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关于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制度的思考
小类:
法律
简介: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文化资源具有稀缺性,在消费上和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巨大经济开发价值,能使利用者获利,导致其被不正当开发、利用,我国诉讼制度采“直接利害关系说”,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不明确,无法确定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通过诉讼方式阻止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难度极大。引入代表公共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保护方面的某些难题。
详细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文化资源具有稀缺性,本质上属于公共产品,在消费上和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巨大的经济开发价值,能使利用者获得经济利益,导致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正当开发、利用,我国传统诉讼法律制度采“直接利害关系说”,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不明确,无法确定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通过诉讼方式阻止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难度极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保护方面的某些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倡导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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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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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先从文化遗产经济学视角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稀缺性,本质属于公共产品,代表公共利益。通过实证分析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从法理角度分析在当前能动司法背景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独有的优势。因此建议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专门规定相应的诉讼时效、诉讼主体、受案范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障等制度保护。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科学性是从文化遗产经济学视角,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本质上属于公共产品,代表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独特优势,契合了能动司法的理念。 先进性及独特之处是以实证、个案分析的方式,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行为,及相对应的公益诉讼类型。建议构建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制度,依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公益案件的抗诉权,将检察机关事前防范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通过分析我国两个代表性案件,说明公益诉讼制度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提出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一些设想,旨在探索一条新的、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途径,本文所提对策性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希望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品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文化资源具有稀缺性,本质上属于公共产品,在消费上和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巨大的经济开发价值,能使利用者获得经济利益,由此而导致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正当的开发和利用,而我国传统诉讼法律制度采用“直接利害关系说”,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不明确,无法确定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要通过诉讼的方式阻止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难度极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公共利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为了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保护方面的某些难题,凡被依法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受到不法侵害,任何团体、个人乃至国家均有权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倡导公益诉讼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关于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制度的思考》 登载时间:2010年8月《贵州审判》第4期 主办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刊号:黔新出[图书]连续性内资准字第242号 审批证号:SK24 获奖情况: 1. 获第12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校内选拔赛二等奖; 2. “工业强省——十万大学生进企业”活动之 2011年贵州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终审决赛哲学社会科学类一等奖。

参考文献

1. 陈其林.公共产品、公共利益及其不确定性[J].中国经济问题,2007(4). 2. 王巨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其保护的再认识[J].社会科学辑刊,2006(5). 3. 贾嘉.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中国之路[J].山西大学学报,2008(1). 4. 何戍中.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的构建[OL].文化遗产法研究,2009-11-12. 5. 周溯.我国应构建公益诉讼制度[OL].新华网,2009-03-10. 6. 敖双红.公益诉讼的反思与重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2). 7. 邓思清.我国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研究[OL].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2010-05-11.

调查方式

通过走访、人员介绍、个别交谈、影视资料、文件及其它等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在人类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进程中,人们创造了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多样性价值。在现代化、城市化、全球化浪潮冲击下,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保护亟需提到国际日程上来,国际组织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公约、章程和建议,旨在建立一整套系统保护文化遗产的体系。具体到各国也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来。 理论上,目前我国法律保护领域研究现状主要围绕:1.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非物质遗产法》第2条已有明确界定。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相关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哲学基础是保持文化特性,维护文化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特定文化权利实现。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石是20世纪以来人类文化史上形成的人权及文化权利观念和文化多样性观念。3.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研究。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的研究。5.有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等方面的研究。 目前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文章,通过文献检索没有发现。只有赵方所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2009年版)一书,简单提到过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机制充分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团体的建设”,具体意见该著作没有论述。 立法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0条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怎么行使诉权也没有规定。我国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缺失,尤其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致使司法过程无法可依,即使某些案件可以根据法律相关立法精神和原则判案,但是很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在程序法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造成诉讼主体虚位,从而导致司法上不能确定诉讼主体而无法立案,尤其是我国文化遗产领域内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使公益诉讼当事人无法提起诉讼或者法院立案受理后以各种理由如无诉讼主体资格或无法律依据驳回的尴尬现状。 我国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都比较滞后,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所以,还应当加大文化遗产诉讼制度方面的理论研究,加快文化遗产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进程,否则,和我国的文化遗产大国的称号难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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