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司法强拆”的行政法学检视——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为依据
小类:
法律
简介:
在搬迁过程中引入司法程序,通过程序保证公正,从理论上说可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法院的地位致使“司法强拆”的效果大打折扣,司法资源的紧缺导致法院无法胜任“司法强拆”,司法审查标准的不确定性为“司法强拆”埋下隐患,现有的救济机制难以规范“司法强拆”行为。因此,需要在“司法强拆”的过程中引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强化检察院对法院“司法强拆”的全程监控。
详细介绍:
“司法强拆”是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最重要的修改内容,将强制拆迁权交给法院是否比交给行政机关更具有合理性?本课题组考察了司法强拆制度的立法背景、规范含义和具体内容,结合司法强拆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问题,探讨其良性运作应当具备的经济基础和法治基础,对当前司法强拆制度的良性运行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课题组通过调查问卷、访问座谈、查阅案卷资料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实施状况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对司法强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为实务部门所认可的具有参考价值的解决思路,作品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具有科学性;“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作为研究内容,对该规定的可行性进行考察,在研究内容上具有先进性;作品的研究过程中,侧重于对不同历史时期拆迁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法治基础进行研究,从制度的根本上提出完善措施,在研究思路上具有独特性。 我国的强制拆迁制度实施多年以来,不断发生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恶性事件,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将强制拆迁权交给了法院,试图解决行政强制拆迁导致的问题。作品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司法强拆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考察,结合该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能够为司法强拆相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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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强拆”的行政法学检视——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为依据
  • “司法强拆”的行政法学检视——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为依据
  • “司法强拆”的行政法学检视——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为依据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司法强拆”是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最重要的修改内容,将强制拆迁权交给法院是否比交给行政机关更具有合理性?这是作品的研究目的。本课题组考察了司法强拆制度的立法背景、规范含义和具体内容,结合司法强拆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问题,探讨其良性运作应当具备的经济基础和法治基础,对当前司法强拆制度的良性运行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课题组通过调查问卷、访问座谈、查阅案卷资料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实施状况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作品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具有科学性;本课题以条例中最重大的修改点——“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作为研究内容,对该规定的可行性进行考察,在研究内容上具有先进性;作品侧重于对不同历史时期拆迁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法治基础进行研究,从制度的根本上提出完善措施,在研究思路上具有独特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国的强制拆迁制度实施多年以来,不断发生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恶性事件,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将强制拆迁权交给了法院,试图解决行政强制拆迁导致的问题。作品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司法强拆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考察,结合该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能够为司法强拆相关部门参考。

作品摘要

“司法强拆”作为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重点立法内容,被社会大众给予厚望。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法院的地位致使“司法强拆”的效果大打折扣,司法资源的紧缺导致法院无法胜任“司法强拆”,司法审查标准的不确定性为“司法强拆”埋下隐患,现有的救济机制难以规范“司法强拆”行为。因此,需要在“司法强拆”的过程中引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强化检察院对法院“司法强拆”的全程监控。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作品在第十二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重庆工商大学总决赛中荣获一等奖;评审专家组认为该作品选题新颖,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对我国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均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蒋德海:《法律监督还是诉讼监督》,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2、张海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之司法审查》,载《行政论坛》2006年第1期 3、皮宗泰:《对人民法院非诉行政强制的执行的思考》,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 4、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5、马怀德:《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及立法构想》,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调查方式

走访、调查问卷、现场采访、个别交谈、亲临实践、会议、书报刊物、访问座谈、查阅案卷资料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实施状况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目前国内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一,围绕2009年成都“唐福珍”事件、2010年江西宜黄拆迁冲突事件、2011年山西太原命案等展开的研究。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条例》)将强制拆迁权交给法院这一规定。大部分宪法行政法学者认为是值得肯定的,是行政法治的进步。这种观点目前是通说。第二,对于法院行使强制拆迁权的问题。一部分学者认为,在必要的法制基础缺失的情况之下贸然通过“司法强拆”中必然存在的“司法审查”来约束行政机关,可能会出现与预期完全相反的效果,反而会降低法院的地位,破坏法院努力积累的社会公信力。以姜明安、王锡锌等人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法院要想真正完成好司法拆迁还有很长的法治道路需要走,不过“司法强拆”的方法从长远来看是可行的。还有学者认为,“司法强拆”有其特殊性,与法院的非诉执行有本质区别;强拆是一种彻底的行政强制行为,还是应当要有行政机关执行。第三,对于检察院在司法强拆中可能起到的作用问题。一部分学者(以邓思清、蒋德海等人为代表)认为,法律监督权是一种区别于检察权的独立存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将行政机关的内部检查涵盖其中。部分实务界人士、学者认为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的体现,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体现为诉讼监督。国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对于强制拆迁问题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界定公共用途(Public purpose);二是如何确定合理赔偿(Just compensation)。在1954年的“Berman v. Parker”案中,法院确立的标准是,城市的破旧不堪才能成为强制拆迁的理由。在1984年的“Hawaii Housing Authority V. Midkiff”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当地75%的土地被22%的居民占有,基于重新分配土地、实现社会公平的理由,可以进行强制拆迁。由于《条例》刚刚颁布不久,案例较少,学界对于法院行使强拆权的问题尚缺乏必要的实证研究基础,而就检察院是否应当介入“司法强拆”这一问题更是鲜有人问津,因此“司法强拆”具有巨大的司法经验积累空间和行政法理论拓展空间。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传统的差异,国外的强制拆迁制度与中国相比,差异较大,存在的问题和研究关注焦点亦多有不同。但是,国外的法院和学术界在讨论强制拆迁的标准、应当遵循的程序时采用的思路,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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