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公民权利与公共参与——立足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参与权研究
小类:
法律
简介:
基于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特殊域情、民情的考量。阐释农民参与权的价值底线和实践进程,促进农民参与和政府治理之间制度化的博弈关系是一个极具智识性挑战的本土化课题。参与权的理念核心是参与,强调农民的民主参与和对利益和谐的维护。通过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权利认同、完善参与程序、健全参与制度、优化配置法律资源等措施,减少一元化决策程序,推动共同协商、共同决策二元化参与式民主,实践良法善治。
详细介绍:
201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在现今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现状下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必须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让民众更好地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 第一,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参与状况,体现着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在推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生存状态。为此,我国推行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参与的重心应从创造法律资源转向公平、合理地配置法律资源,并通过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以及为部分弱势社会成员运用法律资源提供更多的便利等措施,完善我国法律资源配置与分享机制。西部新农村建设关键在改变农民生存现状,培养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社会福利,合作社推动生产发展。 第二,研究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参与对于反映和兼顾社会多元主体不同的价值需求,平衡多元利益关系,构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利之间的和谐互动,凸显地方的本土特色,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探求、揭示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参与的现实规定、主要方式及存在的问题;寻求在实践中我国西部地区农民的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公众广泛参与的途径、方法及运行规律,以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建设。 第三,通过本课题的研究,要构建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公众参与制度和理论体系,改变以往轻视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民建议权的不当观点。首先,通过剖析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要实现多元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优化组合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和谐互动,保证社会运行最大限度地合乎民意。其次,通过审视农民的公共参与过程,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切实与本民族、本地区的文化、经济及人口结构等客观因素结合起来,使法制本土化更为顺畅。最后,通过发现和阐释西部欠发达农民公共参与的价值底线和现实进程,从创造法律资源转向公平、合理地配置法律资源,并通过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以及为部分弱势社会成员运用法律资源提供更多的便利等措施,完善我国法律资源配置与分享机制。从而构筑和谐社会的人文基础和精神底蕴,激发民众的创造力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维护地方和谐与稳定。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本课题核心宗旨是通过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基层农民参与制度设计,提升基层农民的公民意识;以公众参与制度设计为个案,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参与政策及公共事务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基层群众参与的有效方式,完善公众参与的良性制度建设,培养和造就亿万新型农民,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在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公共事业中发挥主体性作用,全面参与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提高其西部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因此农民问题在中国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由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参与的“价值位阶”并不在传统的公民私法权利和公法权利之下,如何经由通过法律资源的配置与分享促进农民参与建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制度化的博弈关系,将是一个极具智识性挑战的本土化课题。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鉴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问题在中国有着特殊重要意义的现实。本课题立足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共参与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并对我国现行的基层公共参与制度及其在基层公众参与方面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基于此提出重置及加强我国基层公共参与制度之构想。通过构建西部地区农民参与式民主制度设计、多元主体之间利益的优化组合以及基层群众公共参与途径的拓展与完善,借以彰显西部地区农民参与式民主的和谐内涵及法治维度。

作品摘要

基于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特殊域情、民情的考量。研究农民参与权问题对于兼顾社会多元主体不同需求,平衡多元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核心是参与,强调基层群众的民主参与。完善西部地区的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让民众更好地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实现基层民众和决策层的良性互动,保证社会运行最大限度地合乎民意。减少一元化决策程序,推进协商式、参与式的二元化民主,实践良法善治。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该论文已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主办的《实事求是》上发表。(2011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王锡锌.公众参与: 参与式民主的理论想象及制度实践[J].政治与法律,2008,(6). [2]李林.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8(2010)[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285. [3]王振民.关于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再思考[J].中国法学,2009,(5). [4]江必新.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J].中国法学,2009,(3). [5]李天伦.农民、大众传媒和公民权利丛议.甘肃第一届法治论坛论文集[M].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42. [6]【美】亨廷顿、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华夏出版社,1989,174. [7]姜明安.完善软法机制,推进社会公共治理创新[J].中国法学,2010,(5). [8]顾培东.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资源分享问题[J].中国法学,2008,(3). [9]Alfred C. Aman, J r. The Dem ocracy Deficit: Tam ing Globalization ThroughLaw Reform, New York and London: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4. [10]戴雪梅.和谐社会与公众参与问题研究[J].求索,2006,(8).

调查方式

1、走访 2、问卷 3、个别交谈 4、亲临村务会议调查 5、书报刊物 6、统计报表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国内研究现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农民公共参与制度研究,属于中国特色的专项研究。目前国内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公共参与是村民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村民公共参与程度是检验村民自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现阶段我国学者关于村民公共参与研究主要集中在主体参与意识、参与层次、非制度参与因素等问题,这些问题正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 其次,现阶段国内关于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快速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农村和谐美好生活等方面的研究也相对深入。 最后,目前国内关于应培养和造就亿万新型农民,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其真正在农村公共事业中发挥主体性作用,全面参与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等方面的研究更是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国外研究现状:目前国外类似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今国外对公民权利与公共参与的研究较国内相对深入,主要涉及对公众参与和公共咨询形式的多样性研究,除选举外,还有公众听证、立法听证、圆桌会议、民意调查、公共对话、政策论坛、网上参与等等。 其次,组织者既有地方政府,也有非政府组织、利益集团和社区组织。研究的内容既涉及政策的制定,也包括公共工程的论证、听证、评估,还有一些没有明确内容范围限制的论坛对话等。国外这种对公共参与的研究使得各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在形成过程中不断吸纳民意,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沟通政府与民众,从而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进而很容易获得民众的广泛支持和理解。 最后,加强对公众公共参与的研究,是我国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公共参与的实践表明:重要的是要把理念层面的东西落实到技术层面,细化为可操作的规范,变成活生生的、具有说服力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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