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小议中国遗产税
小类:
经济
简介:
本文主要是研究在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通过阐释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将面临的重大且艰巨问题,如家庭产权的安排,个人财产税的认定评估,国民的纳税习惯和纳税意识以及具体操作时征税起点和税率的确定等,来采取相关应对措施,从分析来看,在中国开征遗产税是势在必行,但又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详细介绍:
一 事件背景 最近一段时间,遗产税被一些媒介炒得沸沸扬扬,让不少刚刚攒了点家底的小康家庭有点惴惴不安:好不容易挣了点钱、买了套房、有了辆车,这要交遗产税,一辈子不就白忙活了?征收遗产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据外媒报道,美国休斯敦首富丹•L•邓肯今年3月脑溢血死亡,其遗产除去留给遗孀的免税部分,本来将被征收45%即最少20亿美元的重税。但由于美国从今年1月1日开始暂停征收一年遗产税,邓肯的继承人由此可以享受“遗产免税优惠政策”。这意味着,邓肯只“晚死”3个月,就为其继承人狂省了20亿美元税费。这意味着,那些生命垂危的美国富人只要在今年去世,就能让自己的继承人免缴税率高达45%的重税。但这样的好日子或许很快就会结束,如果美国国会不采取行动,2011年遗产税将会重新开征。最高税率将跃升至55%,而且免征额也将从每人350万美元降至100万美元,受其潜在影响的纳税人是原先的8倍之多。这一重大政策变化同时将我国该不该征收遗产税推至成舆论关注的焦点。在美国征收遗产税是常态。相对于美国,世界上第四富豪大国的中国尚没有开征遗产税,则是令人遗憾的。由于没有开征遗产税,加之捐赠慈善没有成为富豪的习惯,富豪的遗产还没有一个有利于社会和谐以及后代奋斗的好去处。股神巴菲特曾经公开地说:那种以为只要投对娘胎便可一世衣食无忧的想法,损害了我心中的公平观念。废除了遗产税,将使国家出现财富贵族,意味着某些人将根据世袭而不是根据才干来掌握国家资源。我国富家子女就正在世袭父辈合法或不合法获得的财富,这对社会价值和社会和谐有百害而无一益。那对于中国,距离遗产税到底还有多远呢? 早在2004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为什么至今还没有征收遗产税?中国是否在现阶段有征收遗产税的必要?如果征收,有什么障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展开研究。 二 遗产税概念及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意义 (一) 遗产税概念 遗产税是政府对遗产的征收,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征税的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征税的一种税。遗产税是调节居民个人收入的一种方法,是国家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遗产征税。 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动产包括现金、债券、股票等,不动产则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譬如住房、私车及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但是,遗产税并非对全部遗产征收,而是对扣除相关费用后超出规定的部分征收。可扣除费用包括债务、税款、丧葬费、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等。 (二) 征收遗产税必要性和意义 改革开放30年来,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出现了一个富裕阶层,有的人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财产。而且,贫富差距也越拉越大。因此,开征遗产税可对社会经济和生活进行良性调节,也完全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居民在银行的存款已超过6万亿元人民币,而20%的人拥有其中的80%。有资料显示,已有1000万户的家庭财产超过100万元,有的个人财富直逼100亿元。 1、政府开征遗产税的意义主要不在于财政的收益,而在于社会意义。在经济已有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各阶层人士仍存在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如果长期不调节,任由差距越拉越大,将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个因素。通过征收遗产税,一方面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鼓励富有者积极为社会多作贡献;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限制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控制社会成员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安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2、弥补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制征收遗产税是完善税制,防止偷逃税收,弥补税制不足的 需要。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个人所得税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仅靠个人所得税调节是很难达到圆满的目的的。加之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容易导致部分收入处于灰色或黑色状态。但个人所得税只能作用于透明收入,对不透明收入难以发挥其调节作用。为了促进分配公平,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对不透明收入必须给予有力的调节,这就要求我们突破个人所得税的局限,寻找新的补充调节手段。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结合各税种的特点来看,开征遗产税就可以把遗产人生前的不透明收入也纳入其中,从而有力地弥补了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另外,尽管我们在不断地加强税法的征收力度,但是由于人们纳税意识以及征管手段等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个人所得税上偷税漏税还较为普遍。因此,遗产税的开征可适当填补这个缺口。 3、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促进国际间平等互利的交往。遗产包括中国公民死亡时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和外国人死亡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间交流越来越频繁,如果我国仍不开征遗产税,不仅中国公民在国外的遗产、外国公民在我国的遗产会被白白地流失,国家权益也会受到损失。而且,作为社会文明标志之一的遗产税也是一国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的体现,不开征遗产税,也不利于我国在国际间平等互利的正常交往。 三 中国开征遗产税存在以下困难 首先,我国的家庭产权安排不利于遗产税的开征。一方面, 西方及日本的家庭实行长子继承制, 而我国家庭内部实行遗产均分制。长子继承制的家庭产权安排下的财产和财富的积累呈直线上升, 它呈连续性、稳定性的特点; 而遗产均分制的家庭产权安排下的财产和财富的积累呈倒U字型, 在父辈手中可能上升, 但到顶点后均分财产后又下降, 即“富不过三代”。遗产均分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遗产经均分后有可能所适用的税率处于低税率阶段甚至是起征点以下的零税率, 使遗产税的累进效应很难实现。另一方面, 在目前我国社会, 特别是在农村、小城镇, 大多数家庭都是几世同堂, 没有分家, 财产界限不明确。如果开征遗产税, 就是逼着人家分家, 这样一来, 会造成很多社会问题, 容易引发不稳定。 其次,对于中国的现状来说,开征遗产税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个人财产应该如何认定。在一些发达国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财务记录,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非常方便地确认公民死亡后的遗产数额;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财产登记制度,也能让政府很快获得每一个死者的遗产资料。目前,我国较富裕这部分人的财产情况比较分散隐蔽。我国还没有类似的制度和措施,如果开征遗产税,对遗产的确定显得比较困难。而且,与其它国家不同,我国现有的评估机构都不是政府设立的,而是商业性的,能不能公正地对死者的非现金财产估价也是一个问题。一些发达国家都是由专门征收机关负责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而我国现在既没有相应的部门,也缺少大量的专业人员。并且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的含义及价值。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和征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势必会增加工作难度和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接着,是国民的纳税习惯和纳税意识。一个新税种出台能否成功还取决于社会民众对这一税种的接纳程度, 这种接纳程度又取决于对现行整个税收制度以及整个财政收支分配制度的看法。在中国的传统意识里,总是希望把更多的财富世世代代地传给下一代,目前我国人民也存在一定的厌税情绪, 自觉纳税意识还很淡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几千年税负过重惧怕税吏的历史阴影, 也有现实中对税收法制不健全、税制不公平、税制过繁、负担不轻的不满。 然后,关于具体操作时应采取的征税起点和税率问题。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对少数财富所有人的过多财产进行再分配, 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分化, 因此, 应当坚持高起征点原则。那到底定在多高才合适呢?对此, 我们不得不考虑中国国情。在国外, 遗产税征收十分普遍, 而在中国, 遗产税虽然多次被提起, 却迟迟没有开征。在中国, 家族观念根深蒂固, 继承家业被认为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 中国的父母们已经习惯了自己辛苦一辈子也要为子女攒下丰厚的家产。试想, 在中国, 大多数父母都是在努力地给孩子攒着家产, 突然把他们一半的财产征收走了, 他们如何能接受这样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 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高收人者, 面对“遗产税” 多少都有一些不适应。又由于近年来,不少发达国家要废除遗产税,并且目前的中国富豪还是以他们创造财富业绩的多少来评价、衡量他们。如果遗产税比例增幅太高,而他的心态仍是在乎金钱、发展、个人成就,还没有从‘小我’走到‘大我’的精神世界里来的话,一旦突然推出太大的征收比例,有很多人会觉得不太适合。有可能导致资本外流,造成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最后,关于遗产税废立的争论。2002年, 新加坡开始实行“非正式居民” 纳税制度, 以 吸引人才到新加坡工作, 其中包括对非新加坡籍人士的动产免征遗产税。近20年间, 亚太地区已有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及澳大利亚先后取消了遗产税, 香港也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正式取消遗产税。既然遗产税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国家和地区取消遗产税呢? 四 开征遗产税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立法,制定,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继承法》。我国的《继承法》制定得比较早, 对遗产纳税方面的规定是一片空白, 必须对现行《继承法》加以完善, 以与遗产税法相衔接。 在《继承法》中, 应明确规定: 继承人须凭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方可分割、继承遗产; 对于没有立遗嘱而采取法定继承方式的, 应详细规定死者亲属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 以便处理财产纠纷, 并有利于遗产税的征管。 其次,完善金融制度,设立专门征收机关征收遗产税,培养专业人员,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最后是建立完善开征遗产税的配套制度,建立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制定一套完善的财产法律制定,要对重点纳税人加以监控限时申报。 (二) 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 制定规范化的财产评估制度, 建立专门化的、权威的财产评估机构。对有形与无形的财产都要有量化指标, 同时, 依法加强对财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确保财产评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目前,不动产的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健全,而动产的监控问题比较突出。实行储蓄实名制后,个人银行储蓄这一块得到了加强,但是其他动产,诸如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金银珠宝首饰等小件贵重物品等,目前我国还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而这部分财产占我国个人财富的比重相当大。为此,立法规定个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国应拓宽储蓄实名制的内容,建立个人帐户制度,不仅监控个人存款,尤其要对个人财产的流动状况进行监控,制定类似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制度,限制个人现金的自由流动,凡购买一定价值以上的物品都从银行帐户结算,所有收入也一律计入个人银行帐户。其他个人医疗、保险、投资等支出和收入也一律从个人帐户上结算。另外,目前我国执行的是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收入中黑色收入、灰色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不少公民个人的明示收入只占全部收入很小的一部分,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在现实中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此,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三) 应坚持高起征点和适中税率的原则,并采取超额累进税 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在刚开始征收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可先在发达城市试点,然后再推进到全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简化征收管理。 征税起点 考虑到我国公民近年来的经济收人情况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 并且结合我国特有的传统观念, 笔者认为, 当前遗产税的起征点定在100万元为宜。因为100万元在我国现阶段属较高的水平, 绝大多数人可能留给后代的遗产税达不到这个水平,这样有利于遗产税开征工作起步, 尽可能地惠及百姓。 税率 遗产税实际上是财产税, 对其税率的确定, 应当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但又不可过高, 因为过高容易引起很多人的恐慌甚至形成不良的财产观, 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因此, 我国 的遗产税税率应该适中, 并暂时保持不高于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的税率20%,这样既能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又可使得现阶段人们十分容易理解和接受—以相同的态度对待继承 遗产与偶然所得。鉴于某些学者提出高税率的说法, 笔者认为, 虽然有足够的理论依据, 但是暂时难以执行。而既然大家中彩票以后都能接受20%的个人所得税率, 那么获得遗产后不高于20%的税率应该还是能够接受的, 这样既能保证顺利开征遗产税, 又不会打击个人劳动的积极性, 使得大家能够安心经营生产。 中国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应纳税遗产净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00万的部分 0 0 超过100万至200万的部分 20 50000 超过200万至500万的部分 30 250000 超过500万至1000万的部分 40 750000 超过1000万的部分 50 1750000 备注:遗产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 增强公民的意识,建立能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外流的约束制度 遗产税的出台应当与整个税制改革相协调, 应在主体税种得到完善、辅助税种大大合并压缩简化、税外乱费问题得到解决、税收形象有新的改善、国民纳税意识有所增强的前提下进行。对遗产税意义目的的适当的舆论宣传也很有必要。广大人民群众对遗产税的理解认可、支持是遗产税制制度成功的关键。因此,加强对公民遗产税知识的教育,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道德建设。无论如何,遗产税并不是说单纯的征收富豪的税,对富豪的家庭、家风来说,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在1976年的美国,很多人采取馈赠的手段逃避遗产税,从1976年开始实行遗产税和赠与税完全统一的制度,规避了遗产税。因此,我国可以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二为一,使遗产所有人不论以赠与方式还是遗产继承方式,都不能转移财产,从而堵住逃避税收的漏洞。 还要提到的是,除了以赠与的方式逃避遗产税外,被继承人还可以选择生前投入人寿保险的方式。在投保人死亡之后,受益人依然是其继承人并且无偿取得赔偿金。所以在遗产税征收的同时,保监会也应当修改相应的寿险的保险费率,以避免财产所有人通过投保的方式规避遗产税。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制度,并且在税收优惠制度中,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条款也应相应地改进。 另外既然遗产税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国家和地区取消遗产税呢? 主要还是为了吸引投资。以香港为例,如果取消遗产税, 香港对周边国家和地区财富的吸引力将增加。英国遗产税税率为40%, 日本、韩国也征收遗产税, 最高税率达50%, 所以, 香港在取消遗产税后, 可增加香港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使香港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但是, 影响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并不是税收, 资产的保值、增值才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通过这次金融危机, 人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 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自身的努力经营才是资产保值、增值最有效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能够吸引如此众多的投资也不是因为没有开征遗产税, 而是由于市场、法律、政策、文化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合理地开征遗产税, 不仅不会影响投资, 反而会吸引投资。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并非是要剥夺人们对大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只是要巨额遗产的继承者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 这恰恰说明我国是允许和鼓励遗产继承的。所谓的“资产外逃” , 并非只是为了避税那么简单,而是有着诸多原因的。试想, 如果某地区遗产税率为20%,而该地区经济发展良好, 从被继承者投资开始算起到他离世时, 他的资产增长率将不低于20%。那么, 他的继承者承担20%的社会义务也不为过。如果该地区的经济能够持续保持繁荣, 他的继承者能够合理经营的话, 未来若干年后的资产增长率也将不低于25%。(假设继承者已经缴纳20%的税收, 只保留80%的遗产,那么继承人不仅可以保住上一代人的经营成果, 还可以继续让其增值, 资产也就不会“外逃” 了。可见,真正能够影响投资的是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势头, 大多数人绝不会为了缴纳遗产税而轻易让资产“外逃” 。 总之,遗产税是一个征收难度较大、所需配套制度和措施较多的税种,能否顺利开征,除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外,还需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税务机关的不懈努力;同时,也离不开工商行政管理、金融、房地产、法院、公证等部门以及财产评估机构的通力配合。所以,我国建立遗产税制,开征遗产税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由美国暂停征一年遗产税为事件背景,遗产税成为舆论焦点。引发对中国遗产税的思考和探究。因为征收遗产税能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完善税收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等,所以从中国遗产税的现状及面临的困难着手,提出相应的措施。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根据中国现状,从实际出发,探讨与人们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并结合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本质,提出应对措施。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据中国的发展来看,征收遗产税是势在必行,并将从富裕阶层推广到全国各地。

作品摘要

美国自今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一年遗产税。这就意味着,那些生命垂危的美国富人只要在今年去世,就能让自己的继承人免缴税率高达45%的重税。这鲜明重大影响同时引发对我国遗产税到底还有多远的思考和探究。本文主要是研究在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通过阐释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将面临的重大且艰巨问题,如家庭产权的安排,个人财产税的认定评估,国民的纳税习惯和纳税意识以及具体操作时征税起点和税率的确定等,来采取相关应对措施,从分析来看,在中国开征遗产税是势在必行,但又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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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方式

网上搜集,书籍整理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对于中国自身遗产税的研究,多数分析出开征遗产税需要面临的一些问题,但是实施却不容易,分析的似乎清晰,却是一项复杂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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