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调查对象,深入研究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的出现的特点,借此给予劳动仲裁制度相应的反思和改良的建议。
摘要:2010年党中央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使用“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并要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在2010、2011年两会上,新生代农民工是代表们热门的议题,而全国总工会分别于2010年与2011年以报告的形式给予新生代农民工更多的关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以及建立法治国家的时代发展要求,我们通过对福州市五城区的调查,在劳动仲裁体制下,透视出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面临的一些问题,如新生代农民工适用法律不到位、举证困难等,各种因素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而相关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的不作为,更加重了这种弱势。因此,积极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构建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维权组织建设,构建社会支持网络,成为解决问题的关健所在。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劳动仲裁制度 合法权益 保障
1. 调查研究的背景、目的、对象与方法
1.1调研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二年,我国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些成就与广大劳动者的勤奋努力是分不开的,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日渐上升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政策规章制度相继出台,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特别将恶意欠薪列入罪名,在立法层面上不断地加强劳动者的保障力度。在行政司法方面,政府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下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的前置机构,从事实上确立了劳动纠纷三审终审制,并于2008年1月1日取消劳动仲裁诉讼费用,为劳动者保障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等多种因素的综合性作用下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新的时期,由三次“民工潮” 催生出来的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了当代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主体。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是传统农民工问题在新阶段的体现、延续和发展,他们具有新时期的新特点,虽然国家不断加强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而他们在相对于用人单位具有不平等性、非匀质性{如经济实力的差别,智力水平的差异以及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在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的各项制度存在滞后性和缺位性的情况下,在自己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相比于老一代的农民工以及城市雇工,新生代农民工在现有的劳动仲裁体制下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方面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时代特点。
1.2调研目的与意义
1.2.1 调研目的
新生代农民工这一有别于第一代农民工的特殊群体,由于自身的特点,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争议调解法》等新法的颁布和伴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下,在纠纷特点、劳动诉求等方面呈现出一系列的新特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在解决劳动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依然存在不到位的特点。为此,我们试图通过实践调研,基于福州五城区,通过收集劳动仲裁案例、裁决等相关资料以及走访不同群体、分发问卷调查,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并根据每一个案情的特点和个案间的普遍联系,深入挖掘在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纠纷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明确新生代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纠纷集中的领域与仲裁中碰到的阻碍和出现的原因。并根据原因,提出建议,有利于我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更加落实到位,有利于国家决策的合理性、规范性,从而为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更以“推己及人”使广大的劳动者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1.2.2 调研意义
我们通过分析,根据原因在法学与社会学理论角度下,结合法学社会学专业的特性和应具备的人文关怀的精神,通过此次调研中发现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仲裁中的原因,以点带面,从而在法理上更加深入的分析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为国家和政府提供一个合理的建议,为国家和政府从立法、司法和执法角度制定综合可具体实施的有效政策做出积极的努力,进一步改善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缓和社会矛盾,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
1.3调研对象
调研对象指接受调研的社会现象的总体。调查对象由性质相同或者相关的各个调查个体和单位组成。
在本次的福州市五城区的社会调查中,由于课题要求,我们的调查面相对较为广泛,主要是涉及劳动纠纷以及解决的相关主题,具体来说可分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老一代农民工群体、城市户籍务工人员、普通群众、政府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以及管理人员等。
1.4调研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定量的问卷调查研究和半结构访谈研究为主,结合有关部门的走访和相关的文献研究方式。
调查的时间:2010年8月5日一2011年1月25日。
定量研究中问卷调查主要是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方面,由于人力、时间、财力的限制,我们针对福州市农民工集中地的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总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928份,回收率92.8%,其中有效问卷874份,效率94.2%;
访谈法是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面对面进行语言沟通、交流的一种研究工作方式。当访谈的框架是受控制的时候,在访谈的过程中融入参与式的方法,则会使访谈具有更多的对话式的、非正规的,访谈者和被访谈者就某一主题进行轻松交谈的特点,这就是半结构访谈。在本次的社会调研中,共对36名受访对象进行深度访谈。包括23名的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来自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其中制造业的6人,建筑业的3人,服务业的11人,其他行业3人),8名的老一代农民工(主要是来自建筑、城市环卫等行业的),还有5名的城市籍务工人员。通过与他们的沟通交流,并对其反映的相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使得我们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新特点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走访法是指调查者基于调查课题,在初步了解课题内容的前提下,带着研究问题走进相关单位,以期获得实践论证材料的一种科学的调研方式。在我们此次的社会调查当中,结合我们调研课题和我们法学专业的客观要求,我们走访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在相关机关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的涉案数量、案件诉求、主要涉案领域、相关保护措施等方面获得了实践中的第一手资料,为进一步的法理上的研究分析起了基础指导性作用。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所要研究的相关课题内容或者研究目的,通过查阅相关专业文献资料,以期借鉴有关的学术分析,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课题的一种方法。根据我们的调研课题,我们查阅了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中国青年研究网、《现代法学》等相关文献信息资料,通过摘抄、借鉴、分析、筛选等步骤,使我们对课题研究有更深层次的把握。
2.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和特点
2.1 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
“新生代农民工”概念在党中央2010年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流动人口。与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指20世纪80年代外出的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在社会阅历上有着显著差别;同时区别于第二代农村流动人口(第二代农民工指第一代农民工的子女),因为他们不是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在外出过程出生和长大起来的,而是介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之间过渡性的农村流动人口。他们以“两高一强一低”为主要特征: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权力意思强、工作耐受力低。
2.2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
根据我们基于福州市五城区的调查数据分析以及综合各学术界的观点,新生代农民工有以下具体特征:
1.文化程度: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高于其父辈,我们的问卷调查表明,高中文化程度的劳动者是目前福州劳动力市场的求职主体,占全部求职者的44. 5 %,其中55. 3 % 的求职者是技校、职高、中专文化程度;大专文化程度的求职者比重为2 0 % ;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求职者比重为7. 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求职比重为2 8 % ;
2.生活方式:新生代农民工对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较大。外出生活的追求,从忽略向期盼情感、精神生活需求得到更好地满足转变,在社会交往方式、待人接物水准以及价值观等生活方式方面表现出更多维的选择。相对于老一辈农民工,他们生活方式更加地“潮”,对新事物尤其是对网络知识的接纳度较高。
3.务工目的: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基本上不是基于生存需求,而是为了寻求全新的生活方式和更好的发展契机, 外出务工动机从“改善生活”向“追求梦想”转变。新生代农民工有着比老一辈农民工更高的职业技能和劳动素养,因此他们大多希望有一技之长以谋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4.就业取向及职业声望: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行业分布呈现出 “两升一降”特征:在制造业、服务业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在建筑业中呈下降的趋势。相对于老一辈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显露出偏向于劳动环境和就业条件更好的行业
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在择业时,不仅仅关注薪金水平,工作岗位等因素,他们更加注重职业的权利、发展前景、晋升机会、工作条件等社会地位资源情况以及“对人的尊重”问题,更多的希望得到社会认可。
5.城市认同感: 新生代农民工的思维方式以城市为主轴,对农村十分陌生,与大多数城镇儿童相似,他们在务工前都接受过教育,与父辈思想所固有的保守和僵化相比,他们表现得尤为开化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希望在城里买房定居,能像城里人一样生活。他们的“城市梦”也比其的父辈更执著。同时,新生代农民工是更需要市民化也是更容易市民化的群体,他们更加渴望城市的文明,意识和行为已接近于城市人。
6.权利意识:新生代农民工由文化程度比父辈高,对新事物如网络等有较多接触,在政府普法宣传的前提下,他们的平等观念较强,要求与城镇人口享有共同的待遇和机遇,对于用人单位在心理上没有隶属地位,对自身享有的权利有到位的认识,权利意识较强,对劳动权益的诉求,也从单纯要求实现基本劳动权益向追求体面劳动和发展机会转变。
3.新生代农民工劳动纠纷的新特点
在福州市五城区,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出现和他们身上具有新的时代特点,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为充分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必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特别是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纠纷。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原有的经济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也直接影响了关于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态势和发展。
3.1 涉及新生代农民工的案件地域行业分布相对集中
涉及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和行业特征。从地域看: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根据福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示的数据调查报告,福州市绝大多数的劳动仲裁类案件多数集中在在经济发达、新生代农民工等外来人口多的台江、晋安、仓山等地区。
从案件涉及的行业看: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加工建筑、制造、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中,涉及加工制造业的占29.7%,涉及服务业的占41%,涉及建筑业的占17.7%,三行业劳动争议案件占了这类案件的88.4%.
以上数据说明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有着相对集中就业领域和就业地域,同时区别于传统的农民工,在更加能够融入城市的服务业和制造业中就业较多,而较为劳累建筑业较少,反映出新生代农民工有着强烈融入现代城市的愿望,从而选择其就业取向,同时反映出这个群体工作耐受力低的特点。
3.2新生代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从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统计来看,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9年受理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560件,2009年上升到1605件,年平均增长近28%.近年来,随着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社会关注度的提升,更多年轻的农民工对自己的权益诉求不断地加强。涉诉劳动者的构成出现显著变化,涉及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大。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近年来受理此类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从2004年的37%到2009年的68%。
以上反应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加强.
3.3新生代农民工劳动纠纷诉求多样化
根据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统计,在新生代农民工的诉讼中,虽然劳动报酬争议仍占这类案件的绝大多数,但报酬争议的形式已经由简单的克扣、拖欠工资争议,扩大到工资总额争议、加班工资争议、最低工资争议、工资变更争议以及富余、提成款争议、待岗人员生活费争议等形式。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也占一定的比例,包括除名、岗位调整、降职等,同时,新生代农民工更加关注的休假、培训、工作环境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等各种类型也在劳动争议诉求中呈现上升的趋势。
以上说明新生代农民工权益诉求类型多样化.
3.4新生代农民工普遍胜率不高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提起诉讼的比例不断增大,劳动者的胜诉率远高于用人单位,但新生代农民工的胜诉率却不高。据福建高院调查,劳动者一方提起诉讼的比例以年均38.6%的幅度增长。其中1999年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占38.3%;2002年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占45.8%;2005年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占73.6%.在福州市中院调查的137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案件为471件,占34.2%,双方部分胜诉案件为631件,占45.9%,两者占到80.1%.据福州中院的统计,2001年至2005年,劳动者完全胜诉的案件为13980件,占40.2%;双方部分胜诉案件占31.4%,两者占到71.6%.但是,根据劳动者胜诉的构成来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知识分子占有很大的比例,新生代农民工所占比例则越来越少,根据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计,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胜诉比率在2007到2009年仅为36%、41%、24%。
3.5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争议集中领域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有较强的权益意识跟更加多样化的权益去求,引发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由老一辈农民工单纯工资向多样化发展。根据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统计,新生代农民工多以工资问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问题提起仲裁,约占整个案件比例的79%。
3.5.1 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工资是作为很多费用的衡量标准,比如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工资更是作为劳动者劳动的回报以确保劳动者生存的根本。而工资可以分为普通工资和加班工资,新生代农民工由于较为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这些行业普遍均有加班现象,而加班工资权益,新生代农民工却很难得以实现。同时,用人单位还经常出现克扣工资的现象,欠薪、托薪等现象严重,并且新生代农民工对工资方面有着比老一辈农民工更高的要求。因此,新生代农民工以工资问题提出劳动仲裁的比例最高,高达32%。
3.5.2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分为事实劳动关系和法定劳动关系,法定劳动关系指的是拥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确认的凭证,也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关键。
新生代农民工经常遭遇用人单位的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尤其是没有法律保障的事实劳动关系,这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更是肆无忌惮。而拥有劳动合同的法定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一样可以游走于法律规定的边缘。加之国际金融危机,在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的制造业、出口加工业、服务业出现大批裁员,使得解除劳动关系便成为了新生代农民工提出劳动仲裁的重要原因。同时,在新生代农民工权利意识加强的情况下,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纠纷也逐渐上升。约占总比例的23%
3.5.3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而社会保险在更是融入现代城市的一种标志,受到新生代农民工的更大的关注。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地方规章等相关规定,我国涉及到劳动者切身权益的社会保险有:医疗保险(规定为占工资比例的26%,劳动者出资8%,单位出资18%)、养老保险(规定为占工资比例的18%,劳动者出资6%,单位出资12%)、失业保险(规定为占工资比例的3%,劳动者出资1%,单位出资2%)生育保险(规定为占工资比例的1%,全部为单位出资,主要涉及女性用工)
虽然国家为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了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依然面临用人单位不交或者缺交社会保险的问题,用人单位都尽可能钻法律空子以减少用工成本。在遭遇社会保险缺失的情况下,与老一辈农民工的沉默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更多表现为对权益的争取。因此,以社会保险问题提起劳动仲裁的比率为12%。
3.5.4 其他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诉求相对于老一辈农民工多样化,他们更多时候将自己作为城市的一份子,渴望融入到城市文化和生活之中,权力意识尤其是平等观念强烈,对物质享受和精神需求的要求程度较高,要求享受各种城市人口应该享受到的工权待遇,因此他们还有以年休假、公休假、工伤赔偿、工作环境、岗位调整、劳动培训等原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这些案件占有比例大概为30%。
4.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纠纷仲裁中面临的问题和原因
4.1 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问题
根据来自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资料收集的相关资料,并且根据问卷调查综合数据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仲裁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4.1.1 新生代农民工在仲裁中地位不平等 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往往用人单位是处于优势地位,新生代农民工一方受到了不平等待遇。
4.1.2 新生代农民工面临仲裁时期过长 由于劳动仲裁属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过多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造成诉讼时期过长,仲裁效率不高。且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从事劳动强度大的行业,迫于生计他们很难有多余时间用于诉讼,这使得很多抗压能力弱的新生代农民工无法承受。
4.1.3 新生代农民工仲裁代价过高 虽然在2008年取消了仲裁费用,使得劳动仲裁完全免费,这当然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来说是一大进步.但是,相对于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仲裁后保障依然不足,很多新生代农民工有着强烈的城市认同感,渴望留在城市,职业期望度高,要求一份稳定的工作。他们在用人单位损害其权益的时候不敢真正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担心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多数新生代农民工选择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提出诉讼请求。
4.1.4 对新生代农民工缺乏身份认同 新生代农民工相对于老一辈农民工,社会认同度不同,老一辈农民工集中就业在建筑业中,而新生代农民工则集中在服务业中,社会不认同他们属于弱势的农民工群体。
4.1.5新生代农民工面临举证困难 新生代农民工相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着举证困难的境地。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讲,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前提下,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取证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比如就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来说,工资的出资情况被用人单位掌握,新生代农民工想要拿到工资条,需要到银行等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十分不便。
4.1.6 新生代农民工适用法律不到位 新生代农民工在提请劳动仲裁后,在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过程中,经常出现适用法律不到位或者适用法律程序不当使得自身权益得不到主张的情形。如很多新生代农民工在知道自己合法劳动权益被侵害,但是找不到主张自己权益的法律依据,或者因为对法律程序认知不清导致败诉.
4.2 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纠纷仲裁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4.2.1 新生代农民工弱势地位
1 隶属关系的存在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双方的实力差别导致了最终的诉讼地位是不平等的。
2 信息的不对称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
3 法律知识严重欠缺
当前,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权利意识较强、权益诉求比老一代农民工更加多样。但是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认知易产生错误的观点。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7年6 月25 日发布的“中国新生代农民工发展状况及代际对比”研究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整体比较淡薄,仅有16.7%的青年农民工真正了解劳动法,大多数青年农民工只是对劳动法了解一点,而15.3%的人则一无所知。相当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即便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仍然不去了解或者说无从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新生代农民工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客观上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
4 劳动合同不规范
根据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全国总工会的调查以及我们的问题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75%,低于城镇职工(88.5%)13.5个百分点。在签订了合同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有68.2%的人的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月工资数额,37.9%的合同仅限于约定底薪数额,23.5%的合同仅仅约定了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合同一式两份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各持一份,但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有16.8%的并未持有正式的合同文本,存在用人单位扣押合同文本的情况。
用人单位以其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签订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或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缺乏有效的证明要件与保护要件,为与用人单位一旦发生争议时认定劳动关系、维护合法权益埋下隐患。
4.2.2 国家和政府的不足
1、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
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尚未形种类齐全、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和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这就要求新生代农民工只能是在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之后,所发生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而受《劳动法》调整,这造成了很大的缺漏。如果新生代农民工是受没有用人资质的单位的雇佣,既然从事的是跟合法劳动关系中没有任何差别的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却会被以“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由于现行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很多类似的问题成了一个边界模糊的问题。
相关制度不完善 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可主动介入用人单位不法行为的劳动监察,立法者建立该制度初衷在于构建多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方式,但是劳动监察虽然与劳动仲裁制度有着本质区别,相关职能依然存在众多重叠,在实践中造成很多劳动争议在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形成了马拉松式的推诿、“踢皮球”。使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无所适从,这无形中扩大了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成本,耗费大量时间。
2、政府偏向性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体制上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保障部管理下的一个职能部门,并非完全的司法机构,带有浓厚的行政味道。政府权力对于劳动争议有着强烈的干预,而政府权利在干预中,权利寻租和政府偏向性有利于用人单位一方,不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如在2008年末金融危机爆发后,虽然在法律上有强制性规定,福州市政府依然以文件形式要求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的时候,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而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以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制造业跟服务业出现劳动纠纷的数量最多,这便是明目张胆地干预司法,保护用人单位,从而损害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保护是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在现行的劳动仲裁的体制下,新生代农民工的司法救济主要面临这几个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
二、举证责任困难。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举证责任原则,虽然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往往还是面临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的境况。
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在劳动争议中仅包括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因工伤请求赔偿。在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诉求日趋多样化的前提下,而用人单位拥有着整体优势,新生代农民工在面对强势地位的时候仲裁机构往往不能较好的提供法律援助,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4.2.3 社会的缺憾
1、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
首先,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人数比例偏低。根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新生代农民工的入会率为44.6%,低于传统农民工11.4个百分点;37.7%的人表示“不知道工会主席办公的具体地点”,比传统农民工相应数字高出11.6个百分点。30.7%的新生代农民工不知道所在企业的工会主席是谁,比传统农民工的相应比例高出9.2个百分点。
其次,工会领导人员多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甚至于董事会成员,很难真正代表着广大底层人员和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工会往往依附于企业而存在,企业利益和工会是捆绑在一起的,很难真正得具有独立的地位,也无法真正替会员主张权利。
再次,工会在现阶段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多沦为一些举办文体活动的组织,并不能够担当起为会员主张权利的任务,工会的基本职能没办法有效发挥。
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新生代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2、 缺乏有效地维权社会团体
除了缺位的工会外,还缺乏相应的维权的社会团体,因为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对社会团体的定位不清,而在大政府本位的引导下,社会团体的发展受到各种方面的限制。社会团体不够发达,尤其是有关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社会团体不够发达,如就福州市而言,注册在案的有关农民工的维权机构仅仅只有四川产业工人协会。就是此类社会团体的缺失,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仲裁下,缺乏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和用人单位经济实力有效的第三方力量,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的实际诉讼地位处于劣势。也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仲裁下,权利主张难以实现的重要社会原因之一。
3、媒体监督不到位
新闻媒体原来对新生代农民工缺乏关注,在社会上引不起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即使现在在中央一号文件的背景下开始对其有了广泛的关注,但是往往关注于个案,多为新闻爆料点,很难真正地体新生代农民工主张权利。
同时,新闻媒体作为重要的政府权利监督工具,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权力制约并不到位,导致了某些行政司法人员名目张当地不正当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从而损害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3 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例
【案例一】
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权利得不到主张
某宾馆将大堂改为客房后,因需安装防护窗和铝合金雨褡,遂聘请某施工公司安装。施工队员刘某(23岁)在施工中不慎从高处跌落,右手被地上的碎玻璃扎伤,经两次手术缝合后,五指仍不能伸屈自如。现刘某要求某宾馆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5千余元。劳动仲裁委员认为,某宾馆与刘某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事实。该宾馆与施工公司为承揽合同关系,施工公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应自己承担人身伤害意外风险,某宾馆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的规定,与刘某有劳动关系的某施工公司应为刘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刘某由于没有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故刘某的权益无法得到主张。
【案例二】
证据不足权利得不到主张
某公司以李某(25岁)当班期间擅自离开运行生产岗位,到其它运行生产岗位睡觉,被公司当班干部当场查实,经过多次说服教育,并且李某对自己的严重违纪行为没有正确认识和悔过为由,按照程序,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制度规定对申诉人某男严重违纪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办理了相关退工手续。李某不服,因此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李某在事实和理由中诉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不清,公司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制度规定未公告,并且未告知李某。并有工友书面进行举证。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上述法律事实,在对案情调查质证以后认定,李某的证据不足不充分,根据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于签发了仲裁裁决书,对李某提出的二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某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主张。
【案例三】
工资无法认定
唐某(22岁)通过朋友介绍进的某公司,签订试用协定,只是当时口头答应支付唐某固定工资,应聘的理由是实习生。唐某向公司要过几次工资,领导总是推拖,不说不给,但是总是说工作忙总向后拖。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不合格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唐某以此为由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实习工资,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无法认定某公司是否支付给唐某工资,对唐某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唐某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主张。
5. 如何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仲裁中的合法劳动权益
5.1 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
现行《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对原则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
1.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 加快《劳动法》相关配套法律的建设,加快修订《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强化新生代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尤其是应当规范劳动合同,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抓紧指定有关劳动的法规和行政规章,补充劳动法律体系,以规章的方式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以及以他们为代表的劳动者地个体关怀。
2.建立双从保障制度 我国应当在恶意欠薪入罪的基础上,制定《工资支付条例》,试图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在企业欠薪后直接从欠薪保障基金中划拨款项支付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构成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双向保护。
3.完善相关制度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减少法律适用漏洞和误区,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制度,更加明确划分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相关职能,减少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相关职能重叠,使得双方互相协调、互相督促,并且从制度上禁止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劳动纠纷过程中互相推诿、“踢皮球”现象,从而减少诉讼成本,更好地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5.2 行政监督——制约行政权力干预
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在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仲裁过程中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新生代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须把行政体自身的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劳动仲裁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减少行政干预性,保持劳动仲裁制度的独立运用,避免权利寻租和政府偏向性,保证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及时保障.
5.3 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
5.3.1 远景目标——司法制度上的创新
在制度上进行创新,改革不合理的方式,确立公平统一高效的司法制度,是我国劳动争议立法的远期目标。
1.建立独立的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
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的做法,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的类似于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的劳动法院,或者改变现有法院的劳动争议归于民一庭的归属在法院内部建立类似林业庭的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律关系有其显著的特殊性,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是雇佣与被雇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用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并不恰当。建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有利于提高处理案件的专门化程度,减少行政权力的干预性。
2.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与行政、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
(1)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现阶段法律有用人单位有相应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因果关系等方面,这是远远的,应当在损害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因果关系、免责责任等方面依据劳动争议案件不同情况加重在各项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这对于司法程序制度是个极大的突破。
(2)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 可以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减少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积压,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解决新生的农民工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时间过长的问题。
在取消仲裁费用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新生代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切实、快捷、经济、方便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
5.3.2 现阶段任务——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
制度上的创新必然要经历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因此,目前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改良,使其更好地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以适应未来新的制度的建立,减少因制度建立从而带来的不适应问题等不良后果,是现阶段应该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1. 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现阶段我国在劳动仲裁中的法律援助仅仅针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因工伤请求赔偿的相关劳动争议,并且劳动者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要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困难标准。而其他类型的劳动纠纷案件新生代农民工都无法获得法律援助,跟不上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诉求日趋多样化的需求。
同时,现有的法律援助并无规定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义务,面对新生代农民工法律知识匮乏、法律适用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将相应补充法律咨询制度进法律援助中,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免费向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适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依据事实给予解答。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遇到合法劳动权益受侵犯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合理地适用法律武器。
2. 构建真正意义上的 “三方原则”
劳动仲裁组织现行的劳动仲裁虽然也坚持 “三方原则”,但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三方参与机制,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只是挂牌成员,劳动争议仲裁其实是由政府一方独裁。而在真正的“三方机制”中,政府只是一个协调者,是平等对话者,与其他两方地位平等,不应担任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因此,要真正体现“三方机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完全摆脱行政部门对其的束缚,具体做法是: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之外,解决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以及办公场所等问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拔途径和仲裁员的聘任应当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为独立法人,不应挂靠于劳动部门。还应指出的是,“三方原则” 不应仅仅停留在仲裁委员会的层面,还应将 “三方原则”贯彻到劳动争议处理的常设机构,贯彻到每一个仲裁庭里,贯彻到案件处理中,这样,“三方原则”才具有实际意义。
3. 提高仲裁员整体素质
建立仲裁员名册制度仲裁员的选拔和任命关系到仲裁队伍整体素质和纯洁度,因此,应当明确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将优秀人才充实到仲裁员队伍中。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员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未对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设置严格的条件。因此,务必要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的任职条件。具体来说,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是:第一,仲裁员应具有劳动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从具有相当劳动法知识的专家、学者和律师中选拔;第二,仲裁员应该由品质作风正派、优秀的人担任。同时,对于已经进入仲裁员队伍的仲裁员,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建立仲裁员名册,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这是劳动仲裁发展的需要。入围该名册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择或者仲裁委员会指派而成为仲裁庭成员。争议当事人有权选择其所依赖的仲裁员,达到追求公正、经济仲裁的基本价值目标。
4. 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 ,制定办案规则
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的一名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推荐的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该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推举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从仲裁员名册中选举。仲裁庭办案规则由劳动部门制定,以对仲裁程序作出规定,保证政府、工会、雇主组织代表能够依照程序规定公正地裁决案件。
5. 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
现代仲裁制度之所以存在并继续发展,是与司法的监督和司法的协助分不开的,为此,对仲裁实施监督,特别是法院对仲裁予以适当的干预,是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惯例。各国仲裁法律对仲裁监督事项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仲裁员的自身监督;第二,对促使措施的支持与监督;第三,对仲裁裁决的支持与监督。我国《仲裁法》已初步建立了仲裁监督体系,即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但是,遗憾的是《仲裁法》并不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具体如下:
(1)内部监督 增强办案的透明度,完善劳动仲裁的内部监督机构。建立健全仲裁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案件评查制度, 不定期或定期开展劳动争议案件抽查工作和处理评查,注重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和社会的反应。全面实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与监督相分离制度等。
(2)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应是监督机制中的关键力量,法院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上还应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值得同时注意,司法监督的范围仅限于程序,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审理,即由人民法院针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出现的违法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督,不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受到法院的认可。这从另一个侧面维护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业务领域的信誉和权威,以免仲裁裁决常常被推翻而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
(3)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劳动议仲裁委员会应实行行业自律,加入中国仲裁协会,由中国仲裁协会对各劳动争议仲裁员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行业监督和职业道德教育和约束。同时,劳动争议处理的结果也应接受全社会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5.4 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
在劳动仲裁下保护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权益,必须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治组织和博弈能力。
5.4.1工会保护
由于工会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合法组织机构,而工会在现阶段中国社会的作用还不能够完全凸显,可以修订现行《工会法》,完善工会组织,加强工会的独立地位,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入会。创新新生代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适应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变化快、流动性分散性大的特点,通过源头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劳务市场入会、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等一系列措施。加强新生代农民工会籍管理,推广新生代农民工“一次入会、持证接转、进出登记、全国通用”的会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全国农民工流动会员和会员信息化管理管理制度,保证新生代农民工会员流动不流失。
5.4.2农民工协会
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从而实现新生代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及其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实体。农民工协会可以由用人单位在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中按比例上交一部分经费或者当地政府拨款,建立一个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的民间组织,专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新生代农民工被侵权事件的咨询和调解。
5.5 社会关注——加强社会关怀
加强社会关怀,给予新生代农民工更多的关注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各项素质,是作为劳动仲裁制度的补充,使劳动仲裁制度更能起到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的作用。
5.5.1 新闻媒体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监督宣传作用,发挥好新闻媒体作为政府权力制约的有效作用,使得社会更加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日,网络成为了人们不可或缺的交流沟通传播的工具,新生代农民工作为80后、90后的青年,容易接收新生事物,对网络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应当有效利用网络平台,增强信息开放程度,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仲裁中信息不对等的问题,还可以帮助新生代农民工网上维权,以作为劳动仲裁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5.5.2加强培训
加强培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素质是维护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根本。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培训,要从就业技术培训、科学文化和普法教育等方面进行。
1. 加强普法教育
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仲裁中法律意识淡薄,法律适用不到位等问题,政府、社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技能培训班、基础教育、社区宣传,法制宣讲团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教育,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现代观念、文明准则、法制观念和城市意识,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候懂得合理地应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同时,为了改变新生代农民工对法律不关注的问题,可在宣传时采取有奖竞答、辩论赛、表演等新生代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激励方式,促进他们关注法律。
2. 加强就业技能培训
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是减少农民工自身弱势地位的有力体现,有利于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制度下的维权,各级政府应根据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本着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
针对现有培训力不足的情况,可试图建立由政府、企业出资,专业培训机构承办方式,以听课证的方式作为工作奖励额外给予新生代农民工,激励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培训,以市场化运作达到公益性效果,达到社会效率与经济效益并存的效果。
6. 总结
本次调研组,由官映然同学担任组长,负责项目整体规划和实施以及整体调研活动的协调,而调研报告由全体成员共同完成。
在此次调研中,出现不少问题,如采访新生代农民工的时候某些新生代农民工不敢伸张,做问卷调查的时候很多人不愿意填写,对于反映数据的整理手段不够科学浪费不少时间等等,我们今后将会吸取经验教训,多多学习。
本次研究形成的最终成果以点带面深入探究劳动者中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合法权益保障上存在的问题和不公平现象,从劳动法和社会学角度出发,为国家立法,政府执法,司法机关司法实践上提供一个合理的建议,这有利于我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更加落实到位,有利于国家决策的合理性、规范性。对于劳动者中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树立也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这符合时代性和现实性,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公平、合理等重要的法律精神。有利于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目标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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