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我国船员医疗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小类:
社会
简介:
本调研报告是在我国正在着手制定《船员法》,进一步完善船员社会保障的大前提下完成的,对船员医疗保障现状进行了详实的资料采集与分析。该报告明确研究对象,科学使用调查方法,合理设计问卷,详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为船员医疗保障政策的制定提供了较丰富的资料。对于该领域的深入探讨有利于保障船员健康的合法权益,促进船员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
详细介绍: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下,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其中针对船员社会保障的研究更是一项空白。船员是整个航运业的核心,其重要性至今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船员法》筹划多年仍未出台,政府部门的相关制度缺乏详尽规定,船员工会的作用还有着极大地发展空间。在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下,高级船员的流失率和淘汰率居高不下,以致航运界事业发展受到阻碍。 医疗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对其各方面的研究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国内关于医疗保障问题的研究从未止步,大部分专家学者致力于完善城镇农村医保制度,忽略了船员等群体的特殊性。船员医疗保障中医保教育不被重视,体制不健全,保险不完善等现象不禁引发我们深思,船员的医疗保障路在何方。 此次以高级船员作为主要调查对象,辅之以准船员进行补充,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方法(如现场采访、问卷、查找资料等)研究船员医疗保障现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找出原因、寻求解决方案。希望能以小见大,让船员得到更多的关注,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为航运界快速稳定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航运业掌控着国家经济命脉,而船员是航运业的核心。通过对船员医疗环境,自身权益保障,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调查,明晰船员医疗保障的不足及改革的落脚之处。 作品以在职高级船员为主要调查对象,辅以航运类在校学员做为补充。经过调查,将问题概括为船员教育、医疗体制、医疗保险、船员工会四方面,将影响因素分为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船务公司、船员个体四部分区别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探讨完善船员医疗保障的合理路径。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调查样本覆盖不同规模的船务公司,数据来源为大量的调查问卷和访谈记录,辅以国内外文献资料。运用国际通行的因素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科学的处理数据,使用先进的数学方法定量研究和定性分析。 作品以培养高级船员的时间为线索,以船员社会保障的完善过程为背景依托,首次着眼于教育,意在探究诱发问题的根本原因,并率先发掘船员工会的潜在价值,开展系统的经验研究和理论探索,保证了解决方案的可靠性和可行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自从船舶承担起国际运输的重责后,船员的社会保障历来为各国所重视。在相关法例相继出台以及国内热烈讨论加入《鹿特丹规则》的特殊时刻,研究船员医疗保障体制具有战略价值和现实意义。作品深入研究了船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填补了国内空白。其中对船员工会的研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参考价值。作品以教育为切入点,从意识形态上改革船员医保现状,将成为我国保障体制完善的全新思路。

作品摘要

船员是整个航运业的核心,其重要性至今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在我国关于船员社会保障的研究是一项空白,其中医疗保障的相关规定忽略了船员的特殊性。船员医保教育不被重视,体制不健全,保险不完善等现象不禁引发我们深思:船员的医疗保障路在何方? 此次调查以高级船员作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方法,研究船员医疗保障现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希望能以小见大,让船员得到更多的关注,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为航运界快速稳定的发展作出贡献。 本文1、2章简单介绍了研究背景及相关概念。第3章具体阐述此次调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第4章对调查结果进行科学分析。第5章提出建议措施和改进方案。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拟投《世界海运》

参考文献

王秀芬译.日本船员法[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李波.国家在船员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和地位[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4). 张丽.船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09(5). 李道科.论船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8,(09).

调查方式

对于调查数据的来源,本组采取了问卷调查、走访、现场采访、查阅文献等方式,综合考虑各项资料,排除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亲临体验后,整理数据,查找相关资料,并配合统计报表等辅助材料直观地呈现出数据结果。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船员医疗保障问题,在国际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性。由此,可以提醒我国航海界对于船员医疗保障采取完善措施,以确保船员社会保障得以落实。 日本对于船员的医疗保障,在《日本船员法》中做了特殊规定,同时制定了《船员健康保险法》等单法来配合船员的社会保障得以实施。如《船员法》第8章就船员的食品、卫生及安全作出了规定;第10章“损害赔偿”对船员的医疗津贴、伤病津贴、残疾津贴、下落不明津贴、遗嘱津贴、灾害陪葬祭费用等进行了规定。日本社会保障立法相对完善,船员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值得我国在立法中借鉴。 菲律宾海外劳工保障主要由海外劳工福利管理局(OWWA)负责。其基本职能涉及了为海外劳工提供社会和福利服务,包括保险、社会服务帮助、法律协助、文化服务、汇款服务等等。此外,政府设立专门为海外劳工和家属服务的医院,在体检和医疗方面提供优惠等。 英国作为航海大国中的“福利大国”,在《海商法》第七版第11章中的“伤害责任”对海员的特殊利益进行了补充保障。同时,在《1974年工作健康、安全法》规定雇主有义务确保雇员健康、安全等工作福利。该法适用于包括船员在内的所有工作于英国的人员。 北欧各国对于船员社会保障的立法,以芬兰为代表。芬兰在对船员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制度在《芬兰船员法》(1978年)、《芬兰船员工资保障金法》(2000年)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在船员社会保障方面的薄弱显而易见,与以上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相继出台,虽然强化了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为我国船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弥补了《船员法》筹建期间的空白。但是,我国船员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也直接导致了船员医疗保障存在着巨大缺陷。因此,进行船员医疗保障问题的研究,将对完善我国船员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船员法》的制定出台提供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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