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问题研究—基于对兰州红古区、榆中县农村的调研
小类:
法律
简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二次联合,本文针对现实中合作社发展程度低、抗风险能力不足的现实,提出明确联合社法律地位的思考。以兰州市红古区、榆中县农村为切入点,通过实地调研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确立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
详细介绍:
强强联手是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强化农民合作的重要途径,本项目紧跟两会步伐,试图以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为进步的红古区及相对滞后的榆中县范围内的农村为切入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得以确立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进行调研,通过对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状况全面而深入的调查、走访,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面临的问题,并在进一步的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确立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1、深入实践,了解现状2、理论思考、提出意见3、推广思考、总结共性 思路:针对两会中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提案中积极呼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适时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工作的问题,进行实地调研,以兰州市红古区及榆中县范围内的农村为切入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得以确立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进行调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确立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数据科学性:选取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较为进步的红古区和较为落后的榆中县农村有重点进行调研,并对调研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 视角新颖: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研究视角,较之以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法人地位、内部组织结构等方面更具新颖性。 内容先进:紧扣时代主题,围绕两会热点和近些年三农发展问题的激烈讨论展开调研,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1.服务农业农村发展的大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确立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从而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富裕。2.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现实需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市场竞争力低,急需加强联合和协作。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西部发展有特殊意义: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关乎西部地区农村、农业能否有更大发展前景,对西部发展意义重大。

作品摘要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用日益凸显。然而由于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待提高,急需实现二次联合,本文以兰州市红古区、榆中县农村为视角,以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为基础,挖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确立的法律基础和实践条件。总结出有代表性、普适性的结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基础。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11年获得学校创新创业立项

参考文献

1.陈天春,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现代农业科技,2010(8); 2. 任禾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方向[J]农业科技管理,2010(06) ; 3.金正 何东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探讨[J].安徽农学通报,2007(06) ; 4 沈桂琼.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J].云南农业2010(08); 5.杨绍勤,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J].云南农业,2009(08); [7] 董长海 张广智,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及发展探析[J],河南农业科学,2009(12); [8] 苏庆兵, 刘春燕. 安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探[J]. 云南农业 , 2010,(10)

调查方式

1.资料搜集法2.实地调研法:针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农业局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调研。3.比较分析法:对红古区和榆中县农村做比较分析。4.案例剖析法:剖析典型案例,得出共性结论。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国外研究现状: 日本、德国、美国、韩国、越南等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给予很大程度的关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例如:日本的基层农协、县级农协、全国农协三级网络式发展极大的增强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德国的农业合作社分为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国家级合作社机构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农村的发展,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按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但都存在基层合作社、中层合作社、全国合作社的层级划分,各级合作社分工不同,优势互补的同时最大程度保护了美国农民利益……由此可看出:国外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已经制定了明确的合作社联合组织及其职能的法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 国内研究现状: 理论上:在万方数据库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关键词搜索可以找到2128条记录,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关键词得到的记录为0,尽管这种搜索不十分科学,但仍从一定侧面反映出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和实践的重视,然而遗憾的是,仔细阅读这些文章会发现,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通常限定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法律地位、发展情况、组织机构等问题,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探讨不足,而与此同时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意识到,必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与联合给与高度重视,积极促进二次联合才能更好促进农村发展。 实践中:我国目前一些地区基于现实的需要,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目前,北京、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湖南、四川等7个省(直辖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应该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的途径。但不得不承认,虽然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中的矛盾,但由于这些规定层次比较低、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推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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