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论我国“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实现与障碍》
小类:
法律
简介:
“小产权房”是否合法化的问题已成为“小产权房”问题争论的焦点内容。纵观中国现行法律,我们不难发现关于“小产权房”“违法”的相关立法之间存在着逻辑上和法律上的种种矛盾与冲突。笔者拟对我国现行关于小产权房的相关立法、规章等进行梳理,并分析研究,得出结论:“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并对我国“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实现途径提出自己的看法。
详细介绍:
“小产权房”从本质上是符合法理和宪法精神的,并不存在着“非法”问题。应该尽快修改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给予“小产权房”合法的法律地位。一般认为,小产权房交易可能使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的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使一些无房者实现居有定所的愿望,同时也使得那些城乡结合部的群体取得收入水平的提升。在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中,法律规范要尽可能覆盖到行为主体合理的经济利益,而不能仅仅以某些主体的利益为优先保护对象。因此,“小产权房”这个目前合理却不合法的交易活动,应该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对土地的归属主体没有进行人格化规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而“代表”者有主体资格却不是所有人,出现主体错位。当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同虚设。而也正是因为处分权能的缺失,作为“所有者”的集体并没有决定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权利,这直接决定了“小产权房”不能得到合法的名份。 在我国实现“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途径:(一)确定城乡房产权利一体化,(二)补交相关税款,使“小产权房”转成受限的经济适用房,(三)制定相适应的土地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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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实现与障碍》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小产权房”是现行房地产开发和土地使用制度下的产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将“小产权房”界定为非法性质,国家和各地相关监管部门屡屡提示建设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仍难以遏制“小产权房”这一现象的蔓延。网上问卷调查显示92%的网民表示:希望实现小产权房合法化。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施,都不能对这种呼声漠然视之。我们应当在中国探寻一种使“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途径。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小产权房”这一“违法”行为确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这一现象说明,我们有待尽快的通过一些途径解决好此问题。本文通过纵观中国现行法律,找出相关立法之间存在的逻辑上和法律上的种种矛盾与冲突。对我国现行关于小产权房的相关立法、规章等进行梳理,并分析研究,得出结论:“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并且对我国“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途径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和分析,具有可观的参考价值。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近来国家屡次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但我国小产权房市场依然购销两旺。本文通过比对国内学术界关于“小产权房”是否应当合法的各种争论,纵观国内立法,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实现途径。为国家指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供参考,为尽快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中的难点热点提供理论参考。

作品摘要

“小产权房”从本质上是符合法理和宪法精神的,并不存在着“非法”问题。应该尽快修改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给予“小产权房”合法的法律地位。一般认为,小产权房交易可能使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的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使一些无房者实现居有定所的愿望,同时也使得那些城乡结合部的群体取得收入水平的提升。在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中,法律规范要尽可能覆盖到行为主体合理的经济利益,而不能仅仅以某些主体的利益为优先保护对象。因此,“小产权房”这个目前合理却不合法的交易活动,应该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对土地的归属主体没有进行人格化规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而“代表”者有主体资格却不是所有人,出现主体错位。当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同虚设。而也正是因为处分权能的缺失,作为“所有者”的集体并没有决定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权利,这直接决定了“小产权房”不能得到合法的名份。 在我国实现“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途径:(一)确定城乡房产权利一体化,(二)补交相关税款,使“小产权房”转成受限的经济适用房,(三)制定相适应的土地政策和制度。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魏新华:《国外为什么没有小产权房?》,载博客,2007年。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1995版,人民出版社,72页。 [3]赵海平:《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立法探讨》,载《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4月。 [4]董学立:《物权法研究——以静态与动态的视角》,2007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赵海平:《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探讨》,载《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4月。 [6]杨文杰:《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制度障碍及其完善》,载《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 [7]陈耀东, 张志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法律反思》,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8]杨文杰:《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制度障碍及其完善》,载《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9月第5期。 [9]颜运秋,王泽辉.国有化:《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之路》,载湘潭报,2005年。 [10]王利明:《物权法论》,2003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调查方式

走访、现场采访、人员介绍、书报刊物、影视资料。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小产权房”问题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小产权房”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过程中出现的独特社会现象,在当前法治精神越来越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小产权房”这一“违法”行为确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小产权房”是房地产业特定发展时期的产物, “小产权房“问题被全社会关注却至今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足见其涉及制度与民生的矛盾及多方利益, 解决难度很大。我国房地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房地产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小产权房”问题折射出一些制度性及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 国内对“小产权房”是否合法化的问题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小产权房绝不能合法化,必须大力整治,现在已经建好的小产权房应回归其本来的用途,土地仍然归集体;同时,发现有新小产权“萌芽”的,要坚决拆除、处罚相关人士。小产权房比相应的商品房价格低很多,如果让其合法化,正规的商品房将如何立足于市场?如果违规建立的房屋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那还有谁会去守法建房?这必然助长房地产市场的不健康发展。小产权房如果让其合法化,那么农村的土地流转将会陷入混乱,耕地被侵占的情况势必会更加严重,而农村的耕地必须得到严格的保护。最后,如果让小产权房这个违规运作的产品合法化,将会在社会上树立一种不良风气,若钻政策空子的人得到的比守法的人多,社会的公平公正之风将会被歪风吹散。另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源于它的非合法化地位,一旦法律将小产权房的地位合法化,这些风险将迎刃而解。 关于如何实现“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国内学界还没有可行性较强的方案,因为其背后拥有很强的制度障碍。关于实现途径,众说纷纭,可行性却较低。从现在的“小产权房”“违法”到实现“小产权房”的合法需要一个漫长的过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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