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管制方向的理性思考--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 来源:
- 第十二届“挑战杯”省赛作品
- 小类:
- 法律
- 简介:
- 本论文以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管制立法变革为契机,以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为视角审视金融监管困局,从经济学与社会学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作为金融管制立法基础价值必要性与重要性,通过类比分析与实证研究中外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现状,探寻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为价值取向的金融管制立法基本原则,从行为、机制和体制角度探索我国金融管制机制重构方向与措施,为完善我国金融管制立法体系与金融监管体制作出有益探索。
- 详细介绍:
- 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管制立法体系面临变革,结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实证分析与类比研究相结合阐述我国金融管制立法方向,以期能给立法者和监管当局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考。文章现状反思为起点,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后,以美国金融改革为借鉴,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立法原则为基础,以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重构与完善我国金融管制体制。 文章在第一部分,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区分了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第二部分则对我国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两个层面阐述了原因;第三部分则从经济学与法学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管制立法的基础价值的深刻内涵;第四部分,通过介绍美国金融管制立法改革试图与我国相类比,以期为我国立法提供可借鉴的范本或参考;第五部分阐述了我国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然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立法原则及方向,最后以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对构建与完善我国金融管制体制提出新的建议。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 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管制立法体系面临变革,结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实证分析与类比研究相结合阐述我国金融管制立法方向,以期能给立法者和监管当局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考。文章现状反思为起点,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后,以美国金融改革为借鉴,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立法原则为基础,以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重构与完善我国金融管制体制。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 传统金融管制立法主要是以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采用为核心问题。但在金融危机中,被异化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管制立法基础价值重新得到重视。美国金融监管立法也充分证实重建市场信心的重要性,因此本文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重构我国金融管制立法体系不失为一种创新;另外本文严格界定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异同,本文主要涉及金融立法改革以及制度设计和金融机制重构,故采用金融管制概念也具有科学性与独到之处。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 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成立,使得我国不得不反思:保护金融消费者,不仅直接关涉金融消费者之微观利益,更关乎金融安全与稳定,故应成为现代金融监管所秉持之首要基础价值。所以本论文正是对于金融危机反思,基于当前各国金融管制现状,通过多种路径回归选择,试图重构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管制的价值与机制,最终旨在为我国进行金融管制体制改革提供建议和参考。
作品摘要
- 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其最危险阶段已经过去,现在各国正将注意力转向对金融体系的巩固与完善。在各国政府纷纷启动金融改革计划,并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本次金融改革的重心,以重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信心的时刻,我国应以建设上海金融中心为契机,将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作为金融管制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确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全面保护和适度保护等金融管制立法原则,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的金融管制体制。 文章在第一部分,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区分了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第二部分则对我国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两个层面阐述了原因;第三部分则从经济学与法学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管制立法的基础价值的深刻内涵;第四部分,通过介绍美国金融管制立法改革试图与我国相类比,以期为我国立法提供可借鉴的范本或参考;第五部分阐述了我国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然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立法原则及方向,最后以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对构建与完善我国金融管制体制提出新的建议。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 1.本人相同内容作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野下的金融管制方向》获得某大学专业论文竞赛二等奖; 2.本人相同内容作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野下的金融管制方向》公开发表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60期,2010年6月。 3.本人主持专业课题《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管制价值与机制重构——以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为视角》获得上海市创新专项基金某大学立项资助,项目批准号:101023。
参考文献
- 著作: 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韩龙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Allen, F. and D. Gale, (2000): Comparing Financial System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2003):" Basel II: A Realist’s Perspective”, IMF: 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 [R]. 2008~2009; 论文 吴志攀:《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载《法学》2008年第12期。 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之启示》(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林丽敏:《刍议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12月); 于春敏:《消费者保护乃金融监管首要基础价值——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困局之反思》(财经科学2010年第6期) 廖岷:《从美国次贷危机反思现代金融监管》,载《国际经济评论》2008年第4期; Howell Jackson, Variation in the Intensity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Preliminary Evidence and Potential Implications, 24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 253, 2007; U.K.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inancial Risk Outlook 2008, at 9 (2008); SEC Annual Report.1, 9 (2008).
调查方式
- 1.专业座谈会:邀请著名金融法专家就金融管制立法问题发表专业演讲; 2.专家专访:对金融法专家学者进行访谈; 3.实证分析:调研证券公司和律师事务所; 4.文献分析和类比分析结合。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Peter Tufano在论文“Consumer Finance”(2009) 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定义,指出金融消费者包含4个特性:支付产生资金流动、管理风险、预支未来、让渡的资金使用权;Richard Hynes和Eric A. Posner在“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CONSUMER FINANCE”(2001)中提出了通过立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六项基本措施; 在金融监管方面,Taylor Michae 在Twin Peaks: 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2004)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 而作为反例,在美国准备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的同时,Adam J. Levitin在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2009)认为,单独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署不会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理由是将现有的分散在数十个监管机构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全部集中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署会使后者置于孤立,降低原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 2.国内研究现状 吴弘、徐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中分析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意义,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了四条原则:国家保护原则、社会保护原则、依据金融规律保护原则和信息公开原则。 另外,相关论文还有巴曙松:《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改革重点》、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之启示》等,总结他们观点都认为当前美国进行金融改革是还原基础价值于金融监管之中,也对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提出一些具体措施。但是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没有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是金融管制的基础价值;二是没有在基础价值之上进行金融管制机制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