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刘家房子城中村改造中民生保障问题探访
小类:
社会
简介:
政府城中村改造决议是正确且受广大群众支持的,但是不能为大民生的改革改善,而忽略搬迁过程中小民生的保障。 保障城中村改造中居民民生,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良好的搬迁民生环境,有利于党群、政群关系和谐发展,有利于与待搬迁居民协商,最终促进城中村改造工程顺利进行。为此我们提出了以“在搬迁过程中,以做好保障民生工作为基础,更有利于搬迁工作开展”为核心思想的一系列意见建议。
详细介绍:
威廉•冯•洪堡指出,国家本身不是目的,国家的基本任务是保障人的自由,人在国家里处于中心的位置。然而,缺乏物质基础的自由权是一种空的自由权,“自由只有对于拥有实现它们的条件,即拥有作为自决权前提的物质和智力上条件的人才是有意义的。”换言之,自由权的实现必须以社会权保障为前提,立宪国家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关注和保障民生。“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就是百姓的意思。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在现代社会中,民生和民主、民权相互倚重,而民生之本,也由原来的生产、生活资料,上升为生活形态、文化模式、市民精神等既有物质需求也有精神特征的整体样态。 而今所谓民生,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近年来,我国对民生的倾斜力度不断加大,2010年,全国财政支出89575亿元。其中,重点加大了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文化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同时,还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如今在全国各级政府已成共识。天津市政府尤其注重民生的保障和改善,从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公布的《天津市2010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1年预算附表》中可以看出民生领域投入占全部财政支出的76.4%。同时,《天津市2010年民计民生支出情况表》显示2010年民生支出比2009年增长38.3%。 然而,在各地方政府实施居民搬迁的过程中,却甚少见有关保障待搬迁户民生的政策法规,对于待搬迁户的民生状况的报道也鲜见于各大媒体,反而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不和谐事件屡屡见于报端。媒体或是关注着“钉子户”、“强拆”“暴力抗拆”等吸引眼球的话题,或是报道政府搬迁工程的意义和成果。而对“搬迁中”这一时间段内居民的民生问题视而不见。 政府的搬迁工程是不可逆的带有行政强制力的行为,是一个逐步搬迁,持续数月甚至几年的过程。其初衷是为改善当地甚至更大地区的居民民生,也受广大群众支持。然而在其进行过程中,却在全国范围内皆出现搬迁中居民民生状况恶化的现象,导致党群政群关系恶化,群众怨声沸腾,人人提‘拆’皆骂。这种民生状况恶化的现象不仅延缓了搬迁进程,更与通过搬迁改善民生状况的初衷相悖。我们将这种情况称为“搬迁民生悖论”。并希望在调研中探究其原因和解决方法。同时,我们不禁要问:搬迁过程中的民生状况究竟怎样?搬迁对待搬迁户及周边非搬迁居民的影响究竟如何?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的职责应该如何履行?还应该改进哪些不足之处? 针对这些问题,我调研队选点天津市北辰区刘家房子城中村改造工程进行了走访调查,刘家房子城中村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是本次天津市13个村城中村改造工程打下的第一根桩,标志着天津市三年基本完成全市46个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全面启动。选择其作为调研主体,具有极好的示范性、指导性和现实意义,能为其后天津市其他地区的城中村改造工程提供更多切实有用的参考意见。本次调研从2010年12月8日正式组队始,至2011年6月9日最后一次回访为止,历时近七个月,现共拥有有效纸质问卷52份(居民100余户,发放60份,回收57份,有效52份),录音37份,时长7小时12分32秒,视频12份,时长1小时48分47秒,照片517张,访问笔录10份,网络问卷151份。通过实地走访刘家房子城中村改造片区,获取了关于改造中民生保障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和数据,对城市房屋搬迁法律和管理制度层面的缺陷导致待搬迁户权益保护机制失灵的现在进行了探讨分析,同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借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分析工具对搜集的数据进行整理,针对性地提出了以“在搬迁过程中,以做好保障民生工作为基础,可以更有利于搬迁工作的开展”为核心思想的一系列政策建议。 我们希望我们的调研能为刘家房子村的搬迁顺利进行贡献微薄之力,为天津市城中村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决策依据,为政府保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添砖加瓦。

作品图片

  • 天津市北辰区刘家房子城中村改造中民生保障问题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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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撰写目的: 通过对待搬迁居民民生状况的调查和反思,探讨出政府如何进一步协调党群关系,政群关系的途径,以保障待搬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为保证搬迁的和谐顺利进行提供决策依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当代大学生的一份力量。基本思路: (1)访谈与问卷相结合,得到数据;(2)对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及分析,提出问题并进行探讨;(3)提出相应对策。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科学性先进性:将法学、管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知识活学活用,运用到调研的过程和结果中,确保了调研结果的科学性。课题是先前少有人涉及的搬迁中的民生保障问题,政府政策及法律法规方面皆不完备。独特之处:(1)采用个案访谈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反映了城中村改造中民生保障的真实面貌;(2)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探讨政府在保障居民民生方面的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1)当下,城市化进程伴随着的城中村改造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而民生同样是近年来社会的焦点话题,因此,城中村改造中的民生问题更应该引起政府及社会公众关注;(2)调研从刘家房子改造片区获得的第一手数据和资料入手,运用科学的理论工具系统地分析问题,并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再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对策;(3)为天津市及其他地区的搬迁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作品摘要

在目前的城中村改造中,待搬迁户民生保障现状堪忧。城市房屋搬迁法律和管理制度层面的缺陷导致待搬迁户权益保护机制失灵,具体表现为:公共设施基本受到破坏,维护和保修不及时,公共服务基本瘫痪,居住环境恶劣,卫生状况堪忧,待搬迁人诉求无门、无效,导致党群政群关系不和谐,搬迁工程进展受阻。究其原因,在于城市房屋搬迁中民生保障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以及政府行政义务界定的模糊不清。要有效保护待搬迁人的权益,就必须从对行政权力、义务的规范和监督入手,改善现行的城中村改造法律制度和搬迁管理方法。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11年3月在第十一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校级一等奖 2011年5月在校奖学金评定中获二等奖学金 2011年6月获“挑战杯”市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市级特等奖

参考文献

[1]宋志英、李淑敏、胡智英.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指标体系研究[J]城市,2008(1).55-57. [2] 李蕾.天津刘家房子城中村改造对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0(10).44-46. [3] 杨军,何邕健.关于城市规划本质的再思考[J].城市,2009(10).35-37. [4] 冯云廷.城市化进程中的农地征用补偿与失地农民保障——对大连市部分“农转非”地区的调查研究[J].城市2009(11).3-8. [5]邓卓.民生至上[J].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07(9).17-22. [6]邓成明,蒋银华.论国家义务的人本基础[J].江西社会科学,2007(8).185-188. [7]龚向和,邓炜辉.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宪政分析[J].河北法学,2009(6). 58-62. [8]何士青.通过法治迈向民生保障[J].政治与法律,2008(5).76-80. [9]See Henry Shue.Basic Right: Subsistence, Affluence and U.S.Foreign Policy[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52-53. [10]柳华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调查方式

一、对待搬迁居民走访座谈,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记录。二、发放调查问卷普调。三、对几户有代表性的居民进行跟踪调查。五、采访刘家房子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五、对刘家房子改造工程周围的居民进行走访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目前国内外对拆迁中民生保障的问题研究暂属空白,通过研究,发现国外搬迁中民生保障情况概述如下: 由于每个国家和民族的政治、经济、宗教、社会阶层、文化观念等因素的不同,每个政府在处理民生保障问题的程度和方式上会有不同,而各国的民众面对矛盾诉求保障也有各自的方式方法。国外搬迁过程中的民生保障比较于国内最主要的特征为以下三点: 一、民众法制意识观强。主要表现为民众在遇到搬迁妨碍民情况时会通过法律和调解机构等正当的手段来诉求调解和仲裁。像美国人民都有很强的法制观念,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也更注重保护个人利益。因为法制意识强,美国民众会在受到利益侵害时会主动使用合适的法律手段来诉求和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政群对话渠道完善。在人民主动向国家政府诉求自己的权益保障时,政府也能够积极地设立相应的系统和法律法条来处理这方面的问题,人民和政府之间针对搬迁的民生保障问题已经有政府规定好的、比较公平的、固定的渠道来沟通协调和约束,规避了许多不合法行为出现的风险。对于美国人民来说,政府由他们选举出来,政府更像是一个普通的个体,两边都是民主的主体和受体,政府和民众是平等而相互尊重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政府有为公共利益而有偿征收私人财产的国家征用权,但与此同时,也建立了一定的法律渠道来调解可能发生的矛盾。美国地方政府和居民在征地特权的法律纠纷中有输有赢,但只有政府在认真地考虑民生的保障,民众才会更多地去考虑公共利益,这是个相互的过程。 三、政府服务观念较强。国外如印度早在独立前就有相当完整的西方法律体系,其核心是维护私有制,且印度实行国民“自由流动迁徙”政策,加上“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传统社会观念,所以印度及许多外国政府的服务意识较强。搬迁过程中的民生保障问题,其根本还是政府是否将自己服务人民的职责履行到位的问题。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对此,恩格斯也曾指出,“人民拥立国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毁灭自由,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而且是全部公法的基本原则。”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公民的权益保护和服务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所以不论国内外政府,在对待人民权益的方面都采取尊重而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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