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消费者公益诉讼研究
小类:
法律
简介:
消费者公共利益屡遭侵犯,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却没有公益诉讼存在的空间,但消费者公益诉讼有其存在的必要。 本文对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对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特别是其存在的价值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分析了在中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在中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可能遇到的问题。最终给出了在我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方案。
详细介绍:
消费者保护并不是什么新鲜话题,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加以处理。但是当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的时候,诉讼就成了我们的必然选择。司法作为最终的权利救济方式,理应为消费者保驾护航,并且这种保障必须是可以实现,可以接近的。可是就我们现在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而言,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第一,就目前来看,消费者诉讼作为一种私的救济存有许多弊端。一方面,设置了许多空的权利(比如 :知情权,监督权),并没有相应的紧随其后的有效救济渠道,正所谓“无救济即无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并没有针对消费者的特点而设置。消费者消费具有小额多数的特点,消费者识别商品能力差,与企业间明显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相对于企业来说处于弱势地位,所有这些都要求对消费者救济途径进行特殊的设置,而非遵循传统的诉讼模式。 第二,对有些群体性纠纷案件来说,消费者诉讼救济的不应仅仅是私益。我们可以想象,即使消费者可以毫无阻力地到达了法庭,主张了权利并获得了救济,但它仍旧是一种私的救济,保护的仍仅仅是自己的权益,其他的因经营者同样的行为而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救济,他们的权益并没有因此而得到保护——如要获得“正义”,自己必须亲自到法庭走一遭。如此,势必造成法院诉讼迟延,案件久拖不决,正义难以实现的局面。 其实,以上问题的发生都来源于我们对某些消费者诉讼公益性特点的忽视,对于侵害消费者公益的案件,把公益拆分成一个个私益来加以解决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对于这一类案件,进行消费者诉讼真正要解决的是消费者公益受到的侵害,是对消费者公益进行的救济。这就需要赋予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针对特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维护消费者公益为目的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正是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初衷,也是这篇论文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就试图给出一个自己的建构方案。论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包括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我国现存诉讼制度的比较及其法理依据。第二部分对在中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在建构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是论文的重心所在,在上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程序建构,具体包含了原告的选择,诉讼费用的承担,举证责任的设置,激励机制的设置,案例参考,判决效力。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建构提供可行性建议。 基本思路:首先,对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对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特别是其存在的价值进行详细的阐释。然后,分析在中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在中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可能遇到的问题。最后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给出出自己的建构方案。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我国学者单纯针对公益诉讼的研究较多,具体针对消费者公益进行的探讨相对较少。本文并不单纯讨论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而是针对当下我国消费者问题的严重性,重点探讨在中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建构方案,保护消费者权益。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消费者公益诉讼如若建立,能够很好的解决当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使司法能够为普通消费者所接近;对传统诉讼救济模式加以突破,有利于拓宽消费者司法救济渠道,符合世界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潮流;能加快我国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步伐,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急需得到救济与无现实可行的救济模式的矛盾。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修改,在此时对消费者公益诉讼进行研究,或许能给予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作品摘要

现如今,消费者公共利益屡遭侵犯,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却没有公益诉讼存在的空间,消费者只能通过私益诉讼获得救济,这样就使得一方面,涉及消费者公益的大众侵权案件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救济;另一方面无法事先防止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但是随着社会的商品化发展,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定增多,而现行的诉讼制度又难以发挥实效。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正逐步觉醒,消费者团体的力量也在逐步壮大,保护自己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成为可能,本文就试图给出一个自己的建构方案。论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包括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我国现存诉讼制度的比较及其法理依据。第二部分对在中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在建构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是论文的重心所在,在上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程序建构,具体包含了原告的选择,诉讼费用的承担,举证责任的设置,激励机制的设置,案例参考,判决效力。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朱琳.《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可行性研究》.科教文汇,2007年2月,中旬刊 [2]张明华.《消费者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3]赵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与实务探析》.河北法学.2009年12月.第27卷第12期 [4]吴小隆.《公益诉讼比较研究》.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5]颜运秋,马永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30卷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与之相关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但真正能通过诉讼程序得到圆满解决的却很少。大多情况下是通过媒体的曝光,行政的干预等非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但是我们必须要清楚能通过这些途径加以解决的纠纷毕竟是少之又少,只有事件影响足够大的情况下,才会得到媒体甚至是上级部门的关注。我们不得不反思这种现象出现的深层愿意。“自己是自身利益的最佳保护者。”能不能有所突破呢?能不能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为公共利益上诉的权利呢?? 传统救济方式的不完备、不健全、不经济,使得消费者不敢、不想、不能通过司法方式去加以解决。作为实现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无奈,不能不让人们为之感到悲哀。所以,修改和完善现今救济方式,摆脱现今的窘困境地,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一方面公益诉讼给了我们出路。消费者公益诉讼就是要为消费者搭建一条切实可行的、不仅能事后保护,而且能事前预防的公平正义之路。 在国外公益诉讼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操作模式,具体到消费者公益诉讼美国采取团体诉讼模式,德国采取团体诉讼模式,日本采取选定当事人诉讼模式。 在我国,公益诉讼无法律适用的空间。近几年,公益诉讼也成了中国法学界耳熟能详的词汇。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论文,专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民事公益诉讼已然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重点研究领域。有的学者认为要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凸显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有些学者则认为应当赋予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有的学者主张对于民事公益案件或含有公益因素的事项,采取法院职权探知主义,这样既符合现代法治的原则,又能够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现代民事诉讼目的;也有的学者提出在我国建立有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尽管研究的学者很多,但是和国外的相关研究相比,目前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一种零散的、不系统的状态,特别是单从消费者方面进行公益诉讼的研究的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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