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论我国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小类:
法律
简介: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企业破产法》,虽然其适用范围已扩大法人企业,但这部法律并未将非法人企业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算是一大缺憾。故本文从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对在我国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得出我国应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结论。
详细介绍:
一、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国内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是维护市场稳定和法律权威的需要 (二)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化和贯彻公平竞争的需要 (三)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是弥补民事诉讼制度和新破产法不足的需要 (四)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维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 (五)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是我国适应新形势和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 三、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一)卡多勒黑克思效益和破产损失分担说是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二)公平和秩序是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经济基础 (四)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是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思想基础 (五)与破产制度相关制度的逐步完善是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制度保障 (六)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为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提供了信用保证 (七)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解决了后顾之忧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企业破产法》,虽然其适用范围已扩大法人企业,但这部法律并未将非法人企业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算是一大缺憾。故本文从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对在我国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得出我国应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结论。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文运用了历史法学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大量阅读前人研究的文献资料基础上,借鉴国际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我国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本文的最大特点是理论性强、数据资料丰富,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对我国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不仅可以维护市场稳定和法律权威,而且还可以贯彻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和贯彻公平竞争的理念;不仅可以弥补民事诉讼制度和新破产法不足,而且还可以适应新形势、与国际规则接轨;不仅可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而且还可以维护债务人利益。由此可见,研究我国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品摘要

我国新破产法虽然结束了我国法人企业适用不同法律的双轨制局面,但并未将非法人企业纳入其调整范围中,实属破产法上的一大缺憾。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国内的现实需求,在我国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不但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本文就我国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尚无发表

参考文献

[1]皱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5. [2]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汪波、屈茂辉.商自然人破产适用对象及可行性分析[J].河北法学,2004(10) [4]李敏华,袁晓波.合伙企业破产之法理研评[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05) [5]程功舜.我国商自然人的范围及其破产能力分析[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4) [6]张晨颖.对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再思考:谈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确立[J].法学杂志, [7]张和琼、吴静瑜.浅谈商自然人破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集团经济研究,2007 (12) [8]高芳.关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J].实事求是,2008(3) [9]卢桂英.我国确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J].法商,2009(4) [10]孙宏友.论英国破产法制度发展及其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J].河北法学,2010(3) [11]国家统计局:《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一》, [12]新华社:《两会信息分析:积极财政政策将在社保领域有更大作为》,

调查方式

走访、书报刊物、统计报表、文件等。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由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和法律体系都相当成熟,关于非法人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也相当完善,因此对非法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不多。国外大部分学者对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本国非法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介绍上。如美国学者大卫•G•爱泼斯坦所著的《美国破产法》(2003),主要介绍了美国非法人企业破产相关情况;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等所著的《德国民商法导论》(1996),主要介绍了德国非法人企业破产的相关情况;日本学者石川明所著的《日本破产法》(2000)和伊藤真所著的《破产法(新版)》(1995),主要介绍了日本非法人企业破产的相关情况。在他们的研究中,虽然他们对本国的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进行了介绍,但是他们并没有研究本国的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是否在别的国家也同样可以适用。因此,上述研究对我国建立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只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有许多学者对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进行过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直接以非法人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的可谓是凤毛麟角、少之又少。国内学者对非法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非法人企业中某个主体破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例如张和琼、吴静瑜的浅谈商自然人破产的必然性和可行性(2007)、卢桂英的我国确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2009)等文章都以商自然人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和论证。徐燕洁的现阶段我国建立自然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08)一文以自然人破产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和论证。这些文章虽然都是以非法人企业中某个主体为研究对象进行破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但是非法人企业中的某个主体并不能代表非法人企业的全部主体,所以上述研究对非法人企业破产只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二是对非法人企业破产的具体法律制度构建进行研究。例如屠新全、马远的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2004)、王薇的论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2006)、段威的合伙企业破产诸问题探析(2007)、张和琼的浅谈商自然人破产的制度设计(2007)、孙宏友的论英国破产法制度发展及其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2010)等都是注重对非法人企业破产的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忽视了对非法人企业破产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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