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农民工维权NGO的作用与障碍——以“G工作站”和“Y中心”为例
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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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近十年来,NGO非常活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农民工维权的NGO,无论是自身发展,还是学界研究,都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这类NGO在农民工维权过程中担任着问题解决者和案件代理人的角色,通过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文娱活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进行案件代理等方式为农民工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合法的权益。但其运作中仍然存在宣传力度不足、缺乏用人自主权、缺乏再发展资金、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
详细介绍: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就会从心底里产生一个强烈的愿望——希望有一个能够替自己说话的组织,切实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出于这样一种社会需要,一系列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要工作内容的非政府组织(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即NGO)应运而生。 近十年来,NGO非常活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与其他NGO相比,帮助农民工维权的NGO,无论是自身的发展,还是学界的研究,都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由于它关注着当前中国最大的问题——公平、和谐,其生存与发展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展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内容是NGO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介绍了NGO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维权方式。 北京地区存在着一些律师事务所与司法部门联合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等NGO,其中出现最早的是1996年4月成立的北京打工妹之家,它是“农家女百事通”杂志社的一个下设机构,是中国第一个为女性农民工提供帮助的NGO。这些NGO通过接待来访、电话和网络咨询,及开办农民工普法学校等方式对农民工维权进行法律援助,构建了新时期农民工维权平台,完善了维权网络。 类似的农民工维权NGO还有很多,笔者准备将“G工作站”和“Y中心”这两个在北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农民工维权NGO机构作为主要研究样本,对这两个机构进行实地调查,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了解北京地区NGO在农民工维权中的工作现状和运行机制,重点分析其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探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对策建议。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近几年来,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日益严重,“民工荒”也开始困扰经济发达地区。在城乡二元分治的状况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之前,农民工的权利维护就始终是我国当前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要工作内容的非政府组织在这一工作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本文以农民工维权NGO为对象,研究其运行机制、生存情况,及其运作中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建议,希望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由于中国NGO的兴起源于国家集权的“整体性社会”与现代的“公民社会”之间发生的结构性变动,我国的NGO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都不长。与其他NGO相比,帮助农民工维权的NGO,无论是自身的发展,还是学界的研究,都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其生存与发展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选择这一领域进行研究,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利益受到威胁时,就会从心底里希望有一个能够替自己说话的组织,切实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出于这样一种社会需要,NGO应运而生。 本文以两个具体的农民工维权NGO为切入点进行实地研究,通过访谈了解NGO在农民工维权中的现状和运行机制,重点分析NGO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探讨NGO在农民工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对策建议。

作品摘要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就希望有一个能够替自己说话的组织,切实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出于这种社会层面的需要,NGO应运而生。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政治环境的宽松,各种民间组织越来越多。 近十年来,NGO非常活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帮助农民工维权的NGO,无论是自身的发展,还是学界的研究,都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这类NGO在农民工维权的过程中担任着问题解决者和案件代理人的角色。它通过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文娱活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进行案件代理等方式介入农民工的维权过程,为他们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合法的权益。但其运作中仍然存在宣传力度不足、缺乏用人自主权、缺乏再发展资金、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NGO发挥作用的障碍则主要存在于政府对NGO支持力度弱、NGO运作缺乏用人自主权、NGO的人员管理不科学、资金运作及管理存在缺陷等方面。而这些问题则可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加强NGO自身建设、设立筹措资金专项部门等措施逐渐加以解决。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发表于《商业文化》(国家级期刊)2010年11期,总第169期

参考文献

1.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 2.[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野》,贾西津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7月 3.仝志辉等:《农村民间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来自个案的经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10月 4.丁元竹编著:《非政府公共部门与公共服务》。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 5.朱小泳:“从利益群体的视角看我国NGO 发展现状”,载于《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12月,51-52页 6.邓莉雅、王金红:“中国NGO生存与发展的制约因素——以广东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为例”,载于《社会学研究》2004年2期,89-97页

调查方式

问卷调查、访谈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NGO,是英文Non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指的是那些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志愿性的社会组织 NGO的产生及发展是有其自身原因的。根据上海商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李红艳的总结,可以从市场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契约失灵理论、志愿失灵理论、公民社会理论、现代治理理论等六个方面出发探讨NGO的产生和发展——正是因为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存在失调,也因为仅靠政府的力量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满足全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允许各类非政府组织介入和参与社会生活、通过民间的力量规范社会秩序成为当今各国的共同选择。同时,公民社会理论和现代治理理论为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舆论支持,而《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则为NGO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近年来在国内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或价值取向,重新探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中国的非政府组织(NGO) 自然也成为关注的焦点。在研究公民社会问题的学者看来,NGO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它们的兴起和活跃正是公民社会主体性力量的彰显。 目前国内对劳工NGO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等学科范畴内。西南政法大学的徐昕教授在其《为权利而自杀——转型中国农民工的“以死抗争”》 一文中把农民工维权救济途径划为三类,即私力维权救济途径,社会维权救济途径,以及公力维权救济途径。华南师范大学王金红、邓莉雅在《中国NGO生存与发展的制约因素——以广东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为例》 一文中通过个案分析,透视中国现行的制度因素与资源因素对体制外新型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所造成的制约。该文认为制度环境决定了NGO可能的生存空间,而社会资源则是NGO的生命之源。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孙春苗在《论农民工民间维权NGO在社会转型期的发展空间》 一文中提出,农民工维权NGO在社会转型期适应了社会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公共领域的放宽则为其提供了相应资源,而这类组织基本上能够有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突破现行制度约束进行制度创新,实现组织的目标和宗旨,限制其发展的最大约束来自法律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民间合法性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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