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北京市个人信息泄露现状的调查研究
小类:
社会
简介:
在现今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在信息化技术日益发展的形势下,个人信息频繁地被非法复制和传播,这就是当今社会日益凸显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目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关心的重点社会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对北京市不同年龄层的调查走访,重点研究泄露信息的构成,据此整理出北京市个人被泄露信息的主要部分。根据以上的信息与整合的资料初步提出一套个人信息安全体系的主体框架。
详细介绍:
我们的研究,是要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寻找多方面措施与方法,找出与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渠道和途径。通过分析产生信息泄露的渠道与方式,提高公众的自我信息保护意识,在填写相关个人信息的时候,有意识地注意到哪些是必填信息,哪些选填信息,哪些是保密信息。在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国家需要弥补关于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治理,完善相关立法。

作品图片

  • 北京市个人信息泄露现状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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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作品撰写的目的: 我们的项目,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寻找多方面措施与方法,找出与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渠道和途径。为了全面了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其所面临的问题,配合立法工作,我们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调研。 作品撰写的基本思路: 本项目的研究就是站在群众和社会的立场上,通过基本情况调查了解个人信息泄露的基本情况,结合群众需要,为政府及相关各个部门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作品的科学性:通过发放大量的调查问卷,运用统计学相关知识对所得数据进行系统的统计,得出相对精确的调查结果。作品的先进性:调查对象的选取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它们的调查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极强的创新性。作品的独特之处:本成果与已有的相关项目互为补充,将对信息经济的发展和新兴信用机构的发展方面的研究结果拿来作为参照,二者配合同时,本项目采取了创新的网络调查的方法,征求更多群众的意见,保证数据的合理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作品的实际应用价值:研究综合了全球化的时代因素、中国发展状况的因素以及具体的北京市区域因素,站在当今中国发展的最前沿阵地上。明确了研究对象的代表性和研究意义,保证了其实践价值。 作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课题的研究,建立在对前人在个人信息泄露和保护的研究方面、从社会和公众角度研究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相应机构的建设方面、政府机构职能建设方面等诸多方向研究的基础上。

作品摘要

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受到了理论界和有关部门的关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和利用越来越简单,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也逐渐加剧。而传统上,我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尊重,往往有消极、被动之嫌,更有甚者,从未真正意义地认识到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种种危害,这很难适应现实和社会的进步要求。但关于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尚缺乏基础数据和资料,为了全面了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其所面临的问题,配合立法工作,我们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调研,调研结果反映了我国个人信息滥用状况及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第八届“创新杯”课外科技活动大赛校级二等奖 2009-2010年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优秀创业创新团体

参考文献

1. 郎庆斌,孙毅,杨莉.个人信息保护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 乔新生.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性[OL]. 3. 肖勇.保护个人信息考验政府公信力[N].人民政协报,2009-4-8(8). 4. 单飞.个人信息保护现状[OL].,2009. 5. 张俊鹏.个人信息保护重在源头约束[N]燕赵都市报,2009-2-18(12). 6. 刑法修正案(七)[S].北京:全国人大,2009 7.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法治蓝皮书[A].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42-44 8.丁立.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启示[OL].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10 9. 杨延超.法律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N].今日观察,2009-5-2(3).

调查方式

在课题研究初期的探索性调查中,我们团队主要利用了分析二手资料和深入访谈的方法,收集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基本信息和概况;在描述性调查中,主要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采取一次性调查,从而获得调查结果。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6的规定,今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适用“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法治蓝皮书》7中指出,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制存在很大问题,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时,大都投诉无门。由此可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缺乏有效的事后追究、救济机制,助长了非法盗用、滥用个人信息的势头,完善个人救济制度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环节,而确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无疑能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学者丁立指出,美国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有专门针对隐私的《隐私法》、《隐私保护法》,有在调整某事项时涉及到隐私问题的《平等信用机会法》,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行政程序法》、《执法中通信协助法案》,有调整商业主体或者医疗、教育机构等特定主体的《驾驶人员隐私保护法》、 《金融隐私法》、 《药品和酒精滥用保密条例》、《儿童上网隐私保护法》等,所涉及的面极广,包括行政程序、金融、医疗、税务、通讯、司法行为等多重领域(《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启示》丁立;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10)8。 新闻网首尔2009年8月,韩国信息通信部宣布,韩国政府将正式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大规模泄露,韩国信息通信部长官卢俊亨表示,韩国政府将增加预算以保护个人信息,并要求有关门户网站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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