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习惯法现状调查--以同心县为例
小类:
法律
简介:
课题组在宁夏同心县对西北回族习惯法的存续现状进行了田野调查,通过问卷、走访、个案参与等调查方式,获取了大量关于回族习惯法存续现状的数据和事实,考察了回族习惯法的承继和变迁问题,其目的是为当前学界的回族习惯法理论研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提供详实准确的数据和事实资料,使理论的研究和法治的建设与回族习惯法的现状有机结合起来。
详细介绍:
课题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河西镇的马家河湾村、周家河湾村,豫海镇的城北村、同心县城的同心清真大寺、同心中心清真寺、同心阿印科清真寺、同心县委、县政府、法院、司法局、豫海镇政府、豫海镇司法所、同心阿语学校、同心商业街对回族习惯法中的村落习惯法、宗教习惯法、婚姻家庭习惯法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四部分的存续现状进行了问卷、走访等方式的田野调查。收集了相当数量的调查问卷和典型个案,并对获得的原始资料中具有代表意义的数据进行了量化和汇总,构建了数据模型。同时,通过对这些汇总数据的分析,总结出了回族习惯法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积极和消极因素,并以社会主义法治为终极之追求,对如何发挥回族习惯法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了相关建议。

作品图片

  • 宁夏回族习惯法现状调查--以同心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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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以回族习惯法的一般理论为指导,在对宁夏同心县回族习惯法现状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描述回族习惯法的承继和变迁情况,分析回族习惯法在当代法治建设进程中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关系,引导回族习惯法向着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方面发展,使回族习惯法在宁夏的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为我国其他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提供科学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来源。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看问题办事情,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当前学界对回族习惯法的理论研究已有相当的成果,但却普遍缺乏实证的研究和分析,即使引用的资料也都是陈旧。学者对回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做得不够细致和全面,对当前的习惯法态势缺乏大致的了解。我们调查回族习惯法在宁夏存续演变的实际情况,就是为了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为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参考。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课题组的主要目的在于充分考察回族习惯法当前的存续现状,为宁夏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提供准确的回族习惯法调查资料。这不仅有利于将法治建设的一般理论和宁夏当地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更能够做到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基础上贯彻落实我党的民族政策,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符合我党现阶段的民族工作任务和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作品摘要

回族习惯法是在回族文化的基础上自生的法律系统。它是一种与伊斯兰教密切关联的地方性知识。回族习惯法内容广泛,对规范回族群体的日常生活,建构回族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课题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回族习惯法中的村落习惯法、宗教习惯法、婚姻家庭习惯法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数据进行了汇总和量化,我们认为回族习惯法虽经历急剧的社会变迁,但仍规范着回族群体的基本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拘束力和社会控制效果。回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既有冲突,也有融合,在宁夏法治建设中,应吸取其有益法治建设的成分,摒弃其落后的、与社会和法治不溶的因素,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法治化建构。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暂无

参考文献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徐中起.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M].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 杨经德.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M].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田有成.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费孝通.乡土中国[M].三联书店,1985年版 刘淑媛.回族习惯法探究[J].回族研究,2000年第1期 徐晓萍.回族婚俗述论[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 马坚译.古兰经[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王存河.回族习俗及其与法制的关系[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调查方式

走访、问卷、现场采访、人员介绍、个别交谈、亲临实践、照片和图片、书报刊物、文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在社会主义法治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人大、社科院和高校都倾注了相当的精力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调查研究,以期使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建立在最大限度尊重少数民族善良风俗的基础上。因此,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山东大学、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湘潭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云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一批全国重点院校撰写了诸如《法治视野中的习惯法:理论与实践》(厉尽国,山东大学)、《论习惯法的意义》(唐新林,四川大学)、《习惯法与羌族习惯法》(愈根荣,《中外法学》)、《加纳习惯法初探》(贾雄,湘潭大学)、《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高其才,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我国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几点思考》(于宪忠,中共中央党校)、《习惯法作为民法渊源的研究》(曾田田,西南政法大学)、《论习惯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张艳婷,华东政法大学)、《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高崇慧,《云南大学学报》)、《阿昌族习惯法的传承和社会功能》(于维敏、文小勇,《中南民族大学学报》)、《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李卫东,华东师范大学)等一批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贡献良多。在研究习惯法理论方面的杰出贡献者要数梁治平先生,其代表作是《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并形成法律文化论的格调。 就专门的回族习惯法研究方面,涌现出了一大批学者。杨经德博士的《回族伊斯兰法研究》是回族习惯法研究的代表作。马宗正的《试论回族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的时代特征》,刘淑媛的《西北农村回族已婚妇女继承权问题探析》和《回族习惯法探究》则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其他如马海云的《论回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和马志俊的《伊斯兰教法对回族道德观和习惯法的影响》也是这方面的力作。徐晓萍的《回族婚俗述论》,马平的《西北回族的性别回避与禁忌》,王晓燕的《论回族婚姻及“女子不嫁外”婚俗》都对回族的习惯法文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虽然对回族习惯法的研究已蔚为大观的气势,但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上不够深入,很多都是泛泛而谈或“坐而论道”,缺乏实证的研究和分析,即使引用的资料也都是陈旧。学者对回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做得不够细致和全面,对当前的习惯法态势缺乏大致的了解。这正是我们为何要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习惯法进行调查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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