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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权利外观视角下所有权善意取得本质的新解读--以私法自治为正当性理论证成
小类:
法律
简介: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变动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运用了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以及概念分析的方法梳理了各国关于该制度不同学说和立法,进一步对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演化、构成要素、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对该制度继受取得属性进行新解读。通过权利外观理论的视角,对基于民法上外观要件事实之信赖所生成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之正当性进行理论证成,得出私法自治才是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的最终结论。
详细介绍:
在民法理论界和法律实践中存在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本质属性的争论,本文严格分析不同的学说和立法,驳斥了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性质区分无益论的法学研究消极思维,指出界定所有权善意取得性质对于民法制度构建和民法应用的统一性有重要的作用。不同性质的界定将对应相异的民事主体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而针对制度要件的不同理解将影响现行物权法下有关善意取得案件的裁判结果。同时,针对所有权善意取得背后所蕴涵的私法价值的冲突,本文将辨析信赖保护和私法自治在私法构建和法哲学上的价值位阶。 本文运用了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以及概念分析的方法梳理了各国关于善意取得的不同学说和立法,并在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立场上,进一步对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演化、构成要素、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对善意取得的继受取得属性进行新解读,充分论证善意取得是物权行为。现代民法中表示主义的兴起正是高举“信赖保护”的漂亮旗帜堂皇登堂,意思表示的客观解释、德国民法典的表示立场、物权变动的公示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公示执行因素无一不是权利外观理论的体现。本文通过权利外观理论的视角,对基于民法上外观要件事实之信赖所生成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之正当性进行理论证成,得出私法自治才是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的最终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解读了物权法制定前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案件的操作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立法背景以及物权法制定生效后的有关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适用与不足,重视本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与矛盾。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本文梳理了各国关于善意取得的不同学说和立法,对其历史演化、构成要素、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对其继受取得属性进行新解读,充分论证善意取得是物权行为。本文通过权利外观理论的视角,对基于民法上外观要件事实之信赖所生成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之正当性进行理论证成,解读了物权法制定前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案件的操作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立法背景以及物权法制定生效后的有关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适用与不足。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文创新论证了所有权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即一项特殊的物权行为。弥补了继受取得学说在理论证成和价值论证上的不足。对于该制度进行了纵向详细的法历史学的分析;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于该制度进行了横向剖析;运用潘铎克顿概念法学的方法分析其意思表示核心与信赖表象的关系;拓展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论证了其背后的权利外观理论的内涵;从法哲学的层次辨析了信赖保护和私法自治在私法构建上的价值位阶。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强调私法规范建构的本土适应性,详细观察了我国历史上存在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法律痕迹,分析了物权法制定中的学理争论,解读了现行物权法中有关该制度适用与不足。驳斥了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性质区分无益论的法学研究消极思维,指出界定其性质对于制度构建统一性有重要作用,对运行要件的不同理解将影响现行物权法下有关案件的裁判结果。对于现行物权法下有关类型案件的司法理解和司法裁判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作品摘要

所有权是重要的权利,其确立不仅在于可以满足人的需要,还在于体现了自由理性的支配力,并避免了纯粹人格的主观性。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变动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运用了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以及概念分析的方法梳理了各国关于善意取得的不同学说和立法,并在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立场上,进一步对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演化、构成要素、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对善意取得的继受取得属性进行新解读,充分论证善意取得是物权行为。现代民法中表示主义的兴起正是高举“信赖保护”的旗帜堂皇登堂,意思表示的客观解释、德国民法典的表示立场、物权变动的公示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公示执行因素无一不是权利外观理论的体现。本文正是通过权利外观理论的视角,对基于民法上外观要件事实之信赖所生成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之正当性进行理论证成,得出私法自治才是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的最终结论。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10年甘肃省第八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甘肃政法学院一等奖

参考文献

1、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6月版。 4、Larenz:《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6、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7、M.沃尔夫:《物权法》[M],吴越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Medicus:《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 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9、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调查方式

书报刊物、文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德国民法学家、历史法学派大师萨维尼(Friedrich.von.Savigny)在其名著《论占有》(朱虎 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对占有的历史和转移占有的协议进行了独特分析;中国台湾学者谢在全教授在其著作《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一书中对于善意取得的原始取得属性进行解读;大陆学者陈华彬教授在著作《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对于善意取得的原始取得属性进行解读;德国民法大师拉伦茨(Karl.Larenz)的学生、中国台湾民法学者王泽鉴教授在《民法物权》(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对于中国台湾民法中善意取得进行详尽的理论分析;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的学者刘智慧在其著作《占有制度原理》(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以及论文《论占有的法律性质》对于占有制度属性进行了详细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原中德法学院)田士永副教授在其著作《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对于德国民法典中善意取得的要件进行分析,并且提供了非常出色的德国法学法律行为之物权行为抽象性理论背景;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法学家张晋藩教授在其《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中对中国两宋时代的法律中存在的善意取得的律令痕迹进行了有益的资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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