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研究——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为例
- 来源:
- 第十一届“挑战杯”国赛作品
- 小类:
- 法律
- 简介:
- 藏族是我国世代繁衍于青藏高原一个古老的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民族习惯法。作为藏族习惯法的典型,“赔命价”已经与我国现行法产生了冲突。本文以法律的多元主义观为前提,通过对有关文献资料的梳理和分析,结合实地考察,从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角度的出发,论证“赔命价”习惯法的两个合理性:法治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先跳出法律看“赔命价”,再回归法律看“赔命价”,形成对“赔命价”的充分认识并进行客观的评价。最后,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赋予“赔命价”习惯法恰当的生存空间。通过采取法律措施,实现调和两种“法”之间冲突的直接目标;通过采取行政、经济等其他措施,切实提高藏民的法律意识,实现法治社会法制统一的最终目标。
- 详细介绍:
- 作为藏族习惯法的典型,“赔命价”已经与我国现行法产生了冲突。本文以法律的多元主义观为前提,通过对有关文献资料的梳理和分析,结合实地考察,从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角度的出发,论证“赔命价”习惯法的两个合理性:法治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先跳出法律看“赔命价”,再回归法律看“赔命价”,形成对“赔命价”的充分认识并进行客观的评价。最后,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赋予“赔命价”习惯法恰当的生存空间。通过采取法律措施,实现调和两种“法”之间冲突的直接目标;通过采取行政、经济等其他措施,切实提高藏民的法律意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现行法才能不断化为民众内心的“习惯法”,形成法治社会良好的信仰支柱,最终实现法治社会法制统一的最终目标。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 本文通过对“赔命价”习惯法的文献分析与实地调研,试图从法社会学及法人类学的研究视角,论证“赔命价”习惯法的两个合理性(法制合理性及社会合理性),并在我国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进行法理学的探讨。进而在现行法的框架下,赋予“赔命价”习惯法恰当的生存空间。但这种生存空间合法性的赋予并非永久性的,而是藏族地区法治进程中的一种过渡状态。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藏族地区能平稳地迈入法治社会,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法制统一。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 首先将“赔命价”习惯法视为藏族文化及藏族社会的客观组成部分,而不是将其视为一种孤立的法律现象。再者,以多元的法律主义观为指导,分析“赔命价”习惯法存在的必然性及合理性,并对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最后,本文先从法律之外看法律现象,形成对“赔命价”习惯法更为有广度和深度的认识;然后再回到法律看法律现象,形成对“赔命价”习惯法的合理态度,将其视为社会现象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有效的治理。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 藏族“赔命价”的习惯法与我国现行法的冲突,从表面看是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而在更深层次上反映的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价值判断的差异性。 本文欲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在不违背国家法制的大前下赋予“赔命价”习惯法一定的生存空间,调和两种“法”之间的冲突,切实维护当地社会的稳定,促进当地社会的发展。并通过不断开展法制教育及其它有效途径,提高藏民的法律意识,最终我国法治社会的法制统一。
作品摘要
- 藏族是我国世代繁衍于青藏高原一个古老的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民族习惯法。作为藏族习惯法的典型,“赔命价”已经与我国现行法产生了冲突。本文以法律的多元主义观为前提,通过对有关文献资料的梳理和分析,结合实地考察,从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角度的出发,论证“赔命价”习惯法的两个合理性:法治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先跳出法律看“赔命价”,再回归法律看“赔命价”,形成对“赔命价”的充分认识并进行客观的评价。最后,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赋予“赔命价”习惯法恰当的生存空间。通过采取法律措施,实现调和两种“法”之间冲突的直接目标;通过采取行政、经济等其他措施,切实提高藏民的法律意识,实现法治社会法制统一的最终目标。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 暂无
参考文献
- 暂无
调查方式
- 走访 现场采访 个别交谈 书报刊物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 我国学术界(主要是法学界、历史学界及社会学界)通过对藏族习惯法地不断探索和研究,产生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如上世纪90年代张济民先生的藏族习惯法论丛),并在“赔命价”习惯法的历史源流、特点、类型及存在原因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但是,这些研究成果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少的专家学者都对“赔命价”作过相应的评价,无论是积极的、消极的,还是中立的,都缺少第一手有效材料的强力支撑。有的研究成果虽然援引了一些具体的案例,但是所援引的材料基本比较老旧,无法反映藏族社会的最新情况。 第二,当前学术界对于“赔命价”习惯法的观点,可谓众说纷纭。如有的学者从人类学的角度,来阐释其合理性。也有学者对“赔命价”习惯法存在的理由作了些考证,提出了“赔命价”的弊和利。还有学者以“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法律的冲突,提出了相关立法设想,等等。总结起来,大都是从比较制定法与“赔命价”习惯法的优劣出发,进而提出设想,并没有论述“赔命价”习惯法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 第三,当前的研究成果所提出相关建议和操作方案都比较空泛,没有比较具体的完整的可行性措施,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缺少第一手资料的支撑及缺乏对当地社会实情的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