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自愿原则下的土地流转模式研究——以重庆三地为例
- 来源:
- 第十二届“挑战杯”省赛作品
- 小类:
- 法律
- 简介:
- 作者通过对重庆三种典型的创新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实证考察,以基本理论研究为前导,结合法学和经济学理论,分析自愿原则与新型流转模式,结合实地调研结果,提出自愿原则下的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 详细介绍:
- 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背景下,通过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的用益物权,解决了土地的归属与利用的矛盾。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在通过多种方式开放流转。关于土地流转方式的新型模式也在各地展开的探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基于城市化建设的需要而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一方面,这些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流转的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另一方面,新型的土地流转模式又一再强调要“尊重农民意愿”,两者间的冲突与联系引起了笔者的兴趣。 首先,笔者对“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和“流转自愿原则”进行了理论上的梳理。研究围绕两个问题展开: 第一,“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如何定性?“新型土地流转模式”虽然源于一般的土地流转方式,但是新的制度设计似乎已经有些偏离土地流转的本质了。“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又与土地征收有什么联系?如果“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已经远离了一般土地流转方式的本质,那么对其“流转自愿”的要求就值得商榷了。 第二,“自愿原则”一定合理吗?在讲求社会和谐之美的今天,“尊重农民意愿”就像口号一样,被提倡却不被实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大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如何对其进行具体、灵活的完善也值得考虑。 其次,理论研究需要以现实为载体。笔者选取重庆市城乡统筹改革背景下的三种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实地考察,对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和农民自愿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调研小组在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清河村,渝北区龙兴镇红光村以及长寿区石堰镇坝子村三地,通过发放问卷、走访农户和乡镇组织,获取了调查数据。实地调研不仅为理论研究找到了载体,也补充和修正理论研究的缺失和不足。 最后,研究的结论部分包括“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在流转自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关于完善新型土地流转模式的建议”。结论部分既有理论的也有实际的,既有抽象的也有具体的。简单的说,笔者的思路是这样的: 其一,严格控制大规模的集体土地流转。从宏观角度来看,土地流转制度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那就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土地流转制度的合理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判断之上的,即农村土地制度限制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还不够发达,土地流转条件还不成熟的地区就不适合进行大规模的集体土地流转。 其二,制度创新不能流于变质。“新型土地流转模式”要明确定位,明确流转是出于“公益性”需要还是“经营性”需要。在明确定位的基础上,明确哪些是可以行政干预的,哪些是充分尊重民意的。 其三,完善“流转自愿”原则。因为“流转自愿”原则缺乏对农民“有限理性”的考虑,也缺乏实际操作的预期,所以应该有条件的适用“流转自愿”原则,同时要通过在程序上对自愿流转的决策主体加以完善。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 探究自愿原则在新型流转模式中实现情况、阻碍实现原因以及如何完善的问题。 基本思路: 首先,笔者对“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和“流转自愿原则”进行了理论上的梳理: 一,综合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分析自愿原则。 二,探讨“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定性问题。 然后,笔者实地考察重庆市城乡统筹改革背景下的三种土地流转模式,补充和修正了理论研究。 最后,归纳自愿原则下新型土地流转模式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 关注土地流转出现的新型模式,将其纳入自愿原则的视野进行研究,学科前沿选题,具有一定新颖性。 作为小型调查研究项目,采取文献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恰当发挥文献研究得出结论,符合研究科学性要求。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和解释法学的自愿原则,认识到自愿原则在经济学上的合理性,避免了从单一法学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在发展经济的现实中无法实现的尴尬。 模变式的设计调研指标,将自愿原则相关的抽象问题形象化。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 调查研究重庆的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对尚处探索阶段的流转模式具有现实意义。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开放多种方式流转。近年来,新型流转模式也在各地展开的探索。重庆市属于“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在此背景下形成了多种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其中,“社会保障换承包地模式,宅基地换住房模式,集体经济发展型模式”是国土资源部紧急调研重庆时的重要方向。项目以这三种模式为例,十分典型。
作品摘要
- 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开放多种方式流转。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流转的新型流转模式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同时,新型模式强调“流转自愿”,两者间的冲突与联系引起了笔者的兴趣。 笔者对流转自愿下的新型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以理论研究为前导。同时选取重庆市城乡统筹改革背景下的三种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实地考察,在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渝北区龙兴镇以及长寿区石堰镇,发放问卷、走访农户和乡镇组织,获取了调查结果。 最后,通过理论结合实践,提出自愿原则下的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其一,严格控制大规模的集体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合理性是以“农村土地制度限制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为前提的。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不够发达,土地流转条件不成熟的地区不适合大规模集体土地流转。 其二,制度创新不能流于变质。“新型土地流转模式”要明确定位,明确流转的“公益性”需要和“经营性”需要。在此基础上,控制和把握行政干预的尺度。 其三,完善“流转自愿”原则。“流转自愿”原则缺乏对农民“有限理性”的考虑和实际操作的预期。笔者认为应该有条件的适用“流转自愿”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流转的决策主体。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 作品受“第三批国家级科研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支持。 作品拟于2011年5月在重庆市文理学院学报(社科版)发表。
参考文献
- [1]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胡吕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黄河.农业法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制保障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4]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潘嘉玮.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8]沈守愚.土地法学通论[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 [9]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调查方式
- 走访,问卷,现场采访,个别交谈,亲临实践,会议,图片、照片,书报刊物,统计报表,文件,集体组织,其它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 梳理国内现有文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探讨大致分三阶段:第一阶段在80年代中期,农地使用权流转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的一次农地制度变迁,与有关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研究相伴相生;第二阶段是90年代以后,集中研究农村土地制度内在缺陷、流转动因、内涵和模式;第三阶段是21世纪以来,农村经济相对滞后与“三农”问题日益严峻,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成为学界关注重点。 对于诸如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流转内涵等问题之争,学界渐成共识,也有主张为政府采纳。而现今学界热议的是土地流转现状及其障碍因素,试图给出政策建议和路径选择。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被认为是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农村制度变革的最好突破口,引起了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关注。 经过多年探索,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有转让、转包、入股、抵押、互换、出租、反租倒包、托管、退包、赠与、继承、联营、“四荒”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价承包、出让、征用等。学者常常对不同的土地流转形式进行比较和分类。 目前,对于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的有这样一些观点。第一,土地流转被异化为增收或“政绩工程”的手段,不尊重农民意愿,随意改变承包关系,强制流转土地;第二,土地流转缺乏对未来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考虑;第三,采取工商企业和大户进入农业的经营形式,设定较长租赁期,强制承租大面积耕地,改变流转地用途。农户在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土地权利名存实亡。第四,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健全不规范,村集体组织作用缺失,缺乏中介服务组织等。 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认同农村土地流转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要求,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有关学者的主要建议,归纳如下: 第一,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权利,使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自由,有条件赋予农户处分权利。 第二,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市场,构建市场化的土地管理体制,培育和发展各种中介服务组织和土地托管公司。 第三,健全土地市场仲裁机构。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调节垄断现象。 第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其一是政府加强调控;其二是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机制。其三是加强宣传,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其四是发挥村集体组织的作用,管理土地流转登记,组织协调土地流转中的具体程序和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发挥招商引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