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关于现行东洞庭湖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的调查报告
小类:
法律
简介:
本作品是2008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试验设计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它以现行东洞庭湖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价为研究对象。通过询问专家意见,对东洞庭湖周边地区的利益主体和湿地各主管部门进行问卷调查、走访等多种调查形式,从法学角度深入探究现行东洞庭湖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政策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积极面和不足。对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从专业角度提出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构建健全的资源物权保护体系,平衡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达到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和谐共存。研究成果希望可以为地方政府做出科学决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同时,为全国湖泊型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详细介绍:
本作品以现行东洞庭湖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价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现行湿地保护与开发政策的收集分析,调查东洞庭湖周边地区的利益主体,深入访谈东洞庭湖湿地各主管部门等方式调查与收集信息。以资源物权为法学研究视角,结合其它部门法,多重角度分析了湿地的资源权属、农民征收补偿机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的地方法规和政策。从法学角度深入探究现行东洞庭湖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政策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积极面和不足,对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从专业角度给出合理建议,提出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构建健全的资源物权保护体系,平衡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达到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和谐共存。本作品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促进东洞庭湖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本作品通过分析湿地保护与开发中的生态多样性保护政策,生态损害补救政策,生态损害赔偿政策,有利于明确权力行使的限制条件,资源的合理配置,更为有效的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2)有利于完善补偿机制,实现农民土地权利。本作品结合湿地资源物权征收补偿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完善地方政府对于土地物权征收的补偿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农民土地权利。 (3)有利于湖泊型湿地保护与开发政策的完善。本作品从法学角度深入探究现行东洞庭湖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政策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积极面和不足,其研究成果能为地方政府做出科学决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同时,为全国湖泊型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撰写目的:从法学角度探究现行东洞庭湖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政策在实际应用中的积极面和不足,并给出合理建议。希望研究成果能为地方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并为全国湖泊型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基本思路:首先对现行湿地保护与开发政策进行收集分析,初步调查,并询问专家意见,制定调查计划书;其次,以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访问、访谈形式调查;最后,进行资料整理和调查报告撰写。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1、选题贴近社会焦点,视角独特新颖。以资源物权为法学研究视角,结合其它部门法,多重角度分析湿地的资源权属、农民征收补偿机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法规和政策,为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国内对此方面的研究尚处于空白阶段。   2、作品参考大量文献理论,实地走访收集第一手信息,数据真实并具针对性。   3、作品运用文献查阅、问卷调查、咨询访问、信息数据收集等方法,调查方法具有多样性和科学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作品通过研究现行东洞庭湖湿地保护与开发的政策实施效果这一问题,能为相关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有助于完善湿地保护开发政策,同时为全国湖泊型湿地保护与开发政策提供参考,更好地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其现实指导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促进东洞庭湖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2)有利于完善补偿机制,实现农民土地权利。(3)有利于湖泊型湿地保护与开发政策的完善。

作品摘要

东洞庭湖是国际重要湿地,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湿地保护已有强制性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还大量存在各种破坏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利用行为。 本作品通过对湖区渔民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及对现行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的调查和走访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现目前东洞庭湖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主要存在着湿地资源盲目开发和污染严重、管理体制混乱、权属现状混乱等问题。通过对以上问题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提出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构建健全的资源物权保护体系,平衡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达到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和谐共存。其主要建议和解决方案如下: 1、发展思想及发展方式的转型。改变传统的以重型设备制造和石油化工为主要增长点的发展模式,将发展重点转向轻工业、高新科技产业和第三产业。 2、加大投入。提高保护区的设置、人员、行政层级等各项标准,提高和扩充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增加硬件,加大科研项目的支持。 3、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将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单独列为一级行政区域,对区内各项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彻底改变权属不明、权责不清的弊病。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08年9月本作品获批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试验设计项目,给予研究经费资助。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12. [2] 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6、217. [3] 徐涤宇. 环境保护观念的变迁和物权制度的重构[J]. 法学,2003,(9). [4] 周训芳. 洞庭湖湿地保护地方立法评价与展望[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5] 吕忠梅. 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 中国法学,2000,(5). [6] 孟勤国. 物权二元结构论[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21.

调查方式

  走访;问卷;现场采访;个别交谈;亲临实践;会议;图片、照片;书报刊物;统计报表;文件;集体组织;自发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20世纪90年代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学者对湿地保护现状的研究逐渐新兴。一方面,周训芳学者针对东洞庭湖湿地的地方立法作出分析,提出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有效的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法律机制,保护湿地生态多样性。吕忠梅学者通过对资源物权的研究提出了环境使用权这一概念,提出通过利用私权以法律赋予的力量阻止政府破坏和浪费环境资源的任意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另一方面,徐涤宇、王利明、梁慧星等学者研究了关于自然资源权属的问题,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1. 区分主义,徐涤宇认为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等都属于特许物权,应区分其不同性质而分别将其纳入物权法基本法和特别法之中;2.特别法主义,王利明认为自然资源权属可以统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3.非物权主义,梁慧星认为自然资源权属源于国家的许可,资源本身缺乏有体物的特征,须依特别法规定;4.新物权主义,孟勤国认为占用自然资源属于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利用,其权利完全具备物权的要素,只是不能以传统物权理论来理解。可以看出,目前占统治地位的观点仍然是自然资源权归属于物权制度,尤其是将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用益物权。另外,有部分学者从环境法以及行政法的角度研究湿地保护现状以及管理体制,提出完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呼吁出台专门的湿地保护法。   国外文献对我国湿地保护和开发方面的直接研究成果较少,但近几年国外及我国学者对湿地的相关研究成果为本课题研究仍提供了一定基础。赵书庆介绍了我国洞庭湖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以及在近七十年里它的退化状况。Robert Meltz介绍了美国适用物权法管理湿地的基本情况。David Broomhall和Waldon Kerns介绍了美国的湿地管理政策以及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等。John A.Dixon通过经济价值和生态系统相结合分析了沿海湿地的管理。王相介绍了美国湿地的历史和现状。杜群、李猛介绍了美国农田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上述研究对于湿地保护和开发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不足:如多数学者未将我国湿地保护开发与物权法相结合进行研究;研究的程度不够深,解决问题的方法较少;研究方法上侧重于定性研究,缺少实证研究。本作品将我国湿地保护和开发与物权法相结合,以物权法为研究视角,具有理论创新性,研究方法上强调实证法的运用。因此,本作品的调查研究具有理论深入和实际应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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