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
小类:
法律
简介:
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环境纠纷日益增多,在人们健康和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当今社会,环境公益诉讼日渐被人们关注。然而,在实务中诸多该类诉讼被人民法院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法律中也缺乏对这类诉讼原告标准和范围的具体规定,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出现入门难的困境。在参考借鉴国内外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理念出发,较为系统全面的剖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现状,对我国现行法规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和列举。从人权和诉权角度出发,提出该类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标准,并提出了一般民众,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几个原告具体类型,对诉权的分配做了具体阐述,并提出防止滥讼的必要措施,寄希望于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参考作用。
详细介绍:
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环境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意识的觉醒使得这类环境问题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从而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日渐增多,并呈现诉讼入门难问题,使得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公正的法律救济。我们对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探究,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罗列了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入门难的几点原因。本文通过对当前国内外公益诉讼各种当事人主义——民众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团体诉讼、集团诉讼、特定机关诉讼的比较和思考,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实践现状的探析,对环境权利的探究,秉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结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探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使更多的公民加入到环境保护的实践中来。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以从下几方面考虑 :一、一般民众,他们可以是:(一)受害群体代表人,即代表人制度;(二)基于公民意识的非利害关系人。民众与环境是直接利益相关者,环境的切实保护可以极大地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保证人们生活的正常进行。因而可以确立公民环境权益,放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标准;二、社会团体,特别是经过严格登记管理的公益性团体组织,使其发挥团体的专业作用和社会功能;三、检察机关,赋予检察机关的起诉和监督的权利,其诉权可以针对个人、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对环境污染企业而言,在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压力下会更积极的进行污染预防和环境改善; 我们对诉权的具体分配做了阐述,并且认为制定防止滥讼的必要措施是与扩宽原告资格标准同步进行的。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针对现实生活中公益诉讼起诉入门难问题,通过提出这类诉讼原告的具体标准和类型,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核心问题--原告资格的确定。从构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维护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公共利益。 基本思路:列举几个典型案例引出问题,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出发,找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规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缺陷,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别就各种可能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文通过对热点实事的关注,对实践的调查研究,通过对国外环境公害诉讼制度的参考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科学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 ,切实地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起诉难的问题。在法律中赋予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到检察机关起诉权,并将其具体化到诉讼环节中,弥补诉讼空缺。以行政救济手段的滞后性,环境破环的不可复原性为切入点展开论述,寄希望于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基于保障人权这以理念,研究解决公益诉讼的起诉难导致的诉讼中断的问题,为国家管理行为提供建议,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及时为公民维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这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化发展,提高人们的维权的积极性。在人们环境利益密切联系的今天,同样面临一个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过程,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我国法律中的新领域,相似背景下的相似经历,都会对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有所借鉴。

作品摘要

在社会高速发展与进步中,如何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障公共生存空间,使防治公害的一项重要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现代国家共同关注与攻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基于我国环境公害受损的现实,在较为全面的剖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明确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是我国构建该项制度的核心内容,进而主张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应该走多元化之途,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环境公害诉权,使他们都具有原告资格。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该作品荣获第十一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贵州省终审决赛(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一等奖。

参考文献

1、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版;2、邓一峰,《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构建》[J],《晋阳学刊》2006年第3期;3、郑贤宇,《环境公益诉讼》[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12-213页;4、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99年版,第240—242页。6、赵慧,《国外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与启示》[J],《政法论丛》2002年第5期。

调查方式

现场采访,书报刊物,统计报表,文件,其他。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环境公害导致的公益诉讼在国内外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一直倡导的节能经济,不以环境破坏为发展代价的呼声也日渐高涨,然而令人瞠目的是,环境的破坏还是有增无减。国外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时常遭遇阻碍和非议,不是法律规定得不够严密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时观点的局限。多数国外学者已形成较完整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立法、司法实践中。而只有美国的环境保护规则中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予以广泛和确认,一般民众可以基于选举人和纳税人资格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从扩大“损害”范围的角度,加大公民参与诉讼的可能性。中国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面临同样的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问题。理论研究仍在曲折中前进,借鉴国外各种公益诉讼当事人理论成果,结合本国基本特点,引进扩大侵权人“损害”范围、团体诉讼等学说,目的都是为扩大原告主体范围,确立原告的诉讼资格,建立理论上的学说支撑,但落脚点都是在于将原告资格标准的明晰化,最终建立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解决的机制。北京、武汉、厦门等地相关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也已到达一定水平,但宥于法律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的特质,尽管理论挺进一大步,司法实践还是相当落后的,诸多公益环境主体的诉请仍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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