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小类:
法律
简介:
循环经济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和漫长的发展历程。从清洁生产到循环经济即是客观形势所迫,也是发展理念的提升。尽管从理念到实践需要一个艰巨的过程但刻不容缓,循环经济立法应该是一个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循环经济法治国家。我们所能做的即是在实践中检验这一法律,找出其中不足,进行补充、完善,以期这部法律能更好的为我们所服务。
详细介绍: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即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理念,一种新的经济思想,要在短时期内变成制度层面的东西,绝非易事。一是人们已经习惯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管理方式和由此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及思维方式。一个社会中,传统的东西愈多、落后的东西愈多,新事物的出现和成长就愈困难。二是任何一个新的事物的出现,不仅仅需要制度层面的推动,并且需要文化宣传、教育培训等多方面的配合,否则,目的难以达成。    无论怎么说,对新生事物进行制度层面的推动,毕竟是重要的。纵观国外的情况,大凡发展或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其循环经济立法,一般说来都比较完备。用立法的方法来保障循环经济的实现,已成为各国的普遍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然而对于循环经济的推进,只有这一部总纲性质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还是不够的,要落实这部法律,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最重要的是要使循环经济变成经济生活中被各方参与者视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制订更加详尽的分门别类的法规、规范、标准等等。这是当前迫切的工作。 先进的发达国家有很多教训与经验,他们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属于我国自己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本文撰写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条文的逻辑分析,探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不足,并提出建议,以期达到完善的目的。这样既保证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又保证经济发展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的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基本思路是通过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条的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借鉴国外相关做法,提出修改意见,以达到完善法律的目的。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文通过仔细研读《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条文,同时综合自法律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于本法的意见,找出其中的不足,并通过阅读、比对国外相关循环经济法律条文的内容,汲取其可取之处,综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改善建议。整个过程均为在翻阅了大量文章、进行过反复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的,保证其原创性及科学。同时撰写本文时,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不到一年,相关性文章较少,因此选题上较为新颖、独到。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1.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循环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势必如火如荼。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创新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唯如此才能够协调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中的各项关系、促进我国资源、环境、经济全面协调发展。 2.通过对循环经济基本法律条文分析,找出其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案,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加强循环经济司法与守法提供参考与借鉴,以推动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作品摘要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 ,既涉及社会、经济与环境,又与全社会各行业、各层次密切相关。因而,在推行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中 ,既要统筹纵向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 ,还要考虑横向的产业统筹、负担统筹和保证措施统筹方面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树立科学发展的思想,改变过去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发展观,将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基础,以区域、城乡、经济与社会统筹发展为内涵,以国际国内相统筹为手段,摈弃“资源 —产品—废弃物”(含低水平的回收利用) 的传统资源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模式,实行“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生态性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实现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不断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人与自然关系和谐,推进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的目标。我国人口基数大,发展任务相当重,加之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且资源过度开发、生态过度破坏和环境过度污染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因此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以达到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孙佑海:《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论纲》[J],载自《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2、吕忠梅:《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J],载自《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3、冯之浚:《循环经济的范式研究》[J],载自《中国软科学》,2006年第8期 4、常纪文:《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载自《红旗文稿》,2004年16期 5、高晓露:《德国循环经济立法实践及其启示》,[J],载自《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 6、谢军安,郭双颜:《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载自《当代经济管理》2006年2月第28卷 第1期

调查方式

书报刊物、统计报表、文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由于循环经济首先被经济发达国家所采用,经过长期实践,许多国家已经通过法制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颁布了大量的循环经济法规,日本宣布建立了“循环型社会”,美国、欧盟、法国、韩国、丹麦、荷兰等也纷纷制定循环经济性质的法规。这种状况仍然方兴未艾。 德国是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环保法律很完善,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德国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法律基础。德国是先在个别领域逐渐建立相关立法再制定循环经济法,而后又制定其他法律推进循环经济法的实施。从这些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垃圾处理和再利用是德国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德国通过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度、押金制度、公众参与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等,使得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涉及到生产、消费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循环经济也已成为德国企业和民众心目中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在德国不断加强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下,一些欧洲国家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也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并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之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法规也都相继出台。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对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其立法目标是建立一个资源“循环型社会”。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提出循环经济理念,实现了发展战略和思路的二次突破。1993年,以《公害对策基本法》为基础,以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国际协调为新的理念,制定了《环境基本法》,2000年又通过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目的是使保护环境的工作更加具体化,从生产到废弃的全过程中,提倡和促进物资的有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减少废弃物,减轻环境负荷,在具体实施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即以《环境基本法》和《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为循环经济基本法;以《废弃物处理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为综合法;以《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容器包装物分类收集循环法》、《食品回收法》以及《绿色采购法》等为专项法。 以上国外这些相关内容正是我国现行循环经济促进法所欠缺的,是我国所应体现在这部法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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