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农民负担的转向
小类:
社会
简介:
项目简况 2008年本校学生利用暑期走访了1000多个村镇,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并整理了相关数据,在本校专家的指导下开展了对我国农村多层面全方位的研究。
详细介绍:
目前国内外虽然都认同要在发展中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但是在对于农民负担的划分上却都普遍采用传统的定义和划分标准,也就是下面将要提到的关于农民负担的研究定义,并没有将发展的视角引入到对农民负担问题的定义和划分当中来,使得在界定和解决具体问题是缺乏明晰的、符合发展性解决农民负担问题需要的概念工具和划分标准。 从概念上讲农民负担通常被定义为:农民向国家、集体及其它社会方面无偿提供的费用和劳务的总称。农民负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来讲,农民负担是指农民无偿地向社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和提供的全部劳务。具体是指: 1、依照税法向国家缴纳的税金; 2、村(社)集体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3、乡镇统筹费; 4、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5、行政事业性收费; 6、工农产品剪刀差和农产品平、议差价款; 7、各种罚款、非自愿的集资和摊派等。 从狭义上讲,按照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按照法律、法规向乡村集体上交的提留和统筹费以及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即合同内负担。它包括: 1、 村(社)集体提留; 2、 乡镇统筹费; 3、 义务工和积累工。 另外,农民负担还有直接负担和间接负担、显性负担和隐性负担之分。但是,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讲,农民负担的经济实质都是农民向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及社会各方面所提供的剩余劳动而不归劳动者直接占有或支配的部分,亦即无偿地向社会支付的部分 上述介绍了对农民负担较正统的一般性定义,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的全面铺开;随着我国社会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越来越为明确,再将农民所缴纳的税费和无偿提供的劳动等简单的归入农民负担的范畴,已经不合时宜,所以在本文中,对农民负担重新定义如下: 在现代国家农民负担按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可以分为:正效用农民负担和负效用农民负担两类。其中,正效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在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的同时,所承担的合理的税费及劳务支出;而负效用农民负担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威胁农民个人生存和繁衍的,破坏现有生产力型的农民负担; 第二种类型:使农民失去扩大再生产的能力,破坏扩大再生产正常进行型的农民负担; 第三种类型:降低农民对社会生活的满意程度,使农民改善和提高自己生活水平受到限制型的农民负担。 这三种类型的农民负担,按照其严重成度,可以由高到低的排序为:第一种类型>第二种类型>第三种类型。对于正效用的农民负担,由于其符合作为构建现代社会架构的基石——权利和义务等同原则,所以本文中不加赘述,在此仅就负效用的农民负担(以下简称农民负担)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述。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本文主要的撰写目的是为发展性的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农民负担问题提供具有发展性特点的概念工具和农民负担的划分标准。通过将发展的观点引入农民负担的划分和界定,结合相关调查所得的数据,获得了对我国农民负担情况的全新界定,并提出相关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文的一切分析研究和结论都完全建立在“千村调查”项目的第一手数据基础之上,本文最大的先进性和独到之处就是将发展的视角引入了对农民负担问题的界定和划分,为发展的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概念工具和基础。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农民负担问题的解决进入了攻坚性的阶段。使用本文所提供的概念工具,有利于发展性的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同时为各种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必需的概念工具。

作品摘要

在现代国家农民负担按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可以分为:正效用农民负担和负效用农民负担两类。其中,正效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在无偿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的同时,所承担的合理的税费支出;而负效用农民负担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类型:第一种类型、威胁农民个人生存和繁衍的,破坏现有生产力型的农民负担;第二种类型、使农民失去扩大再生产的能力,破坏扩大再生产正常进行型的农民负担;第三种类型、降低农民对社会生活的满意程度,使农民改善和提高自己生活水平受到限制型的农民负担。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09年4月,上海财经大学“千村社会调查项目表章大会暨二期项目启动仪式”,优秀调查报告(论文)一等奖。

参考文献

[1] 河南•义马市林局,《什么是农民负担?》, ,2004-6-16; [2] 孙彤,《组织行为学》,324页,2000; [2] 孙彤,《组织行为学》,314页,2000; [3] 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的视点》,130页,2003;

调查方式

走访、问卷、现场采访、人员介绍、个别交谈、亲临实践、会议、图片、照片、书报刊物、统计报表 □影视资料、文件、集体组织、自发、其它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目前国内外虽然都认同要在发展中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但是在对于农民负担的划分上却都普遍采用传统的定义和划分标准,也就是下面将要提到的关于农民负担的研究定义,并没有将发展的视角引入到对农民负担问题的定义和划分当中来,使得在界定和解决具体问题是缺乏明晰的、符合发展性解决农民负担问题需要的概念工具和划分标准。 从概念上讲农民负担通常被定义为:农民向国家、集体及其它社会方面无偿提供的费用和劳务的总称。农民负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来讲,农民负担是指农民无偿地向社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和提供的全部劳务。具体是指: 1、依照税法向国家缴纳的税金; 2、村(社)集体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3、乡镇统筹费; 4、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5、行政事业性收费; 6、工农产品剪刀差和农产品平、议差价款; 7、各种罚款、非自愿的集资和摊派等。 从狭义上讲,按照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按照法律、法规向乡村集体上交的提留和统筹费以及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即合同内负担。它包括: 1、 村(社)集体提留; 2、 乡镇统筹费; 3、 义务工和积累工。 另外,农民负担还有直接负担和间接负担、显性负担和隐性负担之分。但是,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讲,农民负担的经济实质都是农民向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及社会各方面所提供的剩余劳动而不归劳动者直接占有或支配的部分,亦即无偿地向社会支付的部分 但在本文中,对农民负担重新定义如下: 在现代国家农民负担按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可以分为:正效用农民负担和负效用农民负担两类。其中,正效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在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的同时,所承担的合理的税费及劳务支出;而负效用农民负担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威胁农民个人生存和繁衍的,破坏现有生产力型的农民负担; 第二种类型:使农民失去扩大再生产的能力,破坏扩大再生产正常进行型的农民负担; 第三种类型:降低农民对社会生活的满意程度,使农民改善和提高自己生活水平受到限制型的农民负担。 这三种类型的农民负担,按照其严重成度,可以由高到低的排序为:第一种类型>第二种类型>第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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