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小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现代应变——以案例分析为视角
小类:
法律
简介:
本篇论文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跑马坪乡沙力坪村为调查地点,主要以访谈的形式,搜集小凉山彝族地区有关习惯法的事实材料。运用法学和人类学综合研究的方法,对其中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深度描写彝族习惯法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情形和特质,进而指出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现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所处的重要位置和积极作用。
详细介绍:
2010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张冠梓研究员的带领下,笔者赴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跑马坪乡沙力坪村展开以“彝族习惯法”为主题的调研活动。此次活动主要以访谈的形式展开,笔者先后采访了原县人大副主任、县法院副院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民宗局工作人员、县民族文化研究所彝族文化研究室研究人员、跑马坪乡乡长和党委书记、沙力坪村村委会主任。并且,在沙力坪村与村民同吃住,对该村村民、家支头人、德古和毕摩进行为期一周的个别访谈活动。搜集到与彝族习惯法主题有关的详细材料,包括沙力坪村家支历史变迁、德古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毕摩举行仪式的情形、村民在纠纷中的法律选择和观念等等。 田野调查结束后,笔者从所收集到的事实材料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运用法学和人类学综合研究的方法,从彝族习惯法中先例的运用、与家支制度的关系、宗教性因素的应用,以及彝汉纠纷双方法律观念的差别和调解,四个侧面反映彝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中存在、延续、变迁和发展的真实情况,并对包括彝族习惯法在内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所能发挥的作用进行理论分析与总结。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本文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从访谈材料中选取与彝族习惯法关系密切的案例,并结合该民族、该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和历史文化特点,以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纠纷解决为切入点,逐渐深层剖析彝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中存在并运作的社会因素、宗教因素和观念因素,以达到全面、细致、客观理解彝族习惯法的发展规律、现实作用和积极影响之目的。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文以田野调查中大量的访谈材料为基础,访谈对象除了普通村民外,还有家族头人、当事人、本民族学者和政法干部,保证了研究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案例分析为研究视角,运用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摆脱宏观叙事结构和法条主义束缚,采用纠纷解决的研究范式,注重对小凉山彝族习惯法实然状态(运行过程)和微观层面(参与人观念)的考察,同时,借鉴了国内外人类学研究的先进成果,对小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现代性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研究包括彝族习惯法在内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积极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发挥法律运行的社会功能,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确信且合理的心理预期,提高法律效率,降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社会成本;其次,维持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的秩序稳定,注重运用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达到规则治理之目的,减轻国家法律强制进入产生的负面作用;最后,保护和继承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资源,有助于实现各民族多元文化和谐共存的繁荣局面。

作品摘要

在民主改革后,现代的国家法律进入小凉山地区,与传统的彝族习惯法呈现出“法律多元”的现实图景。通过对发生在沙力坪村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小凉山彝族习惯法至今使用并顽强存在,由其诸多的合理性因素造成,其中,家支制度是彝族习惯法实现运转的社会基础;“遵循先例”原则是彝族习惯法运行的内在规律;祖先崇拜和彝人的法律观念是彝族习惯法传承延续的精神内核。并在上述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使彝族习惯法具有积极应对现代社会变迁的能力。因此,包括彝族习惯法在内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历史实践说明,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过程中,需要以充分考察该地区该民族的社会历史情况为前提,注重民族文化在秩序建构中的作用,并且,应该尊重和继承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资源,重视传统和现代之间的衔接、互动与融合。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美】吉尔兹 著:《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C],王海龙 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 2.【英】梅因 著:《古代法》[M],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 3.【美】R.M.昂格尔 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 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 4.【美】伯尔曼 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5.【美】E.A.霍贝尔 著:《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M],周勇 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6.张冠梓 著:《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版。 7.王学辉 著:《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M],法律出版社,1998年。 8.苏力 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调查方式

走访、人员介绍、个别交谈、会议、文件、书报刊物、集体组织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上世纪80年代法学界逐渐开始关注彝族习惯法的研究。1988年,刘广安教授在凉山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写成《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一文,为研究中国奴隶制法提供借鉴。杨怀英教授二进凉山,完成专著《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按照部门法的标准,将其分为“刑法制度”、“民法制度”等,并进行比较研究。王学辉在《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中》,系统论述了禁忌和中国法律起源的关系,并将少数民族习惯法分为不同的“法文化圈”。 近年来,我国学者力求突破陈旧的社会发展史观,运用新视角进行研究。张冠梓研究员采用西方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基于“法律多元”的视角,归纳出南方山地民族法律的自然演进格局,并指出彝族习惯法是典型的约定习惯法。高其才教授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内容、形式、性质、文化结构、和功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各部分都有对彝族习惯法的论述。张晓辉和方慧教授,以云、贵、川、黔彝族法律文化为对象,运用编年史的方法,叙述中原各朝代彝族法文化的状况。陈金全和巴且日伙先生,在凉山彝区搜集到大量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彝族习惯法案例,著成《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本民族学者从本民族的成长历史和文化背景出发,对死给、拐妻、大冤家、家支械斗和德古等习惯法的特殊内容进行分析,形成的多篇论文载于《凉山民族研究》。其中的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彝族习惯法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对其程序安排、参与者和调解人的观念进行深入分析,如巴且日伙先生的《“坎下法庭”:凉山彝族习惯法及其运作》和杨洪林博士的《云南小凉山彝汉纠纷解决方式研究》。 国外学者关于习惯法的研究,在研究方法和视野上,也一直处于较高水平。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E.Adamson Hoebel)在《原始人的法》一书中,以纠纷案例研究的视角,对各大洲原始社会中的法律进行动态分析,强调要理解法律必须理解其所在文化背景中的基本假设。美国法学家昂格尔(Roberto.Mangabeira Unger)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提出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秩序三种法律概念,并指出习惯法具有不公开性和非实在性的特点。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Clifford Geertz)在《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和法律》一文中,运用“深描”的阐释学方法,指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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