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论路权配置视野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小类:
法律
简介:
文章从路权配置影响机动车危险性的角度,结合侵权法基本理论,探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规定的不足,提出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路权配置相结合,根据路权分配的不同,区分道路的公共空间与专用空间;在专用空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详细介绍: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配置通行权时,将道路区分为公共空间和专用空间。公共空间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都享有通行权的普通道路,专用空间指只有机动车享有通行权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此种配置方式将影响机动车的危险性,特别是其中的专用通行权可以起到减轻乃至避免危险的作用,因此与危险相关的归责原则亦应受其影响。目前的立法在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时只区分了交通事故的不同主体,并未注意区...(查看更多)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作品撰写的目的在于,重新检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合理性,进而在立法论上,结合路权配置的不同,重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作品撰写的基本思路是:根据路权配置的不同,区分道路的公共空间和专用空间;对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的法理依据,分析在机动车专用空间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机动车专用空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路权配置是影响机动车危险性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专用通行权可以起到减轻乃至避免危险的作用,因此与危险相关的归责原则亦应受其影响。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确定中,路权配置应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作品的创新点是: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路权配置相结合,根据路权分配的不同,区分道路的公共空间与专用空间;在专用空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1、对立法的意义。作品关于在机动车专用空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可供立法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时参考。 2、社会意义。在专用空间采用过错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指引人们遵守交通规则,发挥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抑制作用,最终实现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作品摘要

在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主要交通工具的今天,道路交通事故在侵权法领域越来越受关注。现行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方适用无过错责任缺乏法理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确立应当与路权配置相结合;根据路权配置的不同,区分道路的公共空间与专用空间;根据空间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当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进入路权完全分配给机动车的机动车专用道与机动...(查看更多)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获得北京化工大学第七届“寰球杯”科技创新与创业计划大赛哲学社会科学类金奖。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张新宝,姚辉.侵权法三人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杨立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张新宝,鲁桂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OL].(2004-09-23) [4]梅夏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5]余凌云.争议何在?出路何在?[J].法学家, 2005...(查看更多)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1、针对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的规定,杨立新教授认为,所谓的“机动车一方增加百分之十的责任”,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采用“优者危险负担”规则的后果。即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中,机动车作为“优者”,在其回避能力和机动性能皆优的情况下,对弱者的特殊保护规则。张新宝教授认为,该规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归责原则指的是承担责任一方责任的依据,受害人一方的...(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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