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林权登记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创新
小类:
法律
简介:
关注林权登记制度,源于集体林权改革实践的需要。完善的林权登记制度不仅能够为林权改革提供制度支持,也有利于完成林权的物权化和法定化,解决物权法定原则带来的理论障碍。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现行的林权登记制度存在着法律困境和实践操作难题。为了完善林权登记制度,我们提出应当重塑林权登记的内容,明确林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统一林权登记的登记类型,跟进配套措施,以巩固集体林权改革的成果。
详细介绍:
林权登记制度,源于集体林权改革实践的需要。完善的林权登记制度不仅能够为林权改革提供制度支持,也有利于完成林权的物权化和法定化,使林权登记回归私法本质,解决物权法定原则带来的理论障碍。通过走访林业主管部门和司法实务机关,深入福建林区实地调研,现场采访林区林农,研究司法判例,梳理法律关系等途径,我们发现,现行的林权登记制度存在着法律困境和实践操作难题。为了完善林权登记制度,我们提出:第一,应当重塑林权登记的内容,以林权的权利体系为基础,依照林权的权利体系所包含的具体权利类型---森林经营权、林木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三项确立林权登记内容的基础体系。第二,明确林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在确定林权登记模式为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基础上,赋予林权登记对抗效力、推定效力和公信力的法律效力。第三,统一林权登记的登记类型,厘清各项登记类型的具体内涵,吸收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两项登记类型为林权登记类型的基本内容。林权登记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使登记制度能够发挥实效,可以通过引入审查程序的责任分担机制,培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中介组织,建立专业的林业勘验调查队伍等途径完善配套措施,以巩固集体林权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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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权登记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创新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第一,做好前期理论准备,深入林改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说明林权登记对于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第二,反思与评介,通过梳理现行关于林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及各地规范,总结出目前林权登记规范的不足和登记操作上的缺陷。 第三,借鉴与启示,提出林权登记内容的权利体系构建的思路。 第四,完善与创新,以不动产登记制度原理为基础,明确林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统一林权登记的类型。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第一,作品选取的调查样本具有代表性,福建省为集体林权改革的试点省份,是首个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林权登记条例》的省份,其林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先进性和推广性,本文选其为调查样本,调查数据详实。 第二,选题的先进及独特之处有二点,一为选题契合改革实践之需,作品总结出改革实践对法律制度的需求所在。二为林权登记内容的构建,提出以林权权利体系构建林权登记的内容,观点具有创新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林权改革中遇到的实践难题与登记制度紧密相关,解决好登记的理论问题,将有助于推动集体林权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进一步发展。第二,现有关于林权登记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而对于林权登记的制度理论研究也尚未引起法学界充分的重视,给本文所作的林权登记制度研究留下了探讨的空间。第三,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正在制定当中,通过对林权登记课题的探讨,有助于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品摘要

林权登记是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法律规定,依法将有关申请人因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用益物权以及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林权登记簿,并由此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登记制度。从实践需求上看,林权登记制度有助于规范林权交易规则;从理论价值上看,林权登记制度能够满足物权公示的要求,有助于解决因物权法定原则对林权保护造成的理论障碍,从而有效地维护林权人的合法利益。 通过调研发现,我国的林权登记规范缺少统一的制度构建,存在效力等级低,权威性不足,适用范围有限的局限;《物权法》作为实体法,其对登记制度的规定都相对原则,而林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具有周期长、流转性强等鲜明的特性,需要更加细化的具体规则配套跟进。通过走访实务部门调查取证、运用归纳总结的方法,本文提出林权登记的内容应按照林权的具体权利类型---森林经营权、林木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三项作为林权登记内容的基础体系。在确定林权登记模式为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基础上,赋予林权登记对抗效力、推定效力和公信力的法律效力。同时,在登记类型的设置上,应统一登记类型,吸收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的类型,以巩固集体林权改革成果。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本作品的部分内容(林权登记内容及法律效力部分)于2009年9月发表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本文于福建省人大法工委主办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立法调研会上做发表交流。 本文于福建省林业厅主办的“集体林权改革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发表宣读。

参考文献

1、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徐平主编. 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释义[M].海峡出版集团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 4、常鹏翱.林业物权变动的规范架构——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5、周珂.论我国林业物权的体系构造[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6、林旭霞,张冬梅.论林权的法律构造[J].政法论坛,2008,5. 7、张冬梅.完善林权登记的若干基础问题研究[J].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11(3).

调查方式

走访、 现场采访、人员介绍、个别交谈、亲临实践 、会议 、书报刊物 、文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从理论研究方面看,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林权登记制度的专门论述或著作,然而,理论研究向来为实践的向导,对林权登记制度的关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全国开展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的背景下,不断升温的林权制度改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实务界中,各省、市和地区根据自身需要纷纷出台有关林权制度的法规、政策和文件,民法学界也不乏研讨林权问题的成果。研究范围涉及林权内涵的界定、林权法律特征的概括、林权内容的归纳和类型划分、林权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界定等 ,但涉及林权登记制度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 现有关于林权问题的研究多停留在对林权的法律性质,权利类型的研究上,而对林权登记制度的理论探讨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然而,林权作为设定在不动产上的权利,其设立、变更、终止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密不可分,通过考察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理论,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林权登记制度的完善。从现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上看,当前各国的登记模式主要有三种:契约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我国采取怎样的模式,是不是要参照某一模式,至今没有定论,这也给林权登记留下了探讨的空间。关于登记的内容,契约登记制登记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现在状态,而且也登记物权变动事项。权利登记制登记以权利的静态为主。登记簿先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现在状态,再及于权利的变动情况。托伦斯登记制登记的是权利状态,对设有权利负担,应为负担登记。已登记的权利设定他项权利时,应办理他项权利设定变更登记。关于登记效力问题,各国法律对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登记效力的规定各不相同,学者们的理解也不同,目前的理论成果认为登记的效力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登记对抗主义,其认为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其二是登记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关于登记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动产物权登记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从登记管理的角度,不动产登记分为总登记与变动登记;依不动产物权类型,不动产登记分为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与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依不动产类型的不同,不动产物权登记可分为土地物权登记、房屋物权登记、矿产物权登记等,各种登记类型之间在功能上是互相补充、相互依托的。以上研究成果为本课题提供了理论研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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