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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负何种义务--兼论对《海商法》第253条之完善
小类:
法律
简介:
海上保险法作为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分支,是航运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制度之一。其中代位求偿权作为海上保险法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又是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方责任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有效机制。而理论和实务界对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所负义务之性质争议不断,对其内涵的界定也模糊不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我国《海商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存在疏漏和不足,需要在未来的修订中予以完善。
详细介绍:
本作品选材于海上保险实践,围绕被保险人对海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负何种义务这个问题展开阐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的转移给保险人 。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之前和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当怎样配合保险人更好地实现该权利?对此,作者以此问题为切入点,结合英美法中的大量判例和权威学说具体阐述被保险人所负义务之性质和内容,并且联系我国海事司法实践深入分析我国法律运作的效果,期望对我国海上保险法制度之完善能提供有益之启示。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所负的代位求偿义务之性质争议不断,我国《海商法》对被保险人此项义务的规定存在着疏漏和不足,文章旨在能够为我国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制度之完善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 思路:文章首先明确了被保险人仅负有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消极义务,其次阐述了被保险人所负义务的内涵,最后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253条的检讨,提出了对《海商法》第253条的修改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科学性:本作品是在借鉴和参考海上保险法权威著作和优秀硕士博士论文的基础之上,采用对比论证的方法完成的。 先进性:我国海上保险法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但是目前的法律发展远远赶不上实践发展的需求,英美法中先进的判例能为我们提供先进的借鉴依据。 独特之处:本文本着“小题大做”之原则,依托英美海上保险法权威著作和判例,结合最前沿的学术理论,对我国《海商法》之修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实际应用价值:本作品对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进行了有力地检讨,合理地解决了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对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之指引。 现实意义:正值我国《海商法》修订之际,本作品对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制度促进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大有裨益,为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价值评价标准。

作品摘要

本文通过对被保险人对于代位求偿权所负义务性质的剖析,明确了被保险人仅负有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消极义务。结合英美法的相关制度和判例并联系我国海上保险的司法实践,进一步阐述了被保险人所负义务的内涵。最后结合我国《保险法》,对《海商法》第253条进行检讨,提出对《海商法》第253条的修改建议。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 杨良宜.海上货物保险.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 [美]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第四版),梁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四版. [3] 李兆良.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研究——对《海商法》第253 条 的理解和修改,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11). [4] 张贤伟.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252~254 条的修改,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12). [5] 朱作贤.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法律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1. [6] 朱作贤.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8. [7] 杨召南,徐国平,李文湘.海上保险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 [8]Malcolma.clarke,The Law of Insurance contract,third edition (LLP ,1997 ). [9] Susan Hodges,Case and Materials on Marine Insurance law,first editi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in Great Britain,1999).

调查方式

会议、书报刊物、文件、网络和其它。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海上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是一项古老而又独特的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研究价值,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专家、学者和法官都曾对该制度进行过深入地剖析。就我国海上保险业界而言,学者们对此制度研究的深度也在不断地在加强,期间涌现出了大量地探讨保险法或海上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制度的优秀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然则,笔者截取的是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制度中非常微小的一个命题——“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负何种义务”,据考查,我国学者对该问题曾进行细致论证过的仅仅出现在朱作贤老师所撰的博士学位论文《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研究》一书之中,笔者至今尚未发现其他著述。我国的理论研究者往往忽视了这粒“芝麻”,但是如果不把这个问题得当地予以处理势必会阻碍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十分完善的英美等海运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无疑代表了全球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最高水平,其著述之丰富令笔者实为震撼,大量的法院判例使得法律研究更贴近海上保险的实践,理论与实践共同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飘忽不定的法院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司法认知混乱。 英美海上保险法虽然给我们提供了得以借鉴的素材,但是英美法系的制度与我国法律体制并非是全然相融的,比如禁令制度、信托和衡平法原则等,这些很难在我国的法律文化土壤中发芽。并且英美法律制度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其往往缺乏严密的法律逻辑推理,理论性不够强,有时难以令人真正信服。鉴于此,对于 “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负何种义务”这个论题,作者在充分汲取英美法律精髓的基础之上,本着“小题大作”的原则,紧密联系我国海上保险法律运作的实效,进行了细致地论证,呼吁立法工作者能“对我国《海商法》第253条予以完善”!希望本文之拙见能够弥补我国海上保险法律研究之不足,更期望能对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有益之借鉴。当然,由于作者的知识储备有限,实践经验不足,本作品难免有缺漏之处,还恳请您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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