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我国地方行政立法质量的调查分析——以河南省为例
小类:
法律
简介:
地方行政立法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地方性事务的管理成效。通过对2000—2010年的河南省政府规章及其制定活动的综合评价,认为地方行政立法程序、手段和技术比较完善,规章质量状况良好,但存在有计划约束力不强,公众参与度不高,立法技术相对落后等问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详细介绍:
为切实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以有益于实现地方行政立法目的,根据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原则和特点,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经验,结合地方行政立法的实际情况,选取地方行政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民主科学性,地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领域分布、特色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满意度等为评价指标,以2000—2010年的河南省政府规章及其制定活动为样本,在文献检索、社会调查获取丰富的研究素材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统计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地方行政立法质量进行系统评价,认为地方政府较好地履行了行政立法职责,行政立法程序、手段和技术比较完善,规章质量状况良好,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仍然存在有选题不够科学,公众参与度和认知度不高,立法技术相对落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需在更新立法观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立法计划、创新工作机制和提高立法的社会认知度等方面继续努力。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为有利于改进地方行政立法工作,不断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管理地方事务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以2000—2010年的河南省政府规章及其制定活动为对象,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和理论资料,确定评价指标;主要采用文献检索、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资料搜集;依据立法法基本原理,采用比较分析、统计分析等方法分析资料,形成对地方行政立法质量状况的评价结论,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1.科学性:质量评价指标指标和评价对象科学合理,且研究素材真实可靠。 2. 先进性:学者们普遍认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途径之一是进行立法质量评估。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以及欧盟较为普遍地采用了这一做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本作品可以说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3. 独特之处:地方行政立法质量评价应包括立法工作质量评价和规章质量评价。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通过对地方行政立法质量状况的调查分析,本作品认为地方行政立法中仍然存在有选题不够科学,公众参与度和认知度不高,立法技术相对落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找到了着力点。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更新立法观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立法计划、创新工作机制和提高规章的社会认知度等方面的建议,对改进和完善地方行政立法工作,不断提高地方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一定意义。

作品摘要

为切实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以有益于实现地方行政立法目的,根据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原则和特点,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经验,结合地方行政立法的实际情况,选取地方行政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民主科学性,地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领域分布、特色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满意度等为评价指标,以2000—2010年的河南省政府规章及其制定活动为样本,在文献检索、社会调查获取丰富的研究素材的基础上,依据立法法基本原理,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统计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地方行政立法质量进行系统评价,认为地方政府较好地履行了行政立法职责,行政立法程序、手段和技术比较完善,规章质量状况良好,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仍然存在有选题不够科学,公众参与度和认知度不高,立法技术相对落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行政立法质量,需在更新立法观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立法计划、创新工作机制和提高规章的社会认知度等方面继续努力。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本作品的部分内容,以《我国地方行政立法质量评价——以河南省为例》为题,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发表。

参考文献

1.主要数据有:(1)2000—2010年间立法情况统计。(2)表1:2005—2009年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完成情况统计表。(3)表2:2000—2010年有效规章领域分布情况统计表。(4)说明立法特色性的有关数据。(5)表3:1978—2010年规章变动情况统计表。(6)说明立法操作性的有关数据。(7)表4:立法满意度调查统计表。 2.现有理论研究和立法提出的质量评价指标,多针对法条自身质量,主要指标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技术性、协调性、专业性、成本效益和社会认同等,多未涉及立法工作质量评估。 3.主要数据均来源于河南省政府法制网()。

调查方式

通过到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实习,浏览有关政府网站和理论研究网站,实地调研、访谈、座谈等形式,开展了较为广泛的素材收集工作。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作为国家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地方行政立法,今后工作的重点必将逐步转移到提高立法质量上来。 围绕提高立法质量,人们作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普遍认为立法后评估有利于立法技术的提高和立法过程的健全和完善,对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意义重大。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以及欧盟较为普遍地采用了这一做法。如德国在上世纪70年代便尝试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并在2001年正式编写了《立法效果评估手册》和相关的专业手册,全面推广立法效果的评估方法。2004年,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7、18条要求进行立法后质量评估,但没有就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作出规定。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上海、湖南、安徽、海南等省市就该制度进行了专门立法,并开展了此项工作。但各地对立法质量评估的内容、手段、方法等的规定和做法有很大差异,使得对一些法规质量的判断常常难以达成共识。因此,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众多学者对地方立法后质量评估制度进行了理论研究,围绕质量标准和评估工作规程开展了广泛探讨,尤以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所长刘平领导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最为系统、全面[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史建三、吴天昊对上海人大142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最具借鉴意义[2]。相对于兄弟省市,我省除在2008年组织过对《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效果评价外,还未系统地开展此项工作。本作品只是希望通过解剖河南省政府行政立法这只“麻雀”,在这方面做一些探讨。 [1] 刘平.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J].政府法制研究,2008,(4). [2] 史建三,吴天昊. 地方立法质量:现状、问题与对策—以上海人大地方立法为例[J]. 法学,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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