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浅议抢劫虚拟财产刑事责任
- 来源:
- 第十二届“挑战杯”省赛作品
- 小类:
- 法律
- 简介:
- 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具体个案,分析探讨一下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成为犯罪对象的条件,以及抢劫虚拟财产刑事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
- 详细介绍:
- 随着网络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互联网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并为人类社会生活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生存世界——网络虚拟空间,基于此催生了一种新型资产——网络虚拟财产。它在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虚拟财产能否作为犯罪对象来研究、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如何规制等等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具体个案,分析探讨一下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成为犯罪对象的条件,以及抢劫虚拟财产刑事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 当今法制社会,对于虚拟网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明显滞后。该作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罚责任认定做了深刻探讨,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 该作品以独特的视角,从一个现实中的具体案件入手,层层深入,客观全面地论证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虚拟财产的刑事责任认定。选题新颖,具有创新性;结构上微观深入以见宏观,以小见大,科学深刻地阐述了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内容上更是看到了现今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欠缺,并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解决对策,极具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正是其先进性之体现。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 在当今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的法制社会,对于虚拟网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明显滞后。该作品看到了法律在此方面的欠缺,就当前的法学热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罚责任认定做了深刻探讨,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有利于现今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的建立,指导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案件的审判。广义上看,可以加强法学界对网络新型犯罪的关注度,加强对虚拟世界的公平、道德、秩序的监管和法制建设,加快网络法律建设与时俱进的步伐。
作品摘要
- 随着网络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互联网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并为人类社会生活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生存世界——网络虚拟空间,基于此催生了一种新型资产——网络虚拟财产。它在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虚拟财产能否作为犯罪对象来研究、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如何规制等等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具体个案,分析探讨一下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成为犯罪对象的条件,以及抢劫虚拟财产刑事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 发表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03期
参考文献
- 【1】霍仕明,张国强.虚拟财产遭遇真实抢劫的困惑[N]法制日报,2009,6,4. 【2】许实仁.试析抢劫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由两个青年抢劫虚拟财物案件引发的思考[J]肇庆学院学报,2006,6. 【3】刘军霞.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兼论虚拟财产保护[J]河北法学,2004,11. 【4】王怀章,朱晓燕.论虚拟财产法律规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4,6.
调查方式
- 搜集相关案例,结合当前主流学术观点,进行相应法律分析。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 信息技术与网络 迅猛发展将虚拟财产展现给世 它使法律界遭遇到前所未有 新问题。国内外都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研究,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已经正式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征税,几个保险公司也开设“虚拟财产”保险。2007年6月27日,美国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高级经济学顾问Dan Miller向国会出具了一项关于虚拟交易税收问题的报告书。报告指出,伴随着大型在线游戏中虚拟交易以及虚拟货币流通的迅猛发展,虚拟交易税收问题应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关于虚拟交易税收的相关立法将会在近几个月内被提出。这意味着,“虚拟财产”属於合法财产的属性已经得到普遍认可。 韩国也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我国在港澳台地区也出台了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章条例。 香港政府为有效治理愈来愈多的虚拟网络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例如,根据《电讯条例》第 27A条,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刑罚罚款20000元。《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 1997 年台湾“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为“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案把“电磁记录”列为“动产”,使网络游戏账号被盗终于有法可循,盗取他人账号内的虚拟宝物的人不再可以逍遥法外。 我国大陆地区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也发布了一系列《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