视。
详细介绍:
一、 商事习惯产生的基础 (一)剩余产品的出现是商事习惯产生的物质基础 (二)商人的出现是商事习惯产生的主体基础 (三)国家的出现是商事习惯产生的权力保障 二、商事习惯在西方各时期商法中的地位 (一)罗马法时代 (二)中世纪时期 (三)近现代时期 三、商事习惯在我国各时期商法中的地位 (一)我国古代 (二)我国近代 (三)我国现代 结语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本文对商事习惯产生的基础了进行分析,然后重点对商事习惯在中外商法中的地位进行了探讨,其意图是引起我国立法者在商事立法中对商事习惯的重视。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考察了商事习惯产生的基础,其次考察了商事习惯在西方各时期商法中的地位 和商事习惯在我国各时期商法中的地位,最后得出了本文的结论。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纵观我国的商事习惯,虽然受到“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对商事习惯的调查及应用。然而,相比英美、欧陆国家,我国对商事习惯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因此,一方面,我们应重视对商事习惯的筛选和整理。另一方面,我们应重视对商事习惯精华的吸收。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纵观我国的商事习惯,虽然受到“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对商事习惯的调查及应用。然而,相比英美、欧陆国家,我国对商事习惯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因此,一方面,我们应重视对商事习惯的筛选和整理。另一方面,我们应重视对商事习惯精华的吸收。

作品摘要

商事习惯在国家商事法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但是,在我国的商事立法实践中,我们并没有给予商事习惯应有的重视。本文首先对商事习惯产生的基础了进行分析,然后重点对商事习惯在中外商法中的地位进行了探讨,其意图是引起我国立法者在商事立法中对商事习惯的重视。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尚无发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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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方式

查阅资料、调查走访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袁敏殊和朱克鹏在文章《论商事习惯法的性质与地位》中阐述了:为了专门解决商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而组建了“商人法庭”,根据自己的习惯、规则、法律判决纠纷,并将形成的判例汇编成“法典”。 贺小平,邱海洋,田洪昌在文章《商人习惯在商法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阐述了:商事习惯引入普通法,使商事习惯得以在普通法法院的审判中直接使用。不仅在商事案件中采用商人陪审团制度,为法官提供商事习惯的建议,还大胆的吸收一切有利于商业发展的习惯规范,使得普通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商事习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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