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当前我国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及其对策探究
小类:
法律
简介:
此份调查报告属于探索性调查报告,旨在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为样本,对当前我国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同时便于深入研究提取信息及选取方法。
详细介绍:
谈论学生权利,既有一般权力理论普遍应用于学生身上的可能性,同时,学生独特的角色内容也为学生权利的特殊性提供了依据。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既有其作为普通人所享有的消费权益,也有因其角色转换而引发的新的消费权益。比如:大学生进行社会消费时享有的权益,大学生享受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时的权益。 近年来,大学生消费权益遭受侵犯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维护面临着怎样的困境?又有哪些发展的机遇?此次课题探究将紧紧围绕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维护来展开,调查当前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维护现状,探索在当前教育环境下提高在校大学生法制观念、权益认知的有效途径及切入点,同时思考改善大学生消费权益侵害现状的应对策略。 在消费的范畴内,依据大学生行为内容的不同,不妨将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基于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时享有的权益,二是基于日常生活等用品的社会消费时享有的权益。 有关大学生享受高等教育服务消费的调查紧紧围绕大学生的校内消费权益,从学习和生活两个角度展开调查,探寻发展中高校对大学生享受高等教育服务消费的保障现状,同时,从学生维权组织角度寻求缓解这一现状的可行方案。 有关大学生社会消费的调查聚焦于大学生的校外消费权益,从消费前、中、后三个层次描述了大学生消费维权的现状,探讨性别差异与年龄差异对大学生消费及消费权益的影响程度;同时思考预期恐惧对大学生消费维权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关于大学生消费权益的救济,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法与学位法,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大学生的保护力度。二、诚信经营,质量教学,充分发挥市场监督机构的作用。三、反映大学生消费投诉,畅通高校与社会维权通道,高校学生维权组织要量力而行。四、增强大学生权利意识,树立自我保护观念。 此次调查报告属于探索性调查报告,旨在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为样本,对当前我国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同时便于深入研究提取信息及选取方法。 从总的分析过程和结果看,进行深入研究时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探讨。宏观方面从两个角度探讨,一是从欧美地区、东南亚地区、拉美非地区的比较中讨论国外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现状及其国家所采取的应对策略,二是从本国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比较中、发达地区优秀大学与次等大学的比较中讨论我国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现状及应对措施。微观方面主要以深度访谈与专题讨论方式为主,如:工商局对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的思考访谈、消费者协会对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的思考访谈、成功维权大学生对其经历的思考访谈、如何更好地畅通大学生投诉维权渠道专题讨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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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我国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及其对策探究
  • 当前我国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及其对策探究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撰写目的: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为样本,了解当前我国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为开展此方面深入研究提取信息及选取方法。 基本思路:在消费的范畴内,依据大学生行为内容的不同,将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基于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时享有的权益,二是基于日常生活等用品的社会消费时享有的权益。以此来探讨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及其应对策略。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有关大学生社会消费的调查聚焦于大学生的校外消费权益,从消费前、中、后三个层次描述了大学生消费维权的现状,探讨性别差异与年龄差异对大学生消费及消费权益的影响程度。 有关大学生享受高等教育服务消费的调查紧紧围绕大学生的校内消费权益,从学习和生活两个角度展开调查,探寻发展中高校对大学生享受高等教育服务消费的保障现状,同时,从学生维权组织角度寻求缓解这一现状的可行方案。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从总的分析过程和结果看,进行深入研究时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探讨。宏观方面从两个角度探讨,一是从欧美地区、东南亚地区、拉美非地区的比较中讨论国外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现状及其国家所采取的应对策略,二是从本国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比较中、发达地区优秀大学与次等大学的比较中讨论我国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现状及应对措施。微观方面主要以深度访谈与专题讨论方式为主。

作品摘要

近年来,大学生消费权益遭受侵犯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堪忧。大学生进行日常生活消费时,作为一个消费者,理应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又如何理解呢?其实大学生在享受其受教育权的同时,也在进行着高等教育服务消费。从这个视角来看,大学生也应该享有其特有的消费权利了,即我们今天要探讨的关于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的问题。在消费的范畴内,依据大学生行为内容的不同,不妨将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基于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时享有的权益,二是基于日常生活等用品的社会消费时享有的权益。 那么在这两个方面,大学生分别该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些权利救济的现状如何?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又该如何进行维护呢?这些将是此课题研究的主要对象。结合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高校教育体制,深化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认知有重要的意义。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期刊文章:[1]方丽娟,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问题,《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9期,37-38页 [2]刘志翔,大学生消费权益受损害的原因及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16期,282-283页 [3]银建军,覃勇荣,大学生是高等教育市场的特殊消费者,河池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书籍:[1]毛祖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维护途径,北京教育(高教版),2004(1) [2]赵雄辉,基于教育服务消费的大学生权利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12) [3]吴志宏,陈韶峰,汤林春,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0)

调查方式

走访、问卷、个别交谈、亲临实践。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关于大学生进行社会消费的研究 2006年3.15期间,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围绕着大学生消费现状、消费误区及维权状况等对北京5所高校进行了一次调查,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大学生消费维权的关注。 《商场现代化》曾刊登过一篇有关大学生进行社会消费时权益维护的文章。其中对大学生消费权益的定义未免宽泛。文中所提及的消费权益不仅包含了大学生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而且也把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在兼职及全职过程中的权益也划分进来。虽然两者在形成原因及应对措施方面会有相同,但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差别。 刘志翔在《大学生消费权益受损害的原因及对策研究》中指出,导致大学生消费权益受损的原因有四。一是大学生消费者主观上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二是大学生不愿投入人力、精力和财力去解决纠纷问题;三是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过程艰难而复杂;四是有关行政部门打假的力度不强硬。这一提法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关于大学生享受高等教育服务消费的研究 大学生是以课堂教学为核心的高等教育服务的需求主体。银建军在《大学生是高等教育市场的特殊消费者》中指到,“高等学校与学生是高等教育市场的主体。高等学校是教育市场的供方,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学生是市场的需方,接受或使用教育服务,从而得到就业的专业知识技能。”但在实际的消费中,大学生能够享受到这一消费的条件仅仅是分数达到高校的划定线。 赵雄辉在《基于教育服务消费的大学生权利研究》一书中提到,大学生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权利受到侵害后可通过以下八种渠道进行救济:与学校协商,向学校申诉,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行政复议,调节,仲裁,司法审查,舆论监督。 关于大学生权益的研究 毛祖桓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维护途径》中指出大学生权益可以分为与人身有关的权益、与行为有关的权益、受教育的权益三类。我们今天所探讨的大学生的消费权益恰巧涉及其中两个方面,有关大学生的行为及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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