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浅析“小房产”问题的利与弊
小类:
社会
简介:
“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办贷款、出售、抵押,其突出优势是价格低。正因为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巨大的价格落差,造就了其广阔的市场需求。然而小产权房却得不到现有法律体系的支持。本文力图对小产权房的现状、产生原因及其某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并对小产权房的利与弊作浅显讨论,寻求国家、集体、农民、购买者利益的有效结合。
详细介绍:
“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它没有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蔡继明调查发现小产权房数量惊人:全国小产权房占的土地面积有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大量形成是因为商品房房价过高,超过普通老百姓的购买能力,建设者的利益驱使和购买者强烈的住房需求。小产权房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它可以缓解住房压力,抑制房价虚假上涨;有利于维护农民和集体的利益;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但它也引出一系列问题,如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购房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小产权房不能在市场上交易或转让;民众认为禁止小产权房是为了保护耕地这个理由根本不能让人信服,纯属“掩耳盗铃”;小产权房的肆意发展,必将导致耕地被非法侵占。基于此,提出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1)国家利益、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利益应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给予保护;(2)完善集体土地制度及相关的法律制度;(3)政府应当把小产权房融入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4)对小产权房进行最严格的监管;(5)小产权房不拆除为基本原则。 小产权房发展至今,给房地产市场注入了活力,也存在许多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根据我国国情从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出发,赋予小产权房合理的权利。同时政府行政机构应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写作目的: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小产权房,实现城镇的健康有序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小产权房的利与弊进行权衡,对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引导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保障国家、集体、农民和购买者各方的利益。 基本思路:从小产权房的概念入手,追溯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并进行利、弊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面对风起云涌的小产权房,我们是强制拆除,还是严加监管、赋予其合理的权利?个人认为,从我国城镇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和购买能力出发,对于已建成的楼盘和正在建设的小产权楼盘(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原则上不应该拆除,应最大限度地予以保护,特别是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土地用地规划的小产权房项目。通过将小产权房纳入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并加以严格监管,规范小产权房市场,实现百姓“住有所居”的愿望。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指导意义在于,通过权衡小产权房存在的利与弊,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结合我国城市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和购买力,建议将小产权房融入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并加以严格监管,赋予小产权房合理的权利,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作品摘要

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巨大的价格落差,造就了其广阔的市场需求,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小产权房却得不到现有法律体系的支持。在现有的住房供应不能全面满足民众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小产权房的出现,应该说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可小产权房怎么就违法了呢?本文力图对小产权房的现状、产生原因及其某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并对小产权房的利与弊作浅显讨论。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09年12月内江师范学院 发表在《内江师范学院学报(增刊)》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785(2009)S2—0067—03 学报编辑部及导师评定结果: 本文贴近生活,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对政府处理小产权房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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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方式

问卷、个别交谈、书报刊物、文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近年来,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升温,“小产权房”逐渐在各大城市房屋买卖市场走俏。在“小产权房”销售火爆的同时,其的合法性及其背后隐藏的一系列问题引来了的经济学界、社会学界乃至法学界等专家学者的广泛探讨。虽然现阶段,政府对建设“小产权房”采取严格禁止的政策。但已经出售、建成和在建的“小产权房”数量庞大,正确处理这些“小产权房”问题是当前政府所必须面对的,同时对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及解决住房保障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对于“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有:一方面政府不允许农民将自己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从而获得更高的效益,另一方面却通过征收补偿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政府和开发商获得了本该属于农民的利益,究其根本则是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及相应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小产权房”的出路的探讨,除个别观点认为对于“小产权房”应坚决制止其的合法化,必要时可以对已建“小产权房”进行拆除。多是学者认为应对“小产权房”区分处理,对于待建、在建“小产权房”一律停止甚至拆除;而对于已建成出售基本符合城市规划的“小产权房”根据不同的类型性质予以区别对待处理。 本文认为,从我国城镇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和购买能力出发,对于已建成的楼盘和正在建设的小产权楼盘(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原则上不应该拆除,应最大限度地予以保护,特别是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土地用地规划的小产权房项目。通过将小产权房纳入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并加以严格监管,规范小产权房市场,实现百姓“住有所居”的愿望。本文就在于,通过对小产权房利与弊的权衡,寻求国家、集体、农民和购买者利益的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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