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技术措施保护绩效的实证分析——兼议《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中的技术措施保护问题
小类:
法律
简介:
近半个世纪以来,信息和通信技术革命的发展引发了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传播对人们经济社会活动、学习和生活乃至思维方式的影响也已是经常可见。此次调查报告就是专门针对网络时代中“技术措施”问题而产开。 本研究报告有三个部分。首先,从社会热点中提出技术措施问题。其次,进行实证调查:第一方面是针对社会公众观念的调查,目的是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观念基础;第二个方面是针对知识产权专家学者的访谈,目的是探寻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个方面是针对企业产业基础的调查,目的是研究技术措施保护的产业基础。经过不断的努力,了解到对技术措施实施保护的社会公众观念基础、理论基础以及产业基础已经形成,并逐步发展和巩固。在当今网络时代,技术措施成为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最后,我们通过统计分析,发现一系列关于技术措施立法、司法以及执法中的问题。通过和各国比较研究以及理论上探讨,提出了关于技术措施立法的六个方面的建议,希望对《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有所帮助。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为了趋利避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我们认为,网络传播中的相关立法应当不断的完善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
详细介绍:
信息网络时代,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传播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增多。技术措施作为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已经广泛应用于对网络版权的保护。鉴于技术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技术措施可能被滥用,也有可能被破坏或者被规避而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如何对技术措施进行界定,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如何在保护技术措施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技术措施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本研究报告主要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技术措施问题的提出。主要详细介绍此次实证研究的动因和背景。从1997年7月,江民公司“KV杀毒软件‘逻辑锁’案件”到2001年10月,微软公司正式发布的“MPA防盗版功能”,再到2008年10月“微软黑屏事件”等一系列实例出发,探讨现实生活中引发的关于技术措施保护问题的激烈讨论。同时结合数字信息网络时期,网络传播的迅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更新对网络版权带来的极大冲击这一现实棘手问题,以及从2008年起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的这一大背景。说明了此次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我国技术措施保护的现实状况。为对我国社会整体技术措施保护的现状形成一个结构清晰的认识,了解现阶段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对技术措施进行保护的现实基础,本部分对技术措施相关问题进行实证调查:一方面是针对社会公众观念的调查,依托知名网站,采取网络普调的方式。以掌握社会公众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观念基础;第二方面是针对知识产权专家学者的访谈,采取现场采访的形式。以探寻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方面是针对企业产业基础的调查,采取电话访问和邮件问答的形式。以研究技术措施保护的产业基础。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一方面技术措施保护的社会公众观念基础已经形成,并逐渐巩固和发展。社会公众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尊重他人的技术措施保护的意识增强;另一方面,我国技术措施保护的理论基础颇具完善,现阶段法学界对技术措施相关的理论研究已经成熟,并可以指导立法实践。第三,技术措施保护观念的产业基础也已形成并巩固。我国互联网企业发展迅速,调查中,软件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和规制具有了较强的产业基础。互联网企业利用、保护、管理等技术措施的制度已经体系化。 第三部分是实证调查中凸显的技术措施保护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技术措施与文化知识的传播问题;这一方面主要是利益平衡问题。立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势必会对使用者和社会公众获取知识造成不便,更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空间。二是技术措施的利用、保护和管理问题;这一部分主要是涉及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问题。调查发现我国互联网企业现阶段发展的现状是“速度快”,但是“水平低”。这就对技术措施的利用、保护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问题;三是技术措施保护的著作权问题。给予技术措施以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调查发现,技术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技术措施可能被滥用,也有可能被破坏或者被规避而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对技术措施如何进行界定,以及对其进行限制与例外,如何在保护技术措施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涉及到复杂的著作权理论问题。 第四部分是我国技术措施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此部分结合国外相关理论和立法的比较研究,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美国的相关立法,和国外的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比较,提出关于我国技术措施立法保护的六个方面的建议,并再次基础上阐述了合理的理由。 1、技术措施概念的立法完善。我们认为,《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中,相关条文应对“技术措施”的概念进行如下界定:即“权利人为了防止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邻接权等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而采取的控制他人未经许可接触或使用受著作权法或相关法律保护的作品的有效设备、组件或某种程序。” 2、技术措施保护标准的立法完善。我们建议在《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的相关条文中应将“技术措施保护标准”规定为“有效”,并增加如下规定,即“在正常运行中,需要版权所有人许可,从而使用某些信息,或进行某些加工处理,才可令作品被接触或使用,技术措施即为有效。” 3、关于规避技术措施立法的完善方面。我们认为,对规避技术措施的立法应当更加具体化,规定“规避设施”的标准。在相关条文中做如下规定,即“该设施被设计、制造的主要目的是用于规避本法所保护的技术措施;除了供规避有效技术措施以外,仅具有有限的商业目的或用途;为规避有效技术措施的目的而广告或销售。” 4、关于辅助性侵权的立法完善。在《著作权法》修改中要增加关于辅助侵权行为的民事、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即“辅助侵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5、对技术措施限制于例外的立法完善。第一,增加可以破除或者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即增加以下几种例外:“反向工程例外、加密研究例外、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例外、保护个人识别性信息例外等。”第二,增加一个开放性的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现实,避免立法上的滞后,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形。” 6、增加规避滥用技术措施的行为。具体包括:第一,“技术措施随受保护的作品一起,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加50年”;第二,“不得滥用技术措施侵犯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为了趋利避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我们认为,网络传播中的相关立法应当不断的完善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所以,我们期望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增加上述关于技术措施的内容,以弥补技术措施方面的立法空白,完善我国著作权立法。解决技术措施方面的司法难题,以使互联网产业和网络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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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措施保护绩效的实证分析——兼议《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中的技术措施保护问题
  • 技术措施保护绩效的实证分析——兼议《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中的技术措施保护问题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一、作品撰写目的:针对社会现实中技术措施保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中关于技术措施的立法建议,以期有所参考作用。 二、基本思路:首先,采取三种方式(网上普调、企业采访、专家访谈)进行实证调查,发现问题。其次,分析国内外立法和最新理论,分析问题。最后,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实证调查方法、经济分析等方法提出具体立法建议,解决问题。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此调查报告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究技术措施保护绩效,以比较分析的视野探寻技术措施保护的域外发展和制度绩效,以期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 通过问卷调查、数据整理、案例综述等调研手段,对技术措施进行广泛的现实考量,在实践调研中发现问题,在实证分析中解决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法律规则的对策建议,从而促使理论研究来源于制度绩效的实践考证,服务于规则完善的制度创新。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新世纪的今天,探讨技术措施保护带来的问题,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从1997年江民KV 的“逻辑锁”案件到2006年的番茄花园案件、再到2008年的“黑屏案件”,无不涉及到技术措施。技术措施的实施涉及到公众对作品合理使用,而知识产权力求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为维系两者的平衡,立法上有必要明确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此调查报告就是为解决立法中关于技术措施保护问题而展开。

作品摘要

信息网络时代,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传播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增多。技术措施作为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已经广泛应用于对网络版权的保护。鉴于技术措施具有“全有或者全无”的属性,如何对技术措施进行界定,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如何在保护技术措施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等,使得技术措施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报告主要有三部分: 第一,我国技术措施保护的现实状况。本部分对技术措施进行实证调查:一是针对社会公众观念的调查,以掌握社会公众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观念基础;二是针对知识产权专家学者的访谈,以探寻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三是针对企业产业基础的调查,以研究技术措施保护的产业基础。 第二,实证调查中凸显的技术措施保护问题。包括技术措施与文化知识的传播问题;技术措施的利用、保护和管理问题;以及技术措施保护的著作权问题。 第三,我国技术措施保护的立法建议。结合国外相关理论和立法的比较研究,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关于技术措施立法的六个方面的建议。希望对《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有所帮助。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09年6月,荣获湖北省第七届“挑战杯 青春在WO”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 [2]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正版) [3]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 [4] 蒋志培.人民法院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J].中国版权,2004,(1). [5] 李扬.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A〕.张平.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6] 王迁.对技术措施立法保护的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3,(2). [7] John V Martin editor,COPYRIHGT:CURRENT ISSUES AND LAWS, Nova Science publishers,Inc. NEW YORK. [8] OXFORD: Contempor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上、下),Hector Macqueen, Charlotte Wailed &Graeme Laurie,online resource centre [9] UNCTAN-ICTSD: Resource Book on TRIPS and Development(上、下) [10] The Econom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ume I, Introduction and Copyright (上、下),Edited by Ruth Tows and Rudi Holzhauer, An Elgar Reference Collection,Cheltenham , UK •Northampton, MA , USA

调查方式

1、问卷调查,采取网络普调的方式。2、访谈调查,包括专家访谈和企业访谈,分别实行现场采访、电话和邮件提问的方式。3、文献调查,搜集国内外技术措施的相关理论与立法资料进行比较研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美国作为第一个履行WIPO因特网条约的国家,在1998年制定了DMCA。DMCA的1201条款区分了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复制的技术措施。虽然这两种技术措施都受到保护,但是保护的程度是不同的。1201(a)1规定禁止对访问技术措施的规避,即使是对访问技术措施的非侵权规避也是禁止的。但法律并不禁止对复制技术措施的规避。 澳大利亚在2001年3月4日实施的《数字议程法案》,即不禁止个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也不禁止规避设备的使用,但禁止规避设备和服务的买卖。 日本在WIPO条约履行之前,著作权法中不存在“反规避保护”这个概念,那时认为规避是社会公众的需求。现在有二个法律同时对技术措施实施保护:copyright law of Japan(CLJ)和 the Japanese 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law(UCPL)。一般的观点认为,日本对技术措施的保护远远超出了国际条约要求的义务范围,提供了双重的保护。 加拿大作为WIPO因特网协定的最早签字国之一,但到现在还没有批准这些条款的实施。2003年,加拿大遗产委员会被授权进行二项研究,以考察是否应该批准这些条款的实施。研究的专家解释,加拿大有二个选择,其一是可以选择不赋予技术措施更多的保护,让他们在一个不受管制的环境中自由发展或消灭,直到有更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有必要立法。其二是,加拿大可以选择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有人建议说,如果加拿大批准WIPO因特网条约,那么法律干预就会发生,法律条款的设计应最大程度上维持版权领域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间微妙的平衡。 瑞士著作权法是在1992年制定的。那时尚不包括反规避条款。为了履行WIPO因特网条约,瑞士立法当局在2000年启动了协商程序。经过近六年的磋商中,2006年3月,联邦委员会(参议院)公布了这方面的最终的提案(以下简称“条例” ),提案中附有一份解释性报告。瑞士只保护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上采取的技术措施。因此公有领域的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不受保护的。 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都有关于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但规定的过于原则性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的立法和研究现状在调查报告中有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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